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6條:不離開
任何武裝部隊成員,無權
(一)未按規定時間到達指定地點的;
(2)從那個地方出發; 要么
(3)在規定的時間內,他的單位,組織或職務所在地缺席或缺席; 應按照軍事法庭的指示予以處罰。
元素。
(1) 未到指定的地點 。
- (a)某個當局為被告指定某個時間和地點的責任;
(b)被告知道那個時間和地點; 和
(c)被告無權在規定的時間未到指定的地點。
(2) 從指定地點出發 。
- (a)某個當局為被告指定某個時間和地點的責任;
(b)被告知道那個時間和地點; 和
(c)被告在沒有權力的情況下在指定地點報到後從指定的地點出發。
(3) 不在單位,組織或工作地點 。
- (a)被告人在其所屬的單位,組織或職務所在地應拒絕其自己;
(b)缺席的人無權任何有權休假的人; 和
(c)缺席一段時間。 注意:如果缺席被理解終止,請添加以下元素
(d)缺席由於憂慮而終止。
(4) 放棄觀看或看守 。
- (a)被告是監護人,監視人或義務的成員;
(b)被告人在自己的守衛,看守或責任條款中表明自己或她自己不在;
(c)被告人缺席無權; 並註意:如果缺席是意圖放棄被告的守衛,監視或值勤部分,請添加以下元素
(d)被告打算放棄其看守,看守或責任部分。
(5) 意圖避免演習或野外演習,不在單位,組織或地方 。
- (a)被告人本人在其所屬單位,組織或職務所在地被拒絕;
(b)被告人缺席沒有權力;
(c)缺席一段時間;
(d)被告知道在一段時間的演習或實地演習期間缺席; 和
(e)被告意圖避免全部或部分演習或野外演習的一段時間。
說明。
(1) 一般情況 。 本條旨在涵蓋武裝部隊任何成員通過成員自己的過錯而未在其他地方提供的所有情況,而不是在規定時間需要成員的地方。 這個人沒有必要完全不受軍事管轄和控制。 這篇文章的第一部分涉及到指定的職責地點,是否指定這個地方是否只是幾個或一個會合點。
(2) 實際的知識 。 未能到指定地點去的罪行要求證明被告確實知道指定的時間和地點。 為避免演習或野外練習而從單位,組織或地點缺席的罪行要求證明被告確實知道在部分演習或實地演習期間缺席。 實際的知識可以通過間接證據來證明。
(3) 意圖 。 具體的意圖不是未經授權的缺席。 具體意圖是某些惡化的未經授權的缺席的要素。
(4) 擅自缺席的形式加劇 。 根據第86(3)條,根據第86(3)條的規定擅自缺席的情況有所不同,由於缺席的時間長短,被告人不在場的特殊責任類型以及伴隨缺席的特定具體意圖等更加嚴重的情況。
這些情況並非違反第八十六條的主要內容 。它們只是在加重情況下構成特殊問題。 以下是加重未經授權的缺席:
- (a)未經授權缺席超過3天(持續時間)。
(b)未經授權缺席超過30天(持續時間)。
(c)擅自缺席警衛,值班或值班(特殊任務)。
(d)意圖放棄它(特殊類型的職責和特定意圖)未經授權不在監護人,值班人員或稅務部門。
(e)意圖避免演習或野外演習的未授權缺席(特殊責任類型和特定意圖)。
(5) 民政當局的控制 。 根據第14條的要求,武裝部隊成員向民事當局上交( 見 RCM 106),並非由他們在該交付下沒有休假而缺席。 當武裝部隊成員因缺席或缺席而缺席時,由民政當局持有,審判並宣判無罪,成員缺席休假或缺席休假的狀態不會因此而改變,無論多久保持。 武裝部隊成員被民政當局定罪,或被判定為少年犯,或案件被轉出正常刑事訴訟一段試用期,這一事實不能成為任何未經授權的缺席的原因,因為成員無力返回是故意不當行為的結果。 如果一個成員是由文職當局在沒有審判的情況下被釋放的,並且在被逮捕或拘留時獲得了授權許可,則該成員只有在證明該成員實際上犯下了該罪拘留,從而確定缺席是成員自身不當行為的結果。
(6) 無法返回 。 由於無法通過疾病,缺乏交通工具或其他殘疾而返回,沒有休假的情況不會改變。
