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姦由UCMJ定義
“統一軍事法典”第134條規定,軍方禁止通奸的行為在通稱為“要素”的法定標準全部為b時將通姦行為定為犯罪行為 een見了。 有三個具體要素:
通姦和UCMJ第134條:元素
(1)被告錯誤地與某人發生性行為;
(2)當時,被告人或其他人與其他人結婚; 和
(3)在這種情況下,被告的行為是為了損害武裝部隊的良好秩序和紀律,或者是使武裝部隊蒙受恥辱的性質。
前兩個元素是不言自明的; 第三個更複雜。 第134條的“解釋”部分確定了軍事指揮官應考慮的幾個因素,包括士兵或其性伴侶是否“合法分居”。合法分居涉及與配偶或法院命令簽署的正式分居協議國家頒布的分居制度。
雖然在法律上分開,但是會影響到性關係是否違反第一百三十四條,但這不是唯一的考慮因素。 第134條“解釋”指出了指揮官的其他因素,包括:
- 有關各方的級別和地位
- 對軍事單位的影響
- 可能濫用政府時間或資源來促進禁止的行為
- 通姦行為是否伴隨著其他UCMJ違規行為
UCMJ的通姦和第134條:解釋
(1)犯罪的性質。 通姦行為顯然是不可接受的,這反映了軍人的服務記錄。
(2)損害良好的秩序和紀律或性質,以給軍隊帶來抹黑。 為了構成UCMJ的違法行為,通姦行為必須直接損害良好的秩序和紀律,或服務不良行為。 直接帶有偏見的粗暴行為包括對單位或組織紀律,士氣或凝聚力具有明顯的,明顯的分裂效應的行為,或明顯不利於服務人員的權威或地位或尊重的行為。 即使行為只是間接或偏袒良好的秩序和紀律,通姦也可能是服務上的詆毀。 詆毀意味著損害軍隊的聲譽,包括由於其開放或臭名昭著的性質而導致服務不光彩的傾向,使其受到公眾嘲笑或降低公眾尊重的傾向。 雖然這種私密而謹慎的通姦行為可能並不符合這一標準的服務詆毀,但在這種情況下,它可能被認定為損害良好秩序和紀律的行為。
在確定通姦行為是否損害良好的秩序和紀律,或者是對軍隊造成詆毀的性質時,指揮官應當考慮所有相關情況,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因素:
(a)被告人的婚姻狀況,軍銜,職等或職位;
(b)共同參與者的婚姻狀況, 軍銜 ,職等,與武裝部隊的關係;
(c)被告配偶或共同行為人的配偶的軍事地位,或其與武裝部隊的關係;
(d)通姦關係對被告人,共同行事者或配偶雙方履行支持武裝部隊的職責的能力的影響(如果有的話);
(e)濫用政府時間和資源來促進行為的實施;
(f)這種行為是否繼續存在,即使是輔導或命令停止; 行為的嚴重性,例如是否有惡名昭彰; 以及通姦行為是否伴隨著其他違反UCMJ的行為;
(g)行為對被告的單位或組織,共同行為人或其中任何一方的配偶的不利影響,如對單位或組織士氣,團隊精神和效率的不利影響;
(h)被告或共同行為人是否合法分居; 和
(i)通姦行為是否涉及持續或最近的關係或時間偏僻。
(3)婚姻:根據主管國家或外國管轄權的法律解除婚姻。
(4)事實錯誤:如果被告人有誠實和合理的信念,即被告人和共同行事人都未婚,或他們合法結婚,則可以對事實錯誤進行抗辯。 如果這種辯護是由證據引發的,那麼舉證責任在於美國確定被告的信仰不合理或不誠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