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CMJ的懲罰性文章

UCMJ文章概述77-134

第99條。gettys

統一軍事法典(UCMJ)是軍事法的基石。 UCMJ是由國會頒布的聯邦法律。 UCMJ第77至134條被稱為“懲罰性條款”。 這些都是具體的違法行為,如果違反,可能會導致法庭上的懲罰。 如果其他地方法律也被打破,例如駕駛醉酒強姦或謀殺,許多人也可能會有民事法庭案件。

UCMJ和“軍事法庭手冊”(MCM)

法律要求總司令(美國總統)執行UCMJ的規定。 總統通過一項稱為“軍事法庭手冊”(MCM)的行政命令做到這一點。 MCM的第4章包含並擴展了懲罰性文章。 文章分為以下部分:

- 文本 :這是文章的確切文字,因為國會在UCMJ中批准了它。

- 要素 :這些是犯罪的細節。 為了支持“有罪”的結論,政府必須證明犯罪的每一個要素,超出合理的懷疑。

- 說明 :該解釋根據以前的法院判決定義術語並闡明要素。

- 少量犯罪 :即使法院認定被告人沒有犯有原告的罪行,軍事法庭仍然可能認定被告有罪,這些罪行較輕。

例如,根據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強姦罪”是根據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的“謀殺罪”中較輕微的罪行。如果軍事法庭認定被告人沒有謀殺罪,法院仍然可以找到被告犯有強姦罪,政府不必修改收費。

- 最大允許懲罰 :這是一般軍事法庭對特定犯罪可以判給的*最大*懲罰。

雖然沒有具體說明,但一般的軍事法庭也可以減少一個人的等級。 當懲罰包括監禁時間和/或懲罰性釋放時,大多數將軍軍事法庭將被定罪者的等級降至最低入伍等級(E-1)。

誰受UCMJ管轄?

統一軍事法典(UCMJ)第2條和第3條規定誰受制於守則及其所有規定,包括懲罰性條款(第77-134條)。

懲罰性文章概述(第77-134條)

以下列出了UCMJ的各項懲罰性文章,並簡要說明了本文所涵蓋的犯罪行為。 這份名單很長並且很好地解釋了UCMJ應予指控的罪行。

第77條 - 校長:協會 - 第77條沒有規定犯罪。 其目的是明確表明一個人不必親自履行構成犯罪行為所必需的行為。

第78條 - 事後的配件

第七十九條 - 將罪名較輕的罪名定罪

第80條 - 嘗試

第81條 - 陰謀

第八十二條徵求

第八十三條欺詐入伍,任用或分居

第84條 - 實施非法入伍,任命或分離

第85條 - 遺棄

第86條 - 無休假(AWOL)

