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2條:UCMJ的懲罰性條款

控制物質的錯誤使用和管理

文本

“(a)任何人服從本章的規定,不正當地使用,擁有,製造,分銷,進口到美國的關境,從美國出口,或引入由美國使用的裝置,船隻,車輛或飛機或在武裝部隊的控制下,(b)款所述的物質應按照軍事法庭的指示進行處罰。

(b)第(a)分節中提到的物質如下:

(1)鴉片,海洛因,可卡因,苯丙胺,麥角酰二乙胺,甲基苯丙胺,苯環利定,巴比妥酸和大麻,以及任何此類物質的任何化合物或衍生物。

(2)第(1)款中沒有規定的任何物質,列在總統為本條的目的而規定的受控物質的時間表上。

(3)第(1)款中未規定的或總統根據第(2)款規定的清單列在“受控物質法”(21 USC 812)第202節附錄I至V中的任何其他物質。“

分子

(1) 控制物質的錯誤擁有

(a)被告擁有一定數量的受控物質; 和

(b)被告人佔有是錯誤的。

(2) 錯誤使用受控物質

(a)被告使用受控物質; 和

(b)被告的使用是錯誤的。

(3) 受控物質的分配不當

(a)被告分發了一定數量的受控物質; 和

(b)被告分發是不合法的。

(4) 錯誤地引入受控物質

(a)被告引入武裝部隊使用的或在武裝部隊控制下的船隻,航空器,車輛或裝置中的某種受控物質; 和

(b)引言是錯誤的。

(5) 控制物質的錯誤製造

(a)被告人製造了一定數量的受控物質; 和

(b)製造是不合法的。

(6) 意圖分發,控制物質的非法擁有,製造或引入

(a)被告(擁有)(製造)(引入)一定數量的受控物質;

(b)(佔有)(製造)(導言)是錯誤的; 和

(c)(佔有)(製造)(介紹)是有意分發的。

(7) 不當進口或出口受管制物質

(a)被告(從美國進口)(從其出口)美國的一定數量的受控物質; 和

(b)(進口)(出口)是不合法的。 注:如果涉及e分段所列的任何加重情節,則必須將其列為要素。

說明

(1) 受控物質 。 “受控物質”是指苯丙胺,可卡因,海洛因,麥角酰二乙胺,大麻,甲基苯丙胺,鴉片,苯環利定和巴比妥酸,包括苯巴比妥和司巴比妥。 “受控物質”也指1970年受控物質法案(21 USC 812)所建立的附表I至附錄V中的任何物質。

(2) 擁有 。 “擁有”意味著對事物進行控制。 擁有物品可以是直接的人身保管,例如拿著物品是他人的手,或者可以是建設性的,例如將物品藏在儲物櫃或汽車中的人的情況下,該物品可以返回以取回物品。 擁有一定是知道和意識。 擁有固有地包括阻止他人控制的權力或權力。 然而,有可能多人同時擁有一件物品,就像幾個人分​​享物品的控制權一樣。 如果被告不知道該物質是否存在於被控方的控制之下,則被控人可能不會被控擁有管制物質。 可以從間接證據推斷對受控物質的存在的認識。

(3) 分發

“分配”意味著交付給另一個人。 “交付”是指物品的實際,建設性或企圖轉讓,無論是否存在代理關係。

(4) 製造 。 “製造”是指直接或間接地或通過從天然來源的物質中提取或獨立地通過化學合成或通過提取和化學的組合的方式生產,製備,繁殖,配製或加工藥物或其他物質合成,並且包括此類物質的任何包裝或重新包裝或其容器的標籤或重新貼標籤。 本節使用的“生產”包括種植,種植,種植或收穫藥物或其他物質。

(5) 錯誤 。 根據第112a條的規定應予以處罰,擁有,使用,分銷,引入或製造受管制物質必須是錯誤的。 控制物質的擁有,使用,分配,引入或生產是不合法的,如果沒有合法理由或授權的話。 控制物質的擁有,分配,引入或生產並非是不合法的,如果這種行為是:(A)根據合法的執法活動完成的(例如,作為臥底行動一部分接收毒品的舉報人不在(B)由授權人員履行醫療職責; 或(C)在不知道該物質的違禁品性質的情況下(例如,擁有可卡因但實際上認為它是糖的人不屬於非法持有可卡因)。 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管控,使用,分配,引入或製造受管制物質可能會被推斷為不合法。 根據守則進行的任何法庭或其他訴訟中的任何此類例外的證據的責任應由提出訴訟的人承擔。 如果提出的證據提出這樣的問題,那麼舉證責任在於美國確定使用,擁有,分配,製造或引入是不合法的。

