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一軍事法典(UCMJ)

藝術。 2.受本章約束的人

(a)以下人員受本章的約束:

(1)武裝部隊常規組成部分的成員,包括在入伍條件到期後等待解職的成員; 志願者從集結或接受武裝部隊時起; 從實際入伍到武裝部隊的時候; 以及從武裝部隊合法召喚或下令,或在武裝部隊任職或接受訓練的其他人員,從其要求服從條款或命令的日期開始服從。

(2)學員,航空學員和軍師。

(3)在非現役訓練期間的儲備部分的成員,但在美國陸軍國民警衛隊或美國國民警衛隊的成員的情況下,只有在聯邦服務部門的情況下。

(4)有權支付的武裝部隊正規部隊的退休成員。

(5)正在接受武裝部隊住院治療的退役成員。

(6)艦隊後備隊和艦隊海軍陸戰隊後備隊成員。

(7)服兵役的武裝部隊在押人員。

(8)國家海洋和大氣管理局,公共衛生服務部門和其他組織的成員在分配到武裝部隊並服役期間。

(9)武裝部隊羈押的戰俘。

(10)在戰爭期間,在野外服役或伴隨武裝部隊的人員。

(重要提示:2007年1月1日生效,大會將本條款更改為:“在宣戰戰爭行動期間 ,在野外服役或伴隨武裝部隊的人員。”

(11)除美國是或可能是任何接受的國際法規則的締約方的任何條約或協定外,在美國境外和運河區以外與武裝部隊一起服役,僱用或伴隨的人員,波多黎各聯邦,關島和維爾京群島。

(12)除美國是或可能成為任何接受的國際法規則的締約方的任何條約或協議,在某一地區的人為了使用美國而租賃或以其他方式預留或獲得使用有關的秘書以及在美國境外和運河區以外的波多黎各聯邦,關島和維爾京群島。

(b)任何有能力了解參加武裝部隊的重要性的人員的自願入伍應根據第(a)款為管轄目的而生效,並且從平民到武裝部隊成員的地位變更應為有效應徵入伍誓言。

(c)儘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規定,任何與武裝部隊一起服役的人 -

(1)自願提交軍事當局;

(2)在自願提交給軍事當局時,符合本書第504和505節的精神能力和最低年齡限制:

(3)獲得軍費或津貼; 和

(4)履行軍事職責:依照本章的規定,直至該人的現役軍人按照有關局長頒布的法律或規定終止為止。

(d)

(1)根據第815條(第15條)或第830條(第30條)就本章所列罪行而言,未成為現役和成為訴訟主體的保留部分成員可以命令激活為了...的目的,

(2)根據第(1)款的規定,儲備組成部分的成員不得被下令執勤,除非該成員在

(3)根據第(1)款命令成員執勤的權力應根據總統規定行使。

(4)根據第(1)款的規定,成員可以被授權在武裝部隊的常規組成部分授權召集普通法院軍人。

(5)根據第(1)款被下令執行職責的成員,除非有關局長批准現職令,否則不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