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軍入伍再培訓計劃

高級飛行員Julianne Showalter / Public Domain

即使他們是合格的,也不可能讓所有新的空軍新兵都獲得他們想要的AFSC(工作)。 每個空軍工作都有一個分配的“人員配備水平”,按職級劃分。 換句話說,空軍不斷決定(每個工作)他們需要多少第一時間人員(通過高級飛行員的基本飛行員),有多少工作人員需要工作,有多少技術軍士需要工作,有多少主軍士長工作需要。

空軍每年至少研究每個AFSC的人員配備水平,並將每個AFSC(按排名)評為“短缺”,這意味著沒有足夠的個人從事該職位,“平均”,這意味著該職位/職級的人員配置水平恰到好處,並且“超額”,這意味著該職位上有太多人在做這項工作。 如果第一期軍隊的人員配備水平(Airman Basic to Senior Airman)預計“短缺”,他們向空中教育和訓練司令部(AETC)發出“要求”,輪流試圖確保有人足夠的培訓席位,並反過來向空軍招募處發放“插槽”。 對於NCO(第二次或隨後的徵募)的工作要求,可能會發布NCO自願和非自願再培訓(稍後會更多)。

即使空軍的工作被列為“長期短缺工作”,但這並不一定意味著即使合格,新工作也能招聘到新工作。

可用培訓席位等因素發揮作用。 或者,這個工作可能總體上是“短缺”(因為它缺乏NCO),但在第一時間隊伍中可能會有足夠的人員。

此外,一些空軍徵聘的工作根本無法提供給第一任期的參加者。 一些例子是平等機會 ,或教育和培訓,或特別調查辦公室(OSI)。

空軍招募人員傳統上通過告知申請人沒有得到他們的主要工作選擇之一來解決這些問題,即在幾年服務後可以重新培訓。 進入空軍重新培訓計劃。

對空軍士兵進行再訓練的規定是空軍36-2626號課程 - “空軍人員再培訓計劃”

空軍徵募再培訓計劃可分為三個主要領域:為已經(幾乎)完成首次徵兵階段的第一期航空兵自願再培訓,稱為CAREERS(代表“職業空軍重訂預訂系統”), NCO再培訓(適用於第二次及隨後入伍的人員)和空軍再培訓資格(適用於第一人和後續入伍人員)。

第一期空軍自願再培訓

被分配到一個CONUS(州)基地的第一期空軍人員(四年入伍合同)有資格在他們完成35個月(不超過43個月)的兵役後自願參加再培訓。 一名為期六年的受聘人(分配給美國大學)可能會在完成59個月的服役後自願重新訓練。 對於分配到海外基地的第一代人,只要他們至少有35個月(四年入院)或者有至少35個月59個月(6年)的服務,在他們離開海外電台時(這樣,經核准的申請人可以在他們向新的工作地點報到之前在途中重新訓練)。

上述要求的唯一例外是那些志願參加PararescueCombat Controller職業領域的志願者。 這些人可以在33個月的服務期(四年有效期)或57個月的服務期(六年有效期)之後申請再培訓。 這為個人提供了完成Pararescue PASTCombat Controller PAST的時間 ,並且需要醫療檢查作為其重新培訓申請的一部分。

作為一項“政策例外”,自願參加救生,戰鬥控制員, SERE教練 ,任何機組AFSC和任何語言學家AFSC的志願者可在24個月的服務期(四年受審)或36個月的服務期內提交再培訓申請六年制)。

那些從事以下工作的人可以在服務24個月(四年有效期)或36個月(六年有效期)之後自願重新培養成“橫向專業”:安全部隊,物理醫學, 航空航天醫療服務外科服務診斷成像驗光

例如,3P0X1- 安全部隊部隊可以在完成24個月的服務期(4年有效期)或36個月的服務期後(6年)自願重新訓練成3P0X1A(Dog Handler)或3P0X1B(發射範圍指導員) enlistee)。

與NCO再培訓計劃不同的是,第一代人不必擔任被認為可以重新培訓的職業領域。 然而,如果他們想重新培養一個職業領域(他們的職位)是“平均”或“超額”,那麼再培訓的批准就不可能發生。 請記住,空軍的目標是嘗試和平衡每個職位的職業領域配員。 “鼓勵”再培訓申請人列出至少三個再培訓選擇。

