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法律條文
UCMJ第36條允許主席規定執行UCMJ規定的規則和程序。 總統通過“軍事法庭手冊”(MCM)這一行政命令做到這一點,其中載有執行美國武裝部隊軍事法的詳細說明。
UCMJ在很大程度上與美國的民事司法制度不同。 完整的代碼可以在線詳細諮詢。
- 統一軍事法典
以下是其各章的索引,並附有鏈接或解釋,並深入探討關於UCMJ的最常見查詢。
Sub第1章總則
- 第1條。定義
- 第二條人員受本章的約束。
- 第3條。審判某些人員的管轄權。
- 第四條被解僱的軍官受到軍事審判的權利。
- 第5條。本章的地域適用性。
- 第六條法官的提倡者和法律官員。
- 第6a條。 調查和處理與軍事法官適應有關的事項。
第二章。 憂慮和束縛
- 第7條理解。
第7條:理解
逮捕的定義是將一個人羈押。 授權人員可以理解他們是否有理由相信他們所犯的人犯下了犯罪行為。
這篇文章還允許委託軍官,準尉,小軍官和士官平息爭吵,騷亂和混亂。
- 第8條。對逃兵的逮捕。
- 第9條強制執行。
- 第10條。限制犯罪者。
- 第十一條報告和接收囚犯。
- 第12條禁止囚禁敵方囚犯。
第十三條:審前禁止的處罰
這篇簡短的文章保護軍事人員在審判前不受逮捕或禁閉之外的處罰。 “任何人在被審判時都可能會受到處罰或處罰,而不是逮捕或拘禁對他的指控,對他施加的逮捕或監禁也不會比保證其存在的情況更加嚴格,但在此期間他可能因違紀而受到輕微懲罰。“
- 第十四條罪犯交給民政當局。
分第三章。 非司法懲罰
第十五條指揮人員的非司法處罰
本條規定了指揮官如何聽取他或她的指揮下的犯罪行為並予以處罰。 訴訟被稱為上尉的桅杆,或簡稱為海軍和海岸警衛隊的桅杆,海軍陸戰隊的辦公時間以及陸軍和空軍的第15條。 更多:第15條
分第四章。 法庭軍事管轄權
- 第16條。法院 - 武術分類。
- 第17條。軍事法庭的管轄權。
- 第18條。一般法院的管轄權 - 軍事。
- 第十九條特別法院的管轄權 - 軍事。
- 第20條。簡易法院的管轄權 - 軍事。
- 第二十一條法院的管轄權 - 軍事不是唯一的。
第五章法院的組成 - 軍事
- 第二十二條誰可以召集一般法院 - 軍事。
- 第二十三條誰可以召開特別法院 - 軍事。
- 第24條。誰可以召集簡易法院 - 軍事。
- 第二十五條誰可以服兵役。
- 第二十六條普通或特別軍事法庭的軍事法官。
- 第二十七條審判律師和辯護律師的細節。
- 第二十八條記者和口譯人員的詳細情況或聘用情況
- 第二十九條缺席及其他成員。
第六章。 預審程序
- 第30條收費和規格。
第31條:禁止強制性自我禁忌
本條為軍事人員提供保護,防止被要求提供自證的證據,陳述或證詞。
在審訊前必須告知人員指控的性質並告知其權利,類似於米蘭達的平民權利。 如果對案件不重要,他們不能被強制發表可能有辱人格的言論。 任何違反第三十一條所獲得的陳述或證據都不能作為法庭軍事審判中的證據。
第32條:調查
這篇文章闡明了調查的目的,限制和調查方式,以及由軍事法庭審判的轉介。 必須進行調查以確定指控是否真實,並建議應該提出哪些指控。 被告必須被告知調查期間的指控和被代表的權利。 被告可以對證人進行盤問並要求自己的證人進行審查。 如果被告轉發,被告有權查看雙方證詞的實質內容。 如果調查是在提起指控之前進行的,被告有權要求進一步調查,並可以召回證人進行盤問並提出新的證據。
- 第三十三條轉發收費。
- 第34條。工作人員法官的建議提倡和參考審判。
- 第35條。收費服務。
第七章。 審判程序
- 第三十六條總統可以規定規則。
- 第37條非法影響法院的行為。