第87條 - 缺少運動

第88條 - 藐視官員

第89條 - 不尊重上級委託人

第九十條 - 毆打或故意不服上級委託人

第91條 - 對準尉,非士官或小職員的非從屬行為

第九十二條不遵守秩序或規定

第93條 - 殘忍和虐待

第94條 - 叛變和煽動

第95條 - 抵抗,逃跑,違反逮捕和逃跑

第96條 - 在沒有適當權限的情況下釋放囚犯

第97條 - 非法拘留

第98條 - 不遵守程序規則

第99條 - 敵人面前的不當行為

第100條 - 下屬強制投降

第101條 - 不當使用會簽

第一百零二條 - 強制保障

第一百零三條 - 被掠奪或遺棄的財產

第104條 - 援助敵人

Aritcle 105 - 作為犯人的不當行為

第106條/ a - 間諜/間諜活動

第一百零七條 - 虛假的官方聲明

第108條 - 美國的軍事財產 - 銷售,損失,損壞,破壞或不當處置

第109條 - 美國軍事財產以外的財產 - 浪費,腐敗或破壞

第110條 - 船舶危險性不當

第111條 - 醉酒或魯莽駕駛車輛,飛機或船隻

第112條 - 醉酒值班

第112a條 - 受控物質的錯誤使用,佔有等

第一百一十三條哨兵或監視人員的不良行為

第114條 - 決鬥

第115條 - 噁心

第116條 - 暴亂或破壞和平

第一百一十七條 - 審議演講或表態

第118條 - 謀殺

第119條 - 屠殺

第120條 - 強姦和肉體知識

第120條 - 強姦,性侵犯和其他性行為不端。

第120a條 - 跟踪

第一百二十一條盜竊罪和錯用財物

第122條 - 搶劫

第123條 - 偽造

第123a條 - 沒有足夠的資金製作,繪圖或說出支票,草稿或訂單

第一百二十四條 - 麥明

第125條 - 雞姦

第126條 - 縱火

第127條 - 勒索

第128條 - 毆打

第129條 - 爆竊

第130條 - 入室行竊

第一百三十一條偽證

第132條 - 對美國的欺詐行為

第一百三十三條 - 不當行為人員和先生

第134條 - 一般條款

第134-1條 - 虐待公共動物

第134-2條 - 通姦

第134-3條 - 毆打 - 不雅

第134-4條 - 襲擊 - 意圖實施謀殺,自願過失殺人,強姦,搶劫,雞姦,縱火,入室盜竊或入室盜竊

第134-5條 - 重婚

第134-6條 - 賄賂和貪污罪

第134-7條 - 焚燒意圖詐騙

第一百三十四至八十八條 - 無恥,無理,無稽之談 - 無力維持資金

第134-9條 - 同居,錯誤

第134-10條 - 懲教監管 - 違反

第134-11條 - 債務,無力支付

第134-12條 - 不實陳述

第134-13條 - 無序行為,醉酒

第134-14條 - 與囚犯一起喝酒

第134-15條 - 醉酒囚犯

第134-16條 - 醉酒 - 因醉酒或任何毒品不當行為而無法履行職責

第134-17條 - 虛假或未經授權的違規行為

第134-18條 - 虛假陳述,依據獲得服務

第134-19條 - 假髮誓

第134-20條 - 槍支,通過疏忽解決

第134-21條 - 槍支,卸貨 - 在危害人命的情況下故意地發生

第134-22條 - 逃離事故現場

第134-23條 - 博愛

第134-24條 - 與下屬賭博

第134-25條 - 殺人,疏忽

第134-1條 - 冒充委託,授權,未投入使用或小型官員,或代理人或官員

第134-26條 - 與兒童的不雅行為或自由

第134-27條 - 不雅暴露

第134-28條 - 不雅的語言

第134-29條 - 與另一方的不雅行為

第134-30條 - 從船上跳入水中

第134-31條 - 綁架

第134-32條 - 郵件:收取,開放,分發,銷毀或竊取

第134-33條 - 郵件:在中存放或致使存放淫穢物品

第134-34條 - 對嚴重犯罪的誤導

第134-35條 - 妨害司法

第134-36條 - 對不利行政程序的錯誤干涉

第134-37條 - 毆打和賣淫

第134-38條 - 假釋,違反

第134-39條 - 偽證:監禁

第134-40條 - 公共記錄:改變,隱藏,移除,毀壞,消除或毀滅

第134-41條 - 檢疫:醫療,打破

第134-42條 - 魯莽瀕危

第134-43條 - 請求犯罪

第134-44條 - 限制,打破

第134-45條 - 扣押:銷毀,清除或處置財產以防止

第134-46條 - 無意逃避服務的自我傷害

第一百三十四至四十七條 - 哨兵或警惕:針對或禁止的罪行

第134-48條 - 唆使他人犯罪

第134-49條 - 被盜財產:明知地接收,購買,隱瞞

第134-50條 - 散步

第134-51條 - 證明:錯誤拒絕

第134-52條 - 威脅或騙局:炸彈

第134-53條 - 威脅,溝通

第134-54條 - 非法入境

第134-55條 - 武器:隱藏,攜帶

第134-56條 - 佩戴未經授權的徽章,裝飾,徽章,彩帶,裝置或翻領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