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衣軍事法典”第80條(UMCJ)

UCMJ的懲罰性文章

文本

“(a)根據本章規定犯下具體意圖犯下罪行的行為,不僅僅是準備和撫養,即使是失敗,也是為了實現其實施,是企圖犯下這一罪行。

(b)除本章規定的任何人企圖犯本章規定的任何犯罪行為外,任何人都應受到軍事法庭的指導,除非另有明確規定。

(c)任何受本章管轄的人都可能被判定犯有企圖犯罪的罪行,儘管在審判中證明犯罪已完成。“

分子

(1)被告人有明確的公開行為;

(2)該行為是根據守則的具體意圖實施某種犯罪行為的;

(3)該行為不僅僅是準備; 和

(4)該行為顯然傾向於實施預定的犯罪行為。

說明

(1) 一般情況 。 為了構成企圖,必須有明確的意圖實施犯罪行為,並伴隨著直接有助於達到非法目的的公開行為。

(2) 多準備 。 準備工作包括設計或安排實施犯罪所需的手段或措施。 所要求的公開行為超越了預備步驟,是直接實施犯罪行為。 例如,購買意欲燃燒草垛的火柴不是企圖縱火,而是試圖縱火放火焚燒草地,即使沒有火災發生。

公開行為不一定是完成犯罪所必需的最後一項行為。 例如,被告可以實施公開行為,然後自願決定不執行有關的犯罪行為。 儘管如此,企圖犯下具體犯罪意圖的組合,以及直接意圖實現犯罪的明顯行為,構成企圖犯罪。

未能完成進攻,無論何種原因,都不是辯護理由。

(3) 事實上的不可能性 。 如果伴隨的情況與該人相信是有罪的,故意從事構成犯罪的行為的人是有罪的。 例如,如果A沒有任何理由或藉口並意圖殺死B,則將槍對準B,並扣動扳機,即使A未知,A也有謀殺意圖,但槍支有缺陷且不會射擊。 同樣,一個人為了竊取該人的皮夾而伸入另一個人的口袋裡,即使該口袋是空的,也是企圖犯盜竊罪。

(4) 自願放棄 。 在犯罪完成之前,人們自願並完全放棄了預期的犯罪行為,這完全是因為犯罪人自己認為錯誤。 如果放棄的全部或部分由於其他原因而導致放棄自願放棄,例如,該人擔心被發現或被逮捕,決定等待更好的成功機會,無法完成犯罪或遇到意想不到的困難或意想不到的抵制。

有權為自願放棄辯護的人可能犯有較小的被包含罪行。 例如,一個自願放棄未遂武裝搶劫的人可能會犯有毆打危險武器罪。

(5) 徵求 。 唆使他人犯罪不構成企圖。 請參閱第6段討論第82條,徵求意見。

(6) 不屬於第80條的嘗試 。 儘管大多數嘗試都應根據第80條被起訴,但其他一些文章具體論及以下嘗試,並應據此收費:

(a) 第85條 -陳述

(b) 第94條 -狡猾或煽動

(c)第100條下屬令人信服

(d) 第104條 -幫助敵人

(e) 第106a條 -間諜活動

(f) 第128條 -保護

(7) 條例

企圖進行違反第92條規定的合法的一般性命令或條例( 第16段 )的行為應根據第80條被起訴。在這種情況下,沒有必要證明被告有意違反命令或條例,但必須證明被告意圖實施被禁止的行為。

d。 次要罪行包括在內 。 如果被告人被指控犯第80條規定的企圖,而企圖犯罪的罪名較輕罪,那麼企圖犯較小罪行的罪名通常是指控罪名較輕的罪行。 例如,如果一名被告人被指控犯有偷竊罪,那麼企圖 非法佔用 的罪行將被列為較輕罪,儘管它與企圖盜竊罪一樣,將違反第八十條。

最大處罰 。 任何違反守則的人被認定犯第80條企圖犯下可由該守則處罰的任何罪行者,應受到與所犯罪行相同的最高刑罰,但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判處死刑被判決,也不適用任何強制性最低處罰規定; 在任何情況下,除謀殺未遂以外,應判處超過20年的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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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資料來源於2002年軍事法庭手冊第4章第4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