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CMJ的懲罰性文章

第128條協議

文本

“(a)任何違反本章規定的人試圖或以非法武力或暴力行為提出對他人造成身體傷害,無論該企圖或提議是否完成,均構成犯罪,並將作為法庭武裝受到懲罰可能直接。

(b)任何受本章規限的人─

(2)在有或沒有武器的情況下進行毆打並故意造成嚴重的人身傷害; 犯有嚴重的毆打行為,並應按照軍事法庭的指示予以懲罰。“

元素。

(1) 簡單的攻擊

(b)該企圖或提議是以非法武力或暴力進行的。

(2) 由電池完成攻擊

(b)身體傷害是由非法武力或暴力造成的。

(3) 基於受害者地位的處罰可以增加懲罰

(b) 毆打哨兵或瞭望履行職責,或執法人員執行任務時

(c) 用電池對16歲以下的兒童進行毆打

(4) 加重攻擊

(b) 故意造成嚴重身體傷害的傷害

說明。

(1) 簡單的攻擊

(b) “企圖”和“提供”類型襲擊之間的區別

(三) 例子

(B)如果Doe有意或因有過失的疏忽而在Roe的頭部直接揮動拳頭,並且Roe看到了這一擊並因此被置於被觸發的恐懼之中,Doe已經提出了要約類型的毆打Doe打算打Roe。

(C)如果Doe在Roe的頭部擺動,打算擊中它,並且Roe看到了這個打擊並因此被理解為被擊中,Doe已經提供了兩種提供和一種嘗試類型的攻擊。

(D)如果Doe在Roe的頭部擺動,只是為了嚇唬Roe,並不打算擊中Roe,Roe沒有看到這一擊並且沒有被置於恐懼之中,那麼就沒有任何類型的攻擊。

(c) 不構成毆打的情況

(二) 威脅言詞 。 單獨使用威脅性詞語並不構成攻擊。 但是,如果威脅性詞語伴隨著威脅性行為或姿態,則可能會發生攻擊,因為這種組合構成了暴力的表現。

(三) 否定意圖傷害的情況 。 如果被威脅的人知道的情況顯然否定了造成人身傷害的意圖,那麼就不會有人受到傷害。 因此,如果一個人以某種不打算打算的形式通過明確的公告以明顯的企圖攻擊他人,那麼就沒有攻擊。 例如,如果Doe舉起一根棍子,並在距離Roe很遠的地方搖一搖,說:“如果你不是老人,我會把你打倒,”Doe沒有犯下任何攻擊。 但是,如果該人不符合襲擊者沒有合法權利的要求,則立即向另一人造成身體傷害的要約是攻擊。 因此,如果Doe將一支手槍指向Roe並說:“如果你不交出手錶,我會開槍射擊你,”Doe已經對Roe進行了攻擊。 另見 -本部分第47段 (搶劫)。

(d) 不構成抗辯的情況

(二) 撤回受害者 。 如果有暴力行為和明顯的造成人身傷害的能力,導致被指示的人合理地理解,除非該人會對身體造成傷害,否則攻擊就完成了。 即使受害者重新接受治療並且從未在攻擊者的實際打擊範圍內,情況也是如此。 但是,必須有明顯的目前造成傷害的能力。 因此,將手槍瞄準距離明顯不會受傷的人不會成為攻擊目標。

(2) 電池

(b) 適用武力 。 施加在電池上的力可能已經直接或間接地施加。 因此,可以通過撞擊安裝該人的馬造成馬將人拋出以及通過直接擊打該人而造成人身傷害來實施蓄電池。

(c) 電池的例子 。 可能是一個電池吐在另一個人身上,將第三個人推向另一個人,將另一個狗放在另一個咬人的人身上,當人穿著它時切開另一個人的布,而不觸摸或意圖觸摸該人,拍攝人,導致一個人吸毒,或駕駛汽車進入一個人。 儘管在使用武力方面獲得豁免的人使用的力量大於所需的力量,但他可以使用電池。 將物體投擲到人群中可能是物體撞擊的任何人的電池。

