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WOL和Desertion

30天規則

30天規則

那麼為什麼這麼多人混淆遺棄和AWOL? 這是因為服務管理部門在缺席30天后將缺席的成員分類為“逃兵”。

一旦成員不在場,每個軍種都會將其成員的信息輸入他們的DIP(離開者信息點)。 當時,這些服務機構採取了某些行動,例如停止會員的工資和津貼,並與家人聯繫,試圖找到缺席的成員並說服他們返回單位。

在第30天,該成員“從單位擲骰子中丟棄”(意味著該單位可以用一個新人填補空位),並且在行政上被歸類為“逃兵”。 此時,DIP-FB將電子信息輸入FBI國家犯罪信息中心(NCIC)計算機中的“通緝人檔案”中。

這意味著這些信息可供美國的每個執法機構使用,並且該成員將成為“通緝犯”,但可能會被任何警務人員逮捕。 美國法典第10篇第808節規定:

任何根據美國法律,國家,聯邦,財產或哥倫比亞特區法律有權逮捕罪犯的公務員,都可以立即從武裝部隊中逮捕一名逃兵,並將他交給這些部隊扣押。

DIP中心還將信息發送給國務院,然後取消該成員可能擁有的任何護照。

軍方不一定需要等待整整30天,然後才能將缺席的成員分類為逃兵。 如果事實和情況顯示會員有意永久離開(例如,如果他們留下一張紙條說他們永遠不會返回),那麼該會員可以立即歸類為此類會員。

另外,如果他/她去過或留在外國,並且在外國,已經要求,申請或接受該國的任何類型的庇護或居留許可,他們立即被重新分類為逃兵。 其他因素,如該成員是否在等待處理其他軍事犯罪時處分,或者該成員是否逃離軍事監獄,也可能導致立即作為逃兵入級。

關於作為逃兵的行政分類最重要的因素是“舉證責任”的轉變。 如果一名在30天或更短時間內缺席的成員被軍事法庭審判,則該成員意圖遠離軍事控制的舉證責任在於起訴。 為了支持有關逃避罪的裁決(副AWOL),控方必須證明(無可置疑),該成員意圖永遠與軍方保持距離。

但是,一旦缺席者被行政宣佈為逃兵,舉證責任轉移到辯護方。 法院可以假定該成員打算永久離開,除非辯方能夠提供明確的證據表明該成員打算恢復軍事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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