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一軍事法典(UCMJ)

軍事法律條文

統一軍事法典(UCMJ)是由國會制定的管轄軍事司法系統的聯邦法律。 其規定載於美國法典第10章第47章。

UCMJ第36條允許主席規定執行UCMJ規定的規則和程序。 總統通過“軍事法庭手冊”(MCM)這一行政命令做到這一點,其中載有執行美國武裝部隊軍事法的詳細說明。

UCMJ在很大程度上與美國的民事司法制度不同。 完整的代碼可以在線詳細諮詢。

以下是其各章的索引,並附有鏈接或解釋,並深入探討關於UCMJ的最常見查詢。

Sub第1章總則

第二章。 憂慮和束縛

第7條:理解

逮捕的定義是將一個人羈押。 授權人員可以理解他們是否有理由相信他們所犯的人犯下了犯罪行為。

這篇文章還允許委託軍官,準尉,小軍官和士官平息爭吵,騷亂和混亂。

第十三條:審前禁止的處罰

這篇簡短的文章保護軍事人員在審判前不受逮捕或禁閉之外的處罰。 “任何人在被審判時都可能會受到處罰或處罰,而不是逮捕或拘禁對他的指控,對他施加的逮捕或監禁也不會比保證其存在的情況更加嚴格,但在此期間他可能因違紀而受到輕微懲罰。“

分第三章。 非司法懲罰

第十五條指揮人員的非司法處罰

本條規定了指揮官如何聽取他或她的指揮下的犯罪行為並予以處罰。 訴訟被稱為上尉的桅杆,或簡稱為海軍和海岸警衛隊的桅杆,海軍陸戰隊的辦公時間以及陸軍和空軍的第15條。 更多:第15條

分第四章。 法庭軍事管轄權

第五章法院的組成 - 軍事

第六章。 預審程序

第31條:禁止強制性自我禁忌

本條為軍事人員提供保護,防止被要求提供自證的證據,陳述或證詞。

在審訊前必須告知人員指控的性質並告知其權利,類似於米蘭達的平民權利。 如果對案件不重要,他們不能被強制發表可能有辱人格的言論。 任何違反第三十一條所獲得的陳述或證據都不能作為法庭軍事審判中的證據。

第32條:調查

這篇文章闡明了調查的目的,限制和調查方式,以及由軍事法庭審判的轉介。 必須進行調查以確定指控是否真實,並建議應該提出哪些指控。 被告必須被告知調查期間的指控和被代表的權利。 被告可以對證人進行盤問並要求自己的證人進行審查。 如果被告轉發,被告有權查看雙方證詞的實質內容。 如果調查是在提起指控之前進行的,被告有權要求進一步調查,並可以召回證人進行盤問並提出新的證據。

第七章。 審判程序

第39條:會議

本條允許軍事法官在沒有成員出席特定目的的情況下召開法庭開庭。 這些包括聽證和決定動議,辯護和反對,控訴和接受請求以及其他程序功能。 訴訟是記錄的一部分,由被告,辯護律師和審判律師出席。 此外,在審議和投票期間,只有成員可能在場。 所有其他程序必須在被告,辯護律師,審判法官和軍事法官在場的情況下進行。

第43條:限制規定

本文列出了各級犯罪的時效。 任何可判處死刑的罪行都沒有時間限制,包括在戰爭中沒有休假或失踪的情況。 一般規則是從犯罪行為發生至收費為止的五年限制。 根據第815條(第15條)規定的犯罪限制是在判處懲罰之前兩年。 用於逃避法律或逃避美國當局的時間不在時效期限內。 時間段針對戰爭時期進行調整。 更多:軍事限制條例

分第八章。 句子

分第九章。 法庭審判程序與審查

分第十章。懲罰性條款

第85條:遺棄

這篇文章概述了嚴重的遺棄罪行,如果在戰爭期間犯下了這種罪行,那將是應予懲罰的死刑。 更多:第85條 - 遺棄

第87條:失踪運動

本條的內容如下:“任何受本章約束的人如果忽視或設計錯過了他在履行職責時需要移動的船舶,飛機或部隊的移動,則應按照軍事法庭的指示進行處罰。 “

第91條:對非法人員進行緝捕員,非軍官或小型軍官的行為

本條允許任何逮捕軍官或參戰人員在軍官執行他的行為期間,以口頭或口頭方式藐視合法命令或以行為輕蔑對待准許人員,小職員或未委託人員辦公室。 更多: 第91條:不從事的行為

第九十二條不服從命令或者規定

本條允許軍事法庭違反或不服從任何他有義務服從的武裝部隊成員發布的任何合法的一般秩序或規定或任何其他合法命令。 它還允許軍事法庭在履行職責時失職。 更多:第九十二條:不服從命令或規定

第一百零七條:虛假陳述

這篇短文禁止做出錯誤的官方聲明。 它寫道:“任何受本章約束的人為了欺騙而簽署任何虛假記錄,退貨,規定,命令或其他官方文件,知道它是虛假的,或者使任何其他虛假的官方聲明知道它是假的,應當按照軍事法庭的指示予以懲罰。“

第128條:襲擊

本文將毆打定義為“以非法武力或暴力對他人造成身體傷害的企圖或提議,無論該企圖或提議是否完成”。 它將嚴重攻擊定義為使用危險武器或其他手段進行攻擊,或將可能造成死亡或嚴重身體傷害的武力,或故意使用或不使用武器造成嚴重身體傷害。 更多:第128條:襲擊

第一百三十四條:總則

“軍事司法統一法”的這篇文章對於其他地方沒有闡述的罪行是全面的。 它涵蓋了所有可能使不屬於死罪的武裝部隊受到懷疑的行為。 它允許他們被帶到軍事法庭。 UCMJ懲罰性條款詳細列出了所涵蓋的犯罪細節。 這些包括從毆打到醉酒,過失殺人,散步,綁架,通姦和虐待公共動物。 它有時被稱為魔鬼的文章。

第十一章。 雜項規定

第136條:管理宣誓並作為公證人行事的權力

本條規定了作為公證人管理宣誓的權力。 我給出了可以執行這些功能的現役和非現役訓練的職級和職位。 擁有公證人的一般權力的人包括法官辯護人,法律幹事,總結軍事法官,副官,海軍指揮官,海軍陸戰隊和海岸警衛隊。 他們不能為公證行為支付費用,也不需要蓋章,只需簽名和標題。 宣誓可以由總統和軍事法庭和調查法庭的法官,以及採取保證措施的官員,詳細調查的人員和招募官員來管理。

第137條:要解釋的條款

入伍的成員應在他們進入現役或儲備時向他們解釋“統一軍規法典”的條款,並在六個月的現役後,儲備基礎訓練完成後或重新入伍後再次解釋。 所涵蓋的章節和條款分別是第802,803,807-815,825,827,831,837,838,855,877-934和937-939條(第2,3,7-15,25,27,31 ,38,55,77-134和137-139)。 UCMJ的文本必須提供給他們。

第十二章。 法院的軍事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