再培訓申請者必須符合他們希望重新培訓的AFSC的資格標準ASVAB評分 ,醫療檔案,安全許可等)。 不符合ASVAB分數要求的申請人可以參加武裝力量分級測試(與ASVAB測試相同,只是名稱不同),嘗試獲得合格分數。 但是,警告如果選擇這樣做,為了重新培訓的目的,最新的分數是重要的分數,而不是最高的分數。 所以,如果參加AFCT並且分數較低,那麼他們的再培訓資格將基於AFCT,而不是他們初次加入時所進行的原始ASVAB測試。

為了自願接受再培訓,申請人必須符合資格,並建議(由其指揮官)重新入伍。 此外,如果他們最近的EPR(入圍績效報告)評分低於“3”,則他們不符合自願再培訓的資格。 如果報告是“轉介”(即包含某些貶損言論),則該個人不符合資格。 最後,必須(由其指揮官)推薦個人進行再訓練。 指揮官必須在個人的再培訓申請表上簽署以下聲明:“ 個人的態度,行為和記錄表明再培訓的成功概率,沒有任何質量因素妨礙該人再培訓。

一般來說,已經收到AFSC 徵募紅利的個人,只有在他們徵募紅利所基於的整個徵募期內,才能重新接受培訓。 如果他們被重新培訓成有重新入伍獎金的AFSC,可以免除此項,但入伍獎金中的任何“未獲得”部分將從新AFSC收到的任何重新入伍獎金中扣除。

被批准重新培訓的人員必須將他們的入伍名額延長至原來的離職日期之後的23個月。 此外,在重新培訓計劃之後,他們必須至少有14個月的服務時間。

再培訓申請人需要了解,申請空軍短缺技能並不意味著自動批准。 如果再培訓申請超過再培訓配額的數量,空軍將拒絕申請。

職業工作保留 。 希望重新入伍的第一批航空兵可能別無選擇,只能自願重新訓練。 在預計“超額”工作的第一時間員工必須申請職業預訂或CJR。 這意味著空軍將嚴格控制允許重新參加這項工作的第一人員的數量。 個人提出了CJR的申請,並希望他們的名字在排除日期之前進入名單的首位。 如果他們的CJR沒有出現,並且他們在分居之前至少還沒有申請再訓練,他們將被迫分開。 申請重新培訓不會取消CJR申請。 因此,如果一名飛行員在原職業領域申請CJR併申請重新培訓,如果他們在原來的工作中收到重新入職的時間,他們可以取消他們的重新培訓申請。

NCO再培訓計劃

年度NCO再培訓計劃(NCORP)旨在將NFSC中的非軍事官員(NCO)從顯著過多的情況下轉移到NCO短缺的AFSC中。 該計劃由三個階段組成:前兩個階段是自願的,第三階段是非自願的。 空軍參謀部決定再訓練的目標。

第一階段 。 空軍每年發布一次通告,將這些AFSC列為重大過剩和短缺。 目標是讓盡可能多的志願者申請,以填補空軍的要求。 本聲明沒有專門針對這個問題,只是要求志願者重新培訓顯示為“過剩”的專業,顯示為“短缺”。 (注意:您可以通過訪問空軍的再培訓頁面查看當前的過量和短缺清單)。

第二階段 。 如果在第一階段沒有收到足夠的申請,空軍將實施第二階段。 這個階段是一個自願階段; 然而,所有適合非自願再培訓的符合資格的航空運營人都將被正式通知並鼓勵申請。 換句話說,空軍發出個別通知,告訴他們這是他們最後一次自願再培訓他們選擇的(短缺)職業領域的機會。 否則,如果沒有收到足夠的志願者,可能會選擇個人進行非自願再培訓,他們將不會選擇新的AFSC。

在任何一種情況下(第一階段或第二階段),再培訓申請人都需要了解,申請空軍短缺技能並不意味著自動批准。 如果再培訓申請超過再培訓配額的數量,空軍將拒絕申請。

第三階段 。 如果在自願階段沒有滿足對財政年度的再培訓目標,空軍將實施有選擇性的再培訓(非自願)。 如果符合空軍的最佳利益,那些擁有次要或附加AFSC短缺技能的航空兵將返回這些技能。 如果技能失衡仍然發生,空軍參謀部將指示非自願再訓練進入選定的AFSC短缺狀態。