但是,全部或部分未經授權的缺席在某種意義上是強制性的或非強制性的,這是縮小的一個因素,並且在考慮到最初的罪行處理時應該給予應有的重視。 但是,如果授權許可的人在沒有過失的情況下無法在其期滿時返回,那麼該人沒有沒有許可而沒有休假。
(7) 確定被告的單位或組織 。 在活動之間進行轉移的人通常被認為是附屬於被責令報告的活動。 臨時額外工作的人繼續擔任經常分配的單位的成員,並且如果該人不在臨時工作崗位上,該人在兩個單位都不離開的情況下缺席,並且可能被指控在沒有離開任一單位的情況下缺席。
(8) 持續時間 。 根據第八十六條第三款的未經授權的缺席是一種即時犯罪。 被告在沒有權力的情況下自己離開時,它是完整的。 為了增加對違法行為的最高處罰,缺席的持續時間在加重。 即使缺席的時間不超過3天,通常在第86(3)條規定中也會涉及。 如果持續時間沒有被指控,或者被指控但沒有得到證實,被告可以被定罪並僅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處罰1天。
(9) 計算持續時間 。 在計算未經授權的缺席期限時,任何連續缺勤期間發現總計不超過24小時的計為1天; 任何超過24小時且不超過48小時的時間計為2天,以此類推。 如果沒有被指控和證明,假定不同日期的出發時間和返回時間相同。 例如,如果一名被告人在4月4日的6時,4時至10時,即同年4月7日(76小時)內被發現擅自缺席,最高刑罰將基於4天的缺席。
然而,如果被控人僅在4月4日至4月7日期間被認定有罪,則最高懲罰將基於3天的缺席。
(10) 恢復軍事控制的終止方法 。
- (a) 向軍事當局投降 。 當一個人向任何軍事當局出示自己時,無論是否屬於同一武裝部隊的成員,都會通知他或她的未經授權的缺席狀態,並表示願意屈服於軍事控制。 這種投降終止了未經授權的缺席。
(b) 軍事當局的理解 。 軍方對一名已知缺席者的逮捕終止了未經授權的缺席。
(c) 交付軍事當局 。 任何人向軍事當局交付已知的缺席者將終止未經授權的缺席。
(d) 應軍方要求,由民政當局逮捕 。 在軍事當局的要求下,當一個缺席者被民政當局拘留時,該缺席將被終止。
(e) 在沒有事先軍事要求的情況下由民政當局逮捕 。 如果缺席者由於其他原因由文職當局掌握,並且這些當局使缺席者能夠返回軍事控制,則當軍事當局獲悉缺席者可用時,缺席將被終止。
(11) 在 一個規範 下發現多於一個缺席的情況 。 根據一項規定,可以適當地認定違反了兩項或兩項以上單獨的未經授權的缺席,但條件是每項缺勤均包含在說明書指稱的期限內,並且被告沒有被誤導。
如果一名被告在一項單一規範中被裁定有兩項或兩項以上未經授權的缺席,則如果被告人在規範中被判定有罪,則最高授權處罰不得超過授權的處罰 。
次要罪行 。
第80條嘗試
最大處罰 。
(1) 未能前往或離開指定的地點 。 禁閉一個月,並沒收三個月的工資,每月支付一個月。
(2) 不在單位,組織或其他地方 。
- (a)不超過3天。 禁閉一個月,並沒收三個月的工資,每月支付一個月。
(b)超過3天但不超過30天。 6個月的監禁和6個月的月收入的三分之二沒收。
(c)超過30天。 罰款罰款,沒收所有工資和津貼,以及禁閉1年。
(d)超過30天並由於理解而終止。 罰款罰款,沒收所有工資和津貼,以及禁閉18個月。
(3) 從警戒或監視 。 羈押3個月,並沒收三個月三分之二的工資。
(4) 有意丟棄的警戒或監視 。 不良行為解除,沒收所有工資和津貼,以及禁閉6個月。
(5) 意圖避免演習或野外練習 。 不良行為解除,沒收所有工資和津貼,以及禁閉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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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資料來自“軍事法庭手冊”,2002年,第4章,第10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