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CMJ懲罰性條款,第85條
“(a)武裝部隊的任何成員 -
- 沒有授權的他或他的單位,組織或職務地方不願意或永遠不會離開;
- 意圖避免危險責任或推卸重要服務而退出其單位,組織或職責地點; 要么
- 在沒有充分披露他沒有經常分開的事實的情況下不經常與武裝部隊的一個登記人員分開或接受任命,或者進入任何外國武裝部隊,除非獲得聯合國授權國家注:這一規定被認為不是美國軍事上訴法院在美國訴Huff案,7 USCMA 247,22 CMR 37(1956)中單獨判處的一項單獨犯罪,該案是犯了遺棄罪。
(b)武裝部隊的任何委託軍官在辭職後並在接受通知之前,無休假地離開其職務或履行適當職責並意圖永久離開該職務,即屬犯逃跑罪。
(c)任何人被判定犯有逃跑或企圖逃跑的行為,如果在戰時犯罪,死亡或軍事法庭可能指示的其他懲罰,將受到懲罰,但如果發生逃跑或企圖發生沙漠化在任何其他時間,通過法院軍事指揮的這種懲罰,除了死亡之外。“
注意
根據第八十五條,“ 遺棄罪”的處罰比第八十六條規定的非法處罰罪的刑罰大得多。 許多人認為,如果一個人缺席30天以上的權限,進攻就會從AWOL變為Desertion,但這不完全正確。
這兩種罪行之間的主要區別是“意圖永久保留”。 如果有人打算回到“ 軍事控制 ”,即使他們離開了十年,根據第八十五條的規定,根據第八十六條,而不是“遺棄”,第三十五條規定,犯有“動搖”。
這種混淆源於這樣一個事實,即如果一個成員缺席30天以上,政府(軍事法庭)可以承擔無意返回。 因此,被告打算有一天返回“軍事控制”的舉證責任在於辯護。
一名只在一兩天內缺席,然後被捕的人仍可被控以離職罪,但起訴人必須證明被告意圖永久離開。
分子
(1) 意圖永久離開的遺棄 。
- (a)被告人本人不在其單位,組織或職務範圍內;
- (b)這種缺席是無權的;
- (c)被告在缺席開始時或在缺席期間的某段時間打算永久地遠離其單位,組織或地點; 和
- (d)被指控人直到指稱的日期仍然缺席。 注意:如果缺席因擔心而終止,請添加以下元素
- (e)被告人的缺席由於憂慮而終止。
(2) 意圖逃避危險責任或推卸重要服務的遺棄 。
- (a)被告人退出其單位,組織或其他地點;
- (b)被告人意圖避免某種義務或推卸某種服務;
- (c)要履行的責任是危險的或服務是重要的;
- (d)被告知道他或她將被要求履行這種義務或服務; 和
- (e)被告人直到指稱的日期仍然缺席。
(3) 在接受辭職通知之前的遺棄 。
- (a)被告人是美國武裝部隊的委託軍官,並已提出辭呈;
- (b)在他或她收到辭職接受通知之前,被告人辭職或履行適當職責;
- (c)被告人意圖永久離開其職位或履行適當的職責; 和
- (d)被指控人直到指稱的日期仍然缺席。 注意:如果缺席因擔心而終止,請添加以下元素
- (e)被告人的缺席由於憂慮而終止。
(4) 企圖遺棄 。
- (a)被告人採取了某種明顯的行為;
- (b)該行為是以具體意圖為目的而進行的;
- (c)該行為不僅僅是準備; 和
- (d)該行為顯然傾向於實施逃跑罪。
說明
(1) 意圖永久離開的遺棄 。
- (a) 總的來說 。 意圖永久保留的遺棄是在沒有其單位,組織或職責的授權而自願離開,意圖遠離其永久居留的情況下完成的。 迅速的悔改和回報,雖然材料在延長,但不是辯護。 這個人沒有必要完全不受軍事管轄和控制。
- (b) 沒有權力 -缺席,持續時間,終止。 見 第10c段 。
- (c) 意圖永久保留 。
- (d) 徵兵或任命在同一個或不同的武裝部隊中的效果 。 第85a(3)條沒有規定單獨的罪行。 相反,這是控方可能被證明有意永久離開的證據規則。 在不披露在相同或不同服務中的先前義務狀態的情況下,登記或接受服務中的預約證明提供了推斷意圖永久地遠離早期單位,組織或職責地點的依據被畫下來。 此外,如果一個人在沒有經常與其中一個武裝部隊分開的情況下登記或接受同一武裝部隊或另一個武裝部隊的任用,則該人在這種徵募或任用下出現在兵役中並不是恢復軍事管制並且不會在沒有前一個單位或組織的授權的情況下終止任何遺棄或缺席,除非早期服役期間的事實為軍方所知。 如果一個人在遺棄時在同一個或另一個武裝部隊中登記或接受任命,並且在服役或任命期間曠工,則可能會因為每次遺棄而對該人進行審判和定罪。
