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CMJ的懲罰性文章
文本
“任何對總統,副總統,國會,國防部長,軍事部門秘書,運輸部長或任何州,領地,聯邦或財產的總督或立法機構使用輕蔑話的委任官員他在職或在場應按照軍事法庭的指示予以懲罰。“
分子
(1)被告人是美國武裝部隊的委託軍官;
(2)被告對文章中指定的官方或立法機構使用某些詞語;
(3)通過被告人的行為,這些詞語是被告人以外的人知道的; 和
(4)使用的詞語無論是本身還是憑藉其使用的環境都是輕蔑的。 注:如果這些字是針對州長或立法機構的,請添加以下元素
(5)被告當時在州,領地,聯邦或有關總督或立法機關管有。
說明
使用這些詞語的官員或立法機構必須佔用其中一個辦公室,或在犯罪時成為第88條中指定的立法機構之一。 “國會”和“立法機構”都不包括其成員個人。 “州長”不包括“副州長”。這些詞是否以官方或私人身份用於對付官員並不重要。
如果不是個人輕蔑的話,對政治討論過程中文章中提到的其中一個官員或立法機構的不利批評,即使強調表達,也不會被視為違反該條。
同樣,純粹私人談話中表達的意見通常不應被指控。
廣泛傳播一篇書面出版物,其中含有可被本條處以懲罰的輕蔑話語,或在軍事下屬面前發表這種輕蔑話語,這會加劇犯罪行為。 聲明的真實性或虛假性並不重要。
少量犯罪
第80條 -嘗試
最高處罰
解僱,沒收所有工資和津貼,並禁閉一年。
第八十九條 -尊重上級委託人
以上資料來源於2002年法庭武術手冊第4章第12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