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WOL和Desertion

可能的懲罰

實際上不可能完全準確地說出一個逃兵或缺席的成員在返回到軍事控制之後會發生什麼。 在平民世界中,在大多數司法管轄區,地區檢察官(DA)決定當一個人被指控犯罪時會發生什麼。 在軍方,這個決定是由個別指揮官做出的。 指揮官在審查了案件的所有情況後,如何處理遺棄和缺席案件,與被告人談話,並與其高級顧問和JAG(法官檢察總長)辦公室進行協商。

指揮官有很多選擇。 指揮官可以施加第15條 (非司法懲罰),可能施加罰款,限製或改正羈押,或降低等級,然後允許該成員返回任務。 指揮官可以實施行政管理 ,通常可以採用普通或非光榮的條件(OTHC)排放特徵。 指揮官可以施加第15條的懲罰,然後立即採取行政處罰程序(從而排除肩膀沒有條紋和/或罰款的人,使他們在口袋裡沒有錢或沒有錢) 。 或者,指揮官可以通過軍事法庭審理案件 。 如果是這樣,指揮官可以選擇召集簡易法庭(極不可能),特別法庭或普通法庭武術。 如果指揮官選擇了簡易法庭,則最高懲罰限於30天的監禁,一個月沒收三分之二的工資,以及降至最低工資等級。

如果指揮官召開特別法庭,最大可能的處罰是關押12個月,沒收三分之二的工資12個月,降低到最低的工資等級和不良行為解除。 如果指揮官召開普通法院 - 武術,最高刑罰就是本條前面關於“最大可能的懲罰”一節中的罪行。

(1)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如果一個成員有其他清晰的記錄,並且缺席少於30天並自願返回,則允許他們留在軍隊中。 通常會受到第15條的處罰。

(2)如果一個成員缺席超過30天但不到180天,並且自願返回軍隊,則可以採取任何方式。 如果對於缺席(例如嚴重的家庭,經濟或情感問題)有一個“合理的”解釋,並且指揮官認為該成員具有未來潛力,則指揮官可以選擇允許該成員留在軍隊中。 否則,行政解僱是最可能的情況(可能與第15條處罰相結合)。

(3)如果該成員缺席180天以內,並且AWOL /遺棄狀態由於憂慮而終止,則最可能的結果是在非榮譽條件(OTHC)下的行政解僱,可能與第15條懲罰。 如果該成員為了避免危險服務(例如部署到伊拉克或阿富汗)而缺席,最有可能的情況就是軍事法庭。

(4)如果該成員缺席180天以上,並自願恢復軍事控制,則可能無論如何。

根據缺席的情況以及成員在事前的行為和表現,指揮官可以決定實施行政解僱(可能與第15條的處罰相結合),或者將案件提交軍事法庭審判。 如果提交審判,假設沒有其他嚴重指控,指揮官可能會召集特別法庭,這將限制最大處罰。

(5)如果一個成員缺席超過180天,並且缺席由於憂慮而終止,那麼最有可能的場合就是軍事法庭。

我在這裡應該提到,假設沒有其他嚴重指控,在大多數案件中,由軍事法庭將審判/撤離審判轉交審判的案件中,該成員被允許請求“解僱代替軍事法庭”,這意味著他們同意接受其他不光榮的條件(OTHC)行政解僱,而不與之爭鬥(即放棄其董事會聽證會的權利),以換取沒有受到軍事法庭審判。

請記住,以上並非硬性規定。 這些只是我近年來的一般觀察結果。 正如我前面提到的那樣,作出關於如何處理軍事犯罪的最終決定的個人是成員在返回軍事控制後指派的單位的指揮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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