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CMJ的懲罰性文章

第89條:不尊重上級委託人

文本。

“任何受本章約束的人對其上級委員的行為不服,應按照軍事法庭的指示予以懲罰。”

元素。

(1)被控人對特定委任官員作出或略去某些行為或使用某種語言;

(2)該行為或語言是針對該人員的;

(3)被指控的行為,疏忽或言語所針對的官員是被告的上級委託官員;

(4)被告人知道被指控的行為,疏忽或言語所針對的被委任官員是被告的上級委託官員; 和

(5)在這種情況下,行為或語言對該委託官不尊重。

說明。

(1) 高級委託人員

(a) 同一武裝部隊的被告和受害者 。 如果被告人和受害人屬於同一武裝部隊,受害人是被告的“上級委託軍官”,無論是上級還是指揮被告人; 然而,如果受害者的指揮能力較差,受害者不是被告人的“上級委託軍官”,即使他們的等級較高。

(b) 不同部隊的被告和受害者 。 如果被告人和受害人處於不同的武裝部隊,受害人是被告人的“上級委託軍官”,而受害人是被指控人員的指揮官和上司,或者被害人而不是醫生或牧師,在被告人的年級上比前輩高,並且都被敵對實體拘留,因此可以避免訴諸正常的指揮系統。

受害人不是被告人的“上級委託人”,僅僅是因為受害人的等級高於被告人。

(c) 執行職務 。 在不敬的行為發生時,“上級委託人”沒有必要擔任執行職務。

(2) 知識

如果被告人不知道被指控的人是被指控的上級委託人,被告人可能不會因違反本條而被定罪。 知識可以通過間接證據來證明。

(3) 不敬 。 不尊重的行為是有損於上級委任官員的權威和人員的尊重。 然而,它可能由行為或語言組成,而且它們是否將上司稱為官員或作為私人個體來說並不重要。 用言語不敬可以用辱罵的綽號或其他輕蔑或譴責的語言來傳達。 事實並非如此。 不尊重行為包括忽視習慣性的敬禮或在上級官員面前表現出顯著的蔑視,冷漠,傲慢,無禮,不適當的熟悉或其他粗魯行為。

(4) 存在 。 不尊重的行為在上級面前並不是必要的,但通常根據本條不應該為純粹私人對話中的言行負責。

(5) 特殊防禦 - 不受保護的受害者 。 上級委託軍官在所有情況下對被告的行為大大偏離適用於該軍官在相似情況下的職級或職位的規定標準,則失去對本條的保護。

被告人可能沒有被判定不尊重那些失去了受第89條保護的權利的人員。

次要罪行包括在內。

(1) 第117條 -提供演講或姿態

(2) 第80條 -企圖

最大處罰。

不良行為解除,沒收所有工資和津貼,並禁閉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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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資料來自“軍事法庭手冊”,2002年,第4章,第13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