(6) 意圖分發 。 可以從間接證據推斷意圖分發。 可能傾向於支持意圖分發的證據的例子是:擁有超過個人可能擁有的數量的物質; 物質的市場價值; 物質包裝的方式; 而且被告不是實質內容的使用者。 另一方面,有證據表明被告沉迷於某物質或是該物質的重量使用者可能傾向於否定分配意圖的推斷。

(7) 一定數量 。 如果被控人認為某一特定數量的受控物質已被擁有,分發,引入或製造,則通常應在說明書中聲明具體金額。 然而,沒有必要指稱具體的數額,只要它聲稱被控人擁有,分發,引入或製造了“某些”,“痕跡”或“未知數量”的受控物質。

(8) 導彈發射設施 。 “導彈發射設施”包括發射導彈的地點和發射後啟動或控制導彈發射的發射控制設施。

(9) 美國的海關領土 。 “美國海關領土”僅包括國家,哥倫比亞特區和波多黎各。

(10) 使用 。 “使用”是指注射,攝取,吸入或以其他方式引入人體內的任何受控物質。 受控物質存在的知識是使用的必要組成部分 。 受控物質的存在知識可以從受控物質存在於被控人體內或其他間接證據中推斷出來。 這種寬容的推論可能在法律上足以滿足政府對知識的舉證責任。

(11) 故意的無知 。 被告有意識地避免了解受控物質的存在或該物質的違禁品性質的知情權與具有實際知識的人相同的刑事責任。

次要罪行包括在內

(1) 控制物質的錯誤擁有第80條 -嘗試

(2) 錯誤使用受控物質

(a)第112a條 - 非法持有控制物質

(b) 第80條 -企圖

(3) 受控物質的分配不當第80條 -嘗試

(4) 控制物質的錯誤製造

(a)第112a條 - 非法持有受控物質

(b) 第80條 -企圖

(5) 控制物質的錯誤引入

(a)第112a條 - 非法持有控制物質

(b) 第80條 -企圖

(6) 意圖分發,控制物質的非法擁有,製造或引入

(a)第112a條 - 非法持有,製造或引入管制物質

(b) 第80條 -企圖

(7) 不當進口或出口受管制物質第80條 -嘗試

最大的懲罰

(1) 錯誤使用,擁有,製造或引入管制物質

(a) 安非他明,可卡因,海洛因,麥角酰二乙胺,大麻(除擁有少於30克或使用大麻外),甲基苯丙胺,鴉片,苯環利定,司可巴比妥和附表一,二,三受控物質 。 罰款罰款,沒收所有工資和津貼,禁閉5年。

(b) 大麻(擁有少於30克或使用量),苯巴比妥,以及附表IV和V管制物質 。 不合理的解僱,沒收所有工資和津貼,並禁閉2年。

(2) 意圖分發,持有,製造或引入管制物質,意圖分銷或錯誤進口或出口受控物質

(a) 安非他明,可卡因,海洛因,麥角酰二乙胺,大麻,甲基苯丙胺,鴉片,苯環利定,司可巴比妥以及附表一,二和三受控物質 。 罰款罰款,沒收所有工資和津貼,並禁閉15年。

(b) 苯巴比妥和附表四和五受控物質 。 罰款罰款,沒收所有工資和津貼,並禁閉10年。 第37段規定的任何犯罪行為發生時; 而被告則作為哨兵或監視員當值; 在武裝部隊使用或受其控制的船隻或飛機上; 在武裝部隊使用或在武裝部隊控制下的導彈發射設施中或在該導彈發射設施中; 同時根據37 USC§310獲得特殊工資; 在戰爭時期; 或在由武裝部隊使用或處於武裝部隊控制下的禁閉設施內,對這種犯罪授權的最長禁閉期應增加5年。

以上資料來自2002年法院武術手冊,第4章,第37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