- 第38條。審判律師和辯護律師的職責。
第39條:會議
本條允許軍事法官在沒有成員出席特定目的的情況下召開法庭開庭。 這些包括聽證和決定動議,辯護和反對,控訴和接受請求以及其他程序功能。 訴訟是記錄的一部分,由被告,辯護律師和審判律師出席。 此外,在審議和投票期間,只有成員可能在場。 所有其他程序必須在被告,辯護律師,審判法官和軍事法官在場的情況下進行。
- 第40條連貫性。
- 第41條挑戰。
- 第42條誓言。
第43條:限制規定
本文列出了各級犯罪的時效。 任何可判處死刑的罪行都沒有時間限制,包括在戰爭中沒有休假或失踪的情況。 一般規則是從犯罪行為發生至收費為止的五年限制。 根據第815條(第15條)規定的犯罪限制是在判處懲罰之前兩年。 用於逃避法律或逃避美國當局的時間不在時效期限內。 時間段針對戰爭時期進行調整。 更多:軍事限制條例
- 第44條前危險。
- 第45條。被告的請求。
- 第四十六條獲得證人和其他證據的機會。
- 第四十七條拒絕出庭或作證。
- 第48條蔑視。
- 第49條。沉積。
- 第50條。調查法庭記錄的可接受性。
- 第50a條。 防守缺乏精神責任。
- 第五十一條投票和裁決。
- 第52條所需表決數量。
- 第53條法院宣布行動。
- 第五十四條審判記錄。
分第八章。 句子
- 第55條禁止殘忍和不尋常的懲罰。
- 第56條。最高限額。
- 第57條。判決的生效日期。
- 第58條。實施監禁。
- 第58a條 句子:批准後減少入伍等級。
分第九章。 法庭審判程序與審查
- 第五十九條法律的錯誤; 較少包含的進攻。
- 第六十條召集部門採取的行動。
- 第61條。放棄或撤回上訴。
- 第62條。美國的上訴。
- 第63條。重新審查。
- 第64條。由法官辯護人進行審查。
- 第65條。處理記錄。
- 第66條。軍事審查法院審查。
- 第67條。軍事上訴法院的審查。
- 第67a條。 最高法院審查。
- 第68條。分支機構。
- 第69條。在總檢察長辦公室進行審查。
- 第70條。上訴律師。
- 第71條。執行判決; 判決中止。
- 第72條。中止休假。
- 第73條。請求重新審判。
- 第74條。減免和暫停。
- 第75條。恢復。
- 第76條。訴訟的最終性,調查結果和判決。
- 第76a條。 在審查某些軍事法庭判決之前需要留下這些假。
分第十章。懲罰性條款
第85條:遺棄
這篇文章概述了嚴重的遺棄罪行,如果在戰爭期間犯下了這種罪行,那將是應予懲罰的死刑。 更多:第85條 - 遺棄
- 第86條。沒有請假。
第87條:失踪運動
本條的內容如下:“任何受本章約束的人如果忽視或設計錯過了他在履行職責時需要移動的船舶,飛機或部隊的移動,則應按照軍事法庭的指示進行處罰。 “
第91條:對非法人員進行緝捕員,非軍官或小型軍官的行為
本條允許任何逮捕軍官或參戰人員在軍官執行他的行為期間,以口頭或口頭方式藐視合法命令或以行為輕蔑對待准許人員,小職員或未委託人員辦公室。 更多: 第91條:不從事的行為
第九十二條不服從命令或者規定
本條允許軍事法庭違反或不服從任何他有義務服從的武裝部隊成員發布的任何合法的一般秩序或規定或任何其他合法命令。 它還允許軍事法庭在履行職責時失職。 更多:第九十二條:不服從命令或規定
- 第93條。殘忍和虐待。
- 第94條。 叛變或煽動叛亂。
- 第95條。抵制,違反逮捕和逃跑。
- 第九十六條無正當權力釋放囚犯。
- 第九十七條非法拘留。
- 第98條不遵守程序規則。
- 第99條:敵人面前的不端行為。
- 第100條下級強制投降。
- 第101條:不正當使用會簽。
- 第一百零二條強制保障。
- 第一百零三條捕獲或遺棄財產。
