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一軍事法典”(UCMJ)第138條規定,武裝部隊的每個成員都有權投訴他或她的指揮官受到了委屈。 這項權利甚至可以延伸至受到UCMJ 培訓的非工作崗位上。
適用於根據第一百三十八條處理的事宜包括指揮官的酌情行為或不作為對個人造成不利影響,並且是:
- 違反法律或法規
- 超越該指揮官的合法權威
- 任意的,反复無常的或濫用自由裁量權的行為
- 顯然不公平(例如,選擇性應用標準)。
申訴程序
在所稱錯誤的90天內(空軍180天),該成員向被指控犯錯的指揮官提交書面投訴和證據。 對於第138條的申訴,沒有具體的書面形式,但是應該採用正常的軍事格式,並且應該明確表示這是根據“軍事司法統一法”第138條規定的投訴。
- 接到投訴的指揮官必須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投訴人是否批准或拒絕補救要求。
- 答复必須說明否認所要求的救濟的依據。
- 指揮官可能會考慮更多的證據,並且必須附加一份額外證據到檔案中。
如果指揮官拒絕提供所要求的救濟,成員可以將指控連同指揮官的回應一起提交給任何上級委託官員,該官員被授權將該指控轉交給行使一般法院 - 軍事集會管理局(GCMCA)指揮官正在抱怨。 該官員可附上其他相關的文件證據並對證人或證據的可用性發表評論,但不得評論投訴的實質。
特別說明:第138條明確規定,投訴可以發給上級委託人。 然而,只有 空軍 規定允許投訴人在提出投訴時繞過他們的指揮鏈。 陸軍要求將投訴提交給“投訴人的直接上級委託人”。 海軍或海軍陸戰隊的投訴必須通過包括被訪者在內的指揮系統提交。“ 在達到一般的軍事法庭召集權之前,“接受投訴的中間人員”可以“對投訴的實質進行評論,向文件中添加相關的證據材料,並且如果授權這樣做,則給予補救。” 在空軍中,投訴人可以“直接或通過任何上級委託人提交申訴”,直接向軍事法院一般性的召集機構提出申訴。
GCMCA的責任
- 酌情進行或直接進一步調查此事。
- 以書面形式通知投訴人對投訴採取的行動及其原因。
- 向投訴人提供適當的渠道,專門用於解決指稱的錯誤(即,執行情況報告,暫停飛行狀態,評估金錢責任)。 此轉介構成最終行動。
- 保留文件的兩個完整副本並將原件退回給投訴人。
- 在採取最終措施後,請將完整文件的副本提交給該部門的秘書(即陸軍部長,空軍部長等),以供最終批准/處置。
- 禁止GCMCA將其職責委託就根據第138條提交的投訴採取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