(d) 不構成電池的情況 。 如果無意中造成人身傷害並且沒有責任過失,則不存在電池。 它也不是一個接觸另一個的電池來吸引對方的注意力或防止傷害。

(3) 基於受害者地位的處罰可以增加處罰

(b) 毆打哨兵或瞭望履行職責,或執法人員執行任務時 。 在執行警戒或監視執行任務時或在執行警衛, 憲兵 ,海岸巡邏,武器掌握或執行其他軍事或民事執法任務時,最大的懲罰會增加。 關於受害者地位的知識是這一罪行的一個基本要素,可以通過間接證據予以證明。 關於“哨兵或監視”的定義, 請參閱 第38c(4)段

(c) 用電池對16歲以下兒童進行毆打 。 如果一名16歲以下的兒童遭受電池襲擊,則最大的懲罰會增加。 被毆打的人不到16歲就不是這種罪行的一個要素。

(4) 加重攻擊

(b) 故意造成嚴重身體傷害的傷害

(ii) 證明意圖 。 具體的意圖可以通過間接證據來證明。 當以可能達到該結果的方式故意使用武力造成嚴重身體傷害時,可能會推斷出嚴重的身體傷害。 另一方面,如果一個人在人行道爭鬥中用拳頭擊中另一個人,即使受害人跌倒,受害人的頭部撞到路邊石塊並造成顱骨骨折,也不能得出推論。 然而,用拳頭進行這種加重的攻擊是可能的,例如當受害者被幾名兇手中的一名持有時,其他人用拳頭毆打受害者並砸斷鼻子,下巴或肋骨。

(iii) 嚴重的身體傷害。 第(4)(a)(三)小段。

次要罪行包括在內。

(1) 簡單的攻擊 。 沒有

(2) 由電池完成攻擊 。 第128條 - 簡單的毆打

(3) 毆打委託,授權,非委託或者低級軍官 。 第128條 - 簡單毆打; 毆打由電池完成

(4) 毆打哨兵或瞭望履行職責,或執行警務人員 。 第128條 - 簡單毆打; 毆打由電池完成

(5) 使用電池對16歲以下的兒童進行毆打 。 第128條 - 簡單毆打; 毆打由電池完成

(6) 以危險武器或其他手段或武力攻擊可能造成死亡或嚴重身體傷害的人 。 第128條 - 簡單毆打; 毆打由電池完成

(7) 故意造成嚴重身體傷害的傷害 。 第128條 - 用危險武器進行襲擊; 簡單的攻擊; 毆打由電池完成

最大處罰。

(1) 簡單的攻擊

(B) 當用卸下的槍支犯下時 。 罰款解除罰款,沒收所有工資和津貼,並禁閉3年。

(2) 由電池完成攻擊 。 行為不當,沒收所有工資和津貼,以及禁閉6個月。

(3) 毆打美國武裝部隊的軍官或友好的外國勢力,而不是執行職務 。 罰款解除罰款,沒收所有工資和津貼,並禁閉3年。

(4) 毆打強迫官員,而不是執行職務 。 罰款罰款,沒收所有工資和津貼,以及禁閉18個月。

(5) 毆打未執行職務的人員或未執行職務的人員 。 不良行為解除,沒收所有工資和津貼,以及禁閉6個月。

(6) 毆打哨兵或警察執行職務,或執行任務時執行安全警察,軍警,海岸巡邏,武器掌握或執行其他軍事或民事執法任務的人員 。 罰款解除罰款,沒收所有工資和津貼,並禁閉3年。

(7) 使用電池對16歲以下的兒童進行毆打 。 不合理的解僱,沒收所有工資和津貼,並禁閉2年。

(8) 用危險武器或其他武力手段造成死亡或嚴重身體傷害

(b) 其他情況 。 罰款解除罰款,沒收所有工資和津貼,並禁閉3年。

(b) 其他情況 。 不當罰款,沒收所有工資和津貼,並禁閉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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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資料來自2002年法庭武術手冊,第4章,第54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