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CMJ的懲罰性文章

第一百三十三條 - 不當行為人員和先生

文本

“任何被裁定為不符合軍官和紳士行為的委任軍官,軍校學生或軍師都應受到軍事法庭指示的懲罰。”

元素。

(1)被告人曾經或不願意做某些行為; 和

(2)在這種情況下,這些作為或不作為構成了不是軍官和紳士的行為。

說明。

(1) 紳士 。 正如本文所用,“紳士”包括男性和女性的委託軍官,學員和海軍中將。

(2) 犯罪的性質 。 違反本條的行為或行為是以官方身份行事或行為的,這種行為或行為以侮辱或蔑視作為軍官的人的身份嚴重危害軍官的性格,作為紳士,或以非官方或私人身份行事或行為,而這種行為或行為在羞辱或蔑視該官員本人嚴重影響該人作為軍官的身份。 理想的軍官和完美的紳士有一些共同的道德品質,缺乏不誠實行為,不公平交易,不雅行為,不合法行為,無法無天,不公正或殘忍的行為。 並非所有人都能或可能會遇到不切實際的高道德標準,但基於服務習慣和軍事必要性的容忍度有限,低於該水平,軍官,軍校學生或軍校畢業生的個人標準不會嚴重損害人的作為軍官,軍校學生或軍師的身份或作為紳士的人物角色。

本條禁止委託軍官,軍校學生或軍校畢業生在考慮所有情況下進行妥協。 本條款包括可由任何其他條款處罰的行為,但前提是這些行為構成不合格的官員和紳士。 因此,竊取財產的委託官員違反了本條和 第121條 。

每當被指控的罪行與本手冊中規定的具體罪行相同時,證據要素與處理該特定罪行的段落中所述的要素相同,並附加要求該作為或不作為構成了不符合軍官和紳士。

(3) 犯罪的例子 。 違反本條的情況包括故意作出虛假的官方聲明; 不償還債務; 在考試中作弊; 沒有權限的情況下打開和閱讀另一封信; 將侮辱性或誹謗性言語用於該官員在場的另一名軍官或該軍官對其他軍人的侮辱性或誹謗性言語; 在公共場所喝醉和混亂; 與已知妓女的公共關係; 犯下或企圖犯有涉及道德敗壞的罪行; 如果沒有正當理由支持該官員的家人,他們將失敗。

次要罪行。

第80條 -嘗試

最大處罰

解僱,沒收所有工資和津貼,並在不超過本手冊規定的最類似(類似)犯罪處罰的期限內,或者如果沒有規定,則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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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資料來自“軍事法庭手冊”,2002年,第4章,第59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