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根據UCMJ提交第138條投訴

第138條是“ 統一軍事法典”(UCMJ)規定的最有力的權利之一,但它是軍事人員最不知道和最少使用的權利之一。 根據UCMJ第138條,“任何認為自己(或她)的指揮官受委屈的武裝部隊成員”可要求賠償。 如果這種補救措施被拒絕,可能會提出投訴,而上級官員必須“審查投訴”。

“統一軍事法典”(UCMJ)第138條規定,武裝部隊的每個成員都有權投訴他或她的指揮官受到了委屈。 這項權利甚至可以延伸至受到UCMJ 培訓的非工作崗位上。

適用於根據第一百三十八條處理的事宜包括指揮官的酌情行為或不作為對個人造成不利影響,並且是:

申訴程序

在所稱錯誤的90天內(空軍180天),該成員向被指控犯錯的指揮官提交書面投訴和證據。 對於第138條的申訴,沒有具體的書面形式,但是應該採用正常的軍事格式,並且應該明確表示這是根據“軍事司法統一法”第138條規定的投訴。

如果指揮官拒絕提供所要求的救濟,成員可以將指控連同指揮官的回應一起提交給任何上級委託官員,該官員被授權將該指控轉交給行使一般法院 - 軍事集會管理局(GCMCA)指揮官正在抱怨。 該官員可附上其他相關的文件證據並對證人或證據的可用性發表評論,但不得評論投訴的實質。

特別說明:第138條明確規定,投訴可以發給上級委託人。 然而,只有 空軍 規定允許投訴人在提出投訴時繞過他們的指揮鏈。 陸軍要求將投訴提交給“投訴人的直接上級委託人”。 海軍或海軍陸戰隊的投訴必須通過包括被訪者在內的指揮系統提交。“ 在達到一般的軍事法庭召集權之前,“接受投訴的中間人員”可以“對投訴的實質進行評論,向文件中添加相關的證據材料,並且如果授權這樣做,則給予補救。” 在空軍中,投訴人可以“直接或通過任何上級委託人提交申訴”,直接向軍事法院一般性的召集機構提出申訴。

GCMCA的責任

第138條投訴程序範圍以外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