(二)被告必須打算永久離開單位,組織或職務地點。 當被告有這樣的意圖時,被告也打算在其他地方報到工作,或者在同一個或不同的武裝部隊中徵聘或接受任命,這不是辯護理由。
(iii)意圖永久保留可能由間接證據確定。 在可以推定被告意圖永久不存在的情況下, 缺席期間很長; 被告試圖或曾經處置制服或其他軍事財產; 被告為遙遠的地方購買了機票,或被捕,被捕或投降距離被告人站點相當遠的地方; 被告可以方便地向軍方控制投降,但沒有; 被告人對被告單位,船舶或軍人服務不滿; 被告人發表了表示有意沙漠的言論; 被告在缺席時被指控或逃離監禁; 被告作出指示不願意返回的意圖的準備(例如財務安排),或被告人在同一個或另一個武裝部隊中招募或接受任命而未披露被告未定期分開的事實,或未經美國授權進入任何外國武裝部隊。 另一方面,下列情況也可能包含在可能會否定被告意圖永久離開的推斷的情況下:以往的長期優質服務; 被告在單位或船上留下寶貴的個人財產; 或者被告在缺席期間受到酒精或毒品的影響。 這些列表僅供說明。
(iv)從行政上將被告稱為“逃兵”的文件(如人事問責記錄)的記錄不是意圖冒險的證據。
(v)未經授權的缺席,即使是延長期限的證明或認罪,如果沒有更多的證據,就不會證明對遺棄有罪。
(i)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任何時候都可能形成意圖永久離開單位,組織或職責地點。 在缺席期間或者在任何特定的時間段內,只要在缺席期間的某個時間存在,意圖就不需要存在。
(2) 為避免危險責任或推卸重要服務而放棄單位,組織或職責地點 。
- (a) 危險責任或重要服務 。 “危險責任”或“重要服務”可能包括在戰鬥或其他危險區域執勤的服務; 為某些外國或海上任務而登船; 為此目的前往出發港的運輸; 在戰爭或威脅入侵或其他騷亂時在邊界或海岸挾帶稅; 罷工或暴亂; 或者在公共災害時期幫助保護財產或平息或預防混亂等民事權力的就業。 鑽探,目標練習,演習和實踐遊行等服務通常不是“危險責任或重要服務”。責任是危險的還是重要的服務取決於具體情況的具體情況,並且是事實問題由軍事法庭來決定。
- (b) 退出 。 第85條中的“退出”意味著“沒有權力就缺席”。
- (c) 實際知識 。 第85條第(2)款要求證明被告確實知道危險職責或重要的服務。 實際的知識可以通過間接證據來證明。
(3) 試圖沙漠 。 一旦企圖成立,該人自願或以其他方式停止的事實不會取消該罪行。 例如,如果這個打算逃跑的人以軍事預定躲藏在空的貨車上,意圖通過被帶走而逃跑,那麼攻擊就完成了。 進入汽車的意圖是沙漠是公開行為。 有關嘗試的更詳細討論, 請參閱 第4段 。 關於意圖永久保留的解釋, 見第9c(1)(c)分段。
(4) 執行懲罰性釋放的囚犯 。 第85或86條所指的解僱,不履行或不當行為解除義務的囚犯不屬於“武裝部隊成員”,但該囚犯仍可根據第2( a )條( 7) 。
如果事實證明,這樣一名囚犯可能被控逃離第95條規定的禁閉或第134條規定的罪行。
少量犯罪
第86條 -不允許離開
最大處罰 。
不當罰款,沒收所有工資和津貼,並禁閉5年。
(2) 其他完成或企圖遺棄的案件 。
- (a) 被逮捕終止 。 罰款解除罰款,沒收所有工資和津貼,並禁閉3年。
- (b) 否則終止 。 不合理的解僱,沒收所有工資和津貼,並禁閉2年。
(3) 戰時 。 死亡或軍事法庭可能指示的其他懲罰。
以上資料來源於2002年軍事法庭手冊,第4章,第9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