入伍誓約軍事服務

支持和捍衛美國憲法

服務誓言。 army.mil

聯邦法律要求所有在美國武裝部隊登記或重新入伍的人參加入伍宣誓。 參加美國武裝部隊的誓言由任何委託官員管理,以便任何參加或重新入伍服役期的任何人進入任何軍事部門。 警察要求這個人或多個人舉起右手,並在他身後重複宣誓。

誓言傳統上是在美國國旗前面進行的,其他國旗如國家旗幟,軍旗和部隊旗可能會出現。

除武裝部隊外,國民警衛隊(陸軍或空軍)

入伍(重新入伍)的軍事誓言在下面,通常由你的指揮系統的成員閱讀和重複。

我(姓名)莊嚴地發誓(或肯定)我會支持和捍衛美國憲法,以對抗所有國內外的敵人; 我會承擔真正的信仰和效忠; 並且我會遵守美國總統的命令以及根據規定和軍事司法統一法規任命的我的軍官的命令。 所以幫助我上帝。

在國民警衛隊(陸軍或空軍)

國民警衛隊服務誓言如下:

我(姓名)鄭重地發誓(或肯定)我會支持和捍衛美國憲法和(國名)國家對付國內外的所有敵人; 我會承擔真正的信仰和效忠; 並且我會遵守美國總統和(州名)省長的命令以及我依照法律和規定委任的軍官的命令。 所以幫助我上帝。

入伍誓言的歷史

在革命戰爭期間,大陸會議為大陸軍士兵建立了不同的誓言。

第一次宣誓於1775年6月14日投票作為創建大陸軍的行為的一部分,內容如下:

我( 姓名 )今天自願將我自己作為一名士兵入伍美國大陸軍隊,為期一年,除非早日出院:而且我確實自己在任何情況下都遵守這些規則和條例,如是或將會為上述陸軍的政府而設立。

1776年9月20日國會通過的“戰爭細則”第3條第1款有效地取代了原來的措辭,該條規定徵兵宣誓書為:

我( 姓名 )發誓(或肯定)忠於美利堅合眾國,誠實忠實地服侍他們反對他們的任何敵人; 並遵守和遵守大陸會議的命令,以及將軍和他們指揮的軍官和軍官的命令。

根據憲法第一次宣誓由國會法令於1789年9月29日批准(第1次大會第3章第25章)。 它適用於為美國服務的所有委任軍官,士官和私人士兵。 它分為兩部分,其中第一部分為:

“我,AB,鄭重宣誓或確認(視情況而定)我會支持美國憲法。”

第二部分閱讀:

“我,AB,鄭重地發誓或申明(視情況而定)對美利堅合眾國忠誠地效忠,並誠實忠實地對付他們的一切敵人或反對者,並遵守和遵守美利堅合眾國總統的命令以及我任命的軍官的命令“。 該章的下一部分規定:“上述部隊應遵守美國在國會確定的規則和戰爭條款,或者根據法律規定建立的此類規則和戰爭條款“。

1789年的徵兵宣誓書在1960年通過對第10條的修改而改變,修正案(和現行措辭)於1962年生效。

大部分上述信息由陸軍軍事史中心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