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七條 - 審議演講或表態
“任何受本章管轄的人對本章規定的任何其他人使用挑釁或責備的言辭或姿態,應按照軍事法庭的指示予以懲罰。”
分子
(1)被告錯誤地向某人使用文字或手勢;
(2)使用的文字或手勢是挑釁或責備; 和
(3)使用文字或手勢的人是受守則約束的人。
說明
(1) 一般情況 。 正如本文所使用的那樣,“挑釁”和“責備”描述了在他們所針對的人在場的情況下使用的那些文字或手勢,以及在這種情況下合理的人會期望導致違反和平的言論或手勢。 這些文字和手勢不包括譴責,譴責,重新證明等,為了軍隊的訓練,效率或紀律,可以適當地進行管理。
(2) 知識 。 被告人沒有必要知道被指控的人是一個受守則約束的人。
次要罪行包括在內。 第80條 -嘗試
最大處罰。 羈押6個月,6個月內沒收三分之二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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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資料來自“軍事法庭手冊”,2002年,第4章,第42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