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UMCJ的規定

“統一軍事法典”幾乎全面涉入軍事領域

“統一法典”(UCMJ)第77至134條被稱為“ 懲罰性條款” 。 這就是說,這些條款涵蓋了具體的違法行為,如果違反了這些違法行為,可能會導致法庭上的懲罰。 但是誰實際上服從這些UCMJ文章的條款?

UCMJ第2條:受本章約束的人員

“統一軍法典”(UMCJ)第2條規定,幾乎每個人都應遵守守則的規定。

該守則明確規定了誰是誰以及誰不受守則的約束,其中包括概述武裝部隊成員何時受守則條款的約束,以及外部因素如戰爭時間如何影響誰是受制人。 第2條規定:

(a)小節。 以下人員受本章的約束:

(1)武裝部隊常規組成部分的成員,包括在入伍條件到期後等待解職的成員; 志願者從集結或接受武裝部隊時起; 從實際入伍到武裝部隊的時候; 以及合法召喚或命令武裝部隊或在武裝部隊任職或接受訓練的其他人員,從其要求服從條款或命令的日期開始服從。

(2)學員,航空學員和海軍陸戰隊員。

(3)在非現役訓練期間的儲備部分的成員,但在美國的陸軍國民警衛隊或美國的國民警衛隊的成員的情況下,只有在聯邦服役期間。

(4)有權支付的武裝部隊正規部隊的退休成員。

(5)正在接受武裝部隊住院治療的退役成員。

(6)艦隊預備隊和艦隊海軍陸戰隊後備隊成員。

(7)服兵役的武裝部隊在押人員。

(8)國家海洋和大氣管理局,公共衛生服務部門和其他組織的成員在分配到武裝部隊並服役時。

(9)武裝部隊羈押的戰俘。

(10)在戰爭期間,在野外服役或伴隨武裝部隊的人員。

(11)在符合美國是或可能參加的任何條約或協議的情況下,或在任何接受的國際法規則的約束下,在美國以外和共同國家境外服務,受僱於或伴隨武裝部隊的人員,波多黎各,關島和維爾京群島的財富。

(12)在符合美國是或可能成為締約方或任何接受的國際法規則的任何條約或協議的約束下,為了使用美國而租用或以其他方式預留或獲得的地區內的人在美國境外和運河區,波多黎各聯邦,關島和維爾京群島以外的有關部長的控制。

(b)小節。 任何有能力了解參加武裝部隊的重要性的人員的自願入伍應根據第(a)款為管轄目的而生效,並且從平民到武裝部隊成員的身份變更應在參加入伍宣誓

(c)小節。 儘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規定,任何與武裝部隊一起服務的人 -

(1)自願提交軍事當局;

(2)在自願提交軍事當局時符合本章第504和505條的精神能力和最低年齡限制;

(3)獲得軍費或津貼; 和

(4)履行軍事職責;

(d)小節。

(1)根據第81條(第15條)或第830條(第30條)就本章所列罪行而言,不屬於現役並屬於訴訟主體的保留組成部分的成員可以命令主動為了以下目的不自願地執行任務:

  • (A)根據本標題第832條進行的調查(第32條);
  • (B)由軍事法庭審判; 要么
  • (C)根據該標題第815條的非司法處罰 (第15條)。

(2)根據第(1)款,儲備組成部分的成員不得被下令執勤,除非該成員在下列情況下所犯的罪行除外:

  • (A)現役; 要么
  • (二)關於非現役訓練,但在美國陸軍國民警衛隊或美國國民警衛隊成員的情況下,只有在聯邦服役期間。

(3)根據第(1)款命令成員執勤的權力應根據總統規定行使。

(4)根據第(1)款的規定,成員可以被授權在武裝部隊的常規組成部分授權召集普通法院軍人。

(5)根據第(1)款被下令執勤的成員,除非有關局長批准現役令,否則不得:

  • (A)被判處監禁; 要么
  • (B)在除非在職期間進行非現役培訓或現役工作期間(除(1)款規定的現役工作除外),應被要求服從對自由限制的處罰。

(e)小節。 本節的規定受本標題第876(d)(2)(第76b(d)(2))的約束。

UCMJ第3條:嘗試某些人員的管轄權

除了概述誰是統一軍事法典的規定之外,聯合王國法律第3條還規定了審判某些軍人的管轄權。 第3條規定:

(a)小節。 除本章第843條(第43條)另有規定外,處於本章受本章約束的狀態的人,對本章實施犯罪的人以前處於本章受此條件約束的狀態由於該人以前的地位被終止而不能解除本章對該罪行的管轄權。

(b)小節。 從武裝部隊撤出的後來被控欺詐取得解除義務的人,除本章第843條(第43條)外,須由軍事法庭審判該起訴,並在本章所述的理解之後進行審理由審判的武裝部隊保管。

一旦被定罪,他將受到軍事法庭的審判,在欺詐性解僱前犯下本章所述的所有罪行。

(c)小節。 任何從武裝部隊中逃離的人都可以通過與任何後期的服役期分離而免除對本章管轄權的適用性。

(d)小節。 受本章約束的儲備組成部分的成員,由於終止現役或非現役訓練期,因此不適合本章對本章所述罪行的管轄權的適用性。現役或非現役訓練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