如果選擇個人進行非自願再培訓,並且他們拒絕獲得重新培訓所需的服務保留能力,則他們預計在當前預計的離職日期出院。

與第一次培訓計劃一樣,培訓人員必須符合他們希望重新培訓的AFSC的資格標準ASVAB評分 ,醫療簡介,安全許可等)。 不符合ASVAB分數要求的申請人可以參加武裝力量分級測試(與ASVAB測試相同,只是名稱不同),嘗試獲得合格分數。 但是,警告如果選擇這樣做,為了重新培訓的目的,最新的分數是重要的分數,而不是最高的分數。 所以,如果參加AFCT並且分數較低,那麼他們的再培訓資格將基於AFCT,而不是他們初次加入時所進行的原始ASVAB測試。

為了符合再培訓的資格,申請人必須符合資格,並建議(由其指揮官)重新入伍。 此外,如果他們最近的EPR(入圍績效報告)評分低於“3”,則他們不符合自願再培訓的資格。 如果報告是“轉介”(即包含某些貶損言論),則該個人不符合資格。 最後,必須(由其指揮官)推薦個人進行再訓練。 指揮官必須在個人的再培訓申請表上簽署以下聲明:“ 個人的態度,行為和記錄表明再培訓的成功概率,沒有任何質量因素妨礙該人再培訓。

每個空軍培訓計劃都有一個確定的CDA(受控責任分配)期限。 CDA的長度取決於培訓計劃的時間長短。 例如,空軍已經建立了三年語言訓練的CDA。 被考慮進行再培訓的NCO必須擁有或能夠獲得(延期,重新入伍等),入伍時間足夠長,在培訓後有至少14個月的服務保留能力,或CDA(以較高者為準)。 高年級(HYT)限制適用。

不合格的空軍再訓練

空軍入伍的人員被取消現有AFSC的資格,或者在培訓計劃中被取消資格的人員被分為一類或兩類 - 由於原因而被取消資格,或因無法控制的原因而被取消資格。

空軍的政策是保留和再訓練那些已經證明能夠成功完成訓練並且過去的記錄明確證明進一步投資合格的空軍人員。

不符合原因 。 當不符合任何授予的AFSC(或培訓學校)的要求時,航空人被歸類為不合格的原因,而撤回AFSC(或未能接受培訓)的基礎是飛行員有條件或行動控制。 取消原因資格的例子包括由於行為失當,吸毒或吸食酒精而導致的安全許可喪失,培訓進展不足(由於其控制的原因),不合規格的執行情況或導致AFSC撤銷或培訓學校失敗的其他行為。

對於那些處於訓練狀態的人員,技術訓練中隊指揮官建議對於在其控制範圍內被消除的空軍人員進行分離或採取行政行動。 由於不當行為而被免除訓練的退役軍人不考慮再培訓。 在這種情況下,指揮官將空軍人員送回失敗組織,採取行動(對於重新培訓的人員)或進行卸責行動(對於PCS培訓狀態的人員)。

技術訓練中隊指揮官考慮有關個人消除的所有情況,以確定間隔是否合適。 如果指揮官沒有發起分離,那麼這位飛行員就要進行再培訓。 當指揮官建議進一步訓練或返回空軍返回先前授予的技能時,指揮官將說明為什麼不保證分離。 在這種情況下(飛行員因為原因被排除在訓練之外),如果保留/重新訓練被批准,那麼個人不會選擇在哪個領域重新訓練。

如果選擇重新培訓,空軍人員將重新接受AFSC訓練,以符合他們(1)的要求,(2)在120天內有一個可用的開課日期,以及(3)課程長度不再超過8週(40學術日)。

對於第一任期的空軍士兵而言,在高級任職年度(HYT)的18個月內,在軍事情報局或第二任/職業空軍的10個月內不需要再培訓行動。 指揮官將酌情在當地利用這些飛行員。

不合格原因 。 對於不符合任何授予的AFSC專業資格的原因,航空員被歸類為不合格,退出AFSC的基礎是飛行員無法控制的條件或行為。 例如聽力損失,有毒化學品暴露,導致AFSC停藥的傷害,或由於空軍人員無法控制的原因而未能進行訓練等醫療條件。

不合格的飛行員可因其他原因申請分居代替再培訓。

空軍人員必須申請滿足所有要求的AFSC,並在120天內開始上課。 鼓勵航空兵至少列出三個AFSC選擇。 如果空軍不能批准這些選擇,空軍將根據空軍的要求和個人的資格提供再訓練的空軍參謀部。

如果建議飛行員重新參加,則24至38個月的服務期限為4年的受僱人(48歲和62歲,為期6年的受聘人)將使用他們的CAREERS選項申請。

在技​​術培訓課程中由於學習能力不足(不在其控制範圍內)而被淘汰的人員不得要求再培訓到需要相同或更高能力分數的AFS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