- 第104條。援助敵人。
- 第105條:作為囚犯的不當行為。
- 第106條。間諜。
- 第106a條 間諜
第一百零七條:虛假陳述
這篇短文禁止做出錯誤的官方聲明。 它寫道:“任何受本章約束的人為了欺騙而簽署任何虛假記錄,退貨,規定,命令或其他官方文件,知道它是虛假的,或者使任何其他虛假的官方聲明知道它是假的,應當按照軍事法庭的指示予以懲罰。“
- 第一百零八條美國的軍事財產 - 損失,損害,破壞或錯誤處置。
- 第109條:美國軍事財產以外的財產 - 浪費,腐敗或破壞。
- 第一百一十條船舶不正當危險。
- 第111條醉酒或魯莽駕駛。
- 第112條。醉酒值班。
- 第112a條。 受控物質的錯誤使用,擁有等。
- 第一百一十三條哨點行為不檢。
- 第114條。決鬥。
- 第115條 。
- 第116條:暴亂或破壞和平。
- 第一百一十七條 發言或舉手。
- 第118條。謀殺。
- 第119條。大屠殺。
- 第120條強姦,性侵犯和其他性行為不端。
- 第120a條。 纏擾。
- 第一百二十一條盜竊罪和錯用財物。
- 第122條。搶劫。
- 第123條。偽造。
- 第123a條。 在沒有足夠資金的情況下製作,繪圖或說出支票,草稿或訂單。
- 第124條。麥明。
- 第125條。雞姦。
- 第126條縱火。
- 第127條。勒索。
第128條:襲擊
本文將毆打定義為“以非法武力或暴力對他人造成身體傷害的企圖或提議,無論該企圖或提議是否完成”。 它將嚴重攻擊定義為使用危險武器或其他手段進行攻擊,或將可能造成死亡或嚴重身體傷害的武力,或故意使用或不使用武器造成嚴重身體傷害。 更多:第128條:襲擊
- 第129條。入室盜竊。
- 第130條。入室行竊。
- 第一百三十一條偽證。
- 第132條。對美國的欺詐。
- 第一百三十三條不實行高官和紳士。
第一百三十四條:總則
“軍事司法統一法”的這篇文章對於其他地方沒有闡述的罪行是全面的。 它涵蓋了所有可能使不屬於死罪的武裝部隊受到懷疑的行為。 它允許他們被帶到軍事法庭。 UCMJ的懲罰性條款詳細列出了所涵蓋的犯罪細節。 這些包括從毆打到醉酒,過失殺人,散步,綁架,通姦和虐待公共動物。 它有時被稱為魔鬼的文章。
第十一章。 雜項規定
- 第135條。調查法院。
第136條:管理宣誓並作為公證人行事的權力
本條規定了作為公證人管理宣誓的權力。 我給出了可以執行這些功能的現役和非現役訓練的職級和職位。 擁有公證人的一般權力的人包括法官辯護人,法律幹事,總結軍事法官,副官,海軍指揮官,海軍陸戰隊和海岸警衛隊。 他們不能為公證行為支付費用,也不需要蓋章,只需簽名和標題。 宣誓可以由總統和軍事法庭和調查法庭的法官,以及採取保證措施的官員,詳細調查的人員和招募官員來管理。
第137條:要解釋的條款
入伍的成員應在他們進入現役或儲備時向他們解釋“統一軍規法典”的條款,並在六個月的現役後,儲備基礎訓練完成後或重新入伍後再次解釋。 所涵蓋的章節和條款分別是第802,803,807-815,825,827,831,837,838,855,877-934和937-939條(第2,3,7-15,25,27,31 ,38,55,77-134和137-139)。 UCMJ的文本必須提供給他們。
- 第一百三十八條錯誤投訴。
- 第139條。賠償財產受傷。
- 第140條。總統的授權。
第十二章。 法院的軍事上訴
- 第141條。地位。
- 第142條。法官。
- 第143.組織和僱員。
- 第144條。程序。
- 第145條。法官和倖存者的年金。
- 第146.代碼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