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服務就業和再就業權利法案
該法適用於自願或非自願執行“軍警服務”的人員,其中包括陸軍,海軍,海軍陸戰隊,空軍,海岸警衛隊和公共衛生服務委員會的軍隊,以及這些服務中的每一個。
在陸軍國民警衛隊和國民警衛隊的聯邦訓練或服務也產生了USERRA的權利。
穿制服的服務包括國民警衛隊和後備隊成員執行的現役 ,現役訓練,非職業訓練(如訓練),初步現役訓練和喪葬榮譽義務 ,以及一名人員不在為確定適合履行這種義務的考試目的而僱用的職位。
誰有資格再就業?
再就業權利延伸到因“穿制服服務”而缺勤的人員。 “穿制服的服務”是指在穿制服的服務中自願或非自願地履行義務,包括:
- 現役
- 培訓的現役
- 最初的培訓現役
- 無效任務培訓
- 全職國民警衛隊的職責 。
- 缺席檢查以確定某人適用於上述任何類型的職責。
- 國民警衛隊或後備隊成員執行喪葬榮譽責任
“統一服務”包括以下內容:
- 陸軍,海軍,海軍陸戰隊,空軍或海岸警衛隊。
- 陸軍後備隊,海軍後備隊,海軍陸戰隊後備隊,空軍後備隊或海岸警衛隊後備隊。
- 陸軍國民警衛隊或空軍國民警衛隊。
- 公共衛生服務委員會 。
- 戰時或緊急時期由總統指定的任何其他類別的人員。
提前通知
法律要求所有僱員提前向雇主提供兵役通知。
通知可以是書面或口頭的。 它可以由僱員或該僱員將服務的軍方分支的適當官員提供。 但是,在下列情況下不需要通知:
- 軍事需要阻止通知的發出; 要么
- 否則通知的發出是不可能的或不合理的。
服務期限
導致某人離職的累計服務時間不得超過五年。 在計算五年期間,大多數服務類型將被累計計算。
例外。 八類服務免於五年限制。 這些包括:
- 超過五年的服務需要完成義務服務的初始階段。 一些軍事專業,如海軍的核電計劃,需要超過五年的初始服務活動。
- 一個人在沒有過錯的情況下無法在五年內獲得釋放的服務。 例如,五年限制將不適用於海軍或海軍陸戰隊的成員,他們在海上期間的有效服務日期到期。 當服務人員在他們的義務服務日期屆滿之後( STOPLOSS )非自願地保留現役時,也不適用。
- 對預備役軍人和國民警衛隊成員進行必要的訓練。 法規規定為預備役人員和國民警衛隊成員舉辦的為期兩週的年度訓練和每月週末訓練可免除五年期限制。 此外,不包括由有關服務秘書以書面證明的個人專業發展所需的額外培訓要求。
- 在國內緊急情況或與國家安全有關的情況下,根據非自願的命令向現役軍人提供服務,或留在現役軍人身上。
- 由於戰爭或由國家宣布的國家緊急狀態而下令或繼續執行現役(培訓除外)的服務
總統或國會。 這一類別不僅包括由非自願被責令現役人員提供的服務,還包括接受現役命令的志願者服務。
- 由支持“執行任務”的志願者執行現役(除了訓練),選定的預備役軍人未經他們同意已被責令執勤。 此類作戰任務涉及除戰爭或國家緊急情況以外的情況,根據總統授權,選定儲備成員可根據標題10,USC第12304部分被非自願地命令現役。 美國軍方最近參與支持海地恢復民主(“維護民主”)是一項如波斯尼亞行動(“聯合奮進”)的行動任務。 這項為期五年的第六項豁免包括在志願支援執行任務後被要求執勤的人員。 上文第四項豁免將涵蓋非自願被責令執行任務的人員。
- 在戰爭或國家緊急情況以外的時間以及沒有非自願召喚的情況下,被命令現役以支持“關鍵任務或要求”的志願者提供的服務。 各軍事部門的秘書各自有權指定軍事行動為關鍵使命或要求。
- 國民警衛隊成員的聯邦服務呼籲總統採取行動,制止叛亂,擊退入侵,或執行美國的法律。
取消資格服務
服務什麼時候取消資格? 該法規列出四種情況:
- 從服務中分離出一個不流暢或不好的行為。
- 在光榮的條件之外與服務分開。
- 在某些涉及軍事法庭的情況下或在戰時通過總統命令解僱委託軍官(標題10第1161(a)節)。
- 如果超過三個月沒有權限缺席,或者被平民法院監禁,則將個人丟棄。 (標題10的第1161(b)節)
報告返回工作
1至30天的服務 。 該人員必須在第一個定期工作日開始時向其雇主報告,該工作日將在日曆日結束後的八個小時之內。 例如,雇主不能要求在晚上10點回家的服務人員在當晚12點30分報到工作。 但雇主可以要求員工在第二天早上6點的班次中報告。
如果由於員工沒有過錯,及時報到工作是不可能或不合理的,員工必須盡快報到工作。
健身考試 。 為缺勤而進行健身檢查的人員的重新報到工作時限與上述缺勤1到30天的人員相同。 無論這個人缺席的時間長短,這段時間都適用。
31至180天的服務 。 必須在完成個人服務後的14天內提交再就業申請。 如果通過沒有過錯的方式提交及時的申請是不可能的或不合理的,那麼申請必須盡快提交。 如果第14天是辦公室沒有開放的日子,或者沒有人可以接受申請,則時間延長到下一個工作日。
181天或更長時間的服務 。 必須在完成一個人的軍事服務後的90天內提交再就業申請。 如果第90天是辦公室沒有開放的日子,或者沒有其他人可以接受申請,則時間延長到下一個工作日。
殘疾發生或加重 。 報告或申請截止時間延長至兩年,因為在服兵役期間因殘疾發生或加重而住院或康復。
兩年的時間將延長適應超出個人控制範圍的情況所需的最短時間,以使兩年內的報告不可能或不合理。
無故拖延 。 如果個人未能在規定的時限內上班或申請再就業,個人的再就業權利是否自動喪失? 但是,該人員將受到雇主關於無故缺席的規定的約束。
如何讓合格人員進入工作崗位
除因服兵役或因服兵役而加重殘疾的人外,恢復人員的職位是根據一個人的兵役長短來決定的。
1至90天 。 一個服兵役1到90天的人必須按照下列順序“及時再就業”:
(1)(A)在該人員所持有的工作中,只要該人具有該工作的資格,或者在雇主作出合理努力使其符合資格後可以成為合格的人員,該人員仍可繼續受僱; 或(B)在該服務開始之日受僱於軍警部門的工作崗位上,只有當該人無資格履行(A)項所述職位的職責時, )在雇主合理努力之後才能對該人進行資格認定。
(2)即使在合理的雇主努力之後,如果僱員不能勝任上述任何一個職位的資格(軍人服役或惡化的殘疾除外),該人員的再就業崗位應該與上面描述的位置(以該順序),該人員能夠完成工作,具有完全的資歷。
就前兩個職位而言,雇主無權提供其他同等資歷,地位和薪酬的工作。
91天或更長時間 。 法律要求雇主按照以下優先順序迅速重新僱用91天或以上服兵役的人員:
(1)(A)。 在該人員所持有的工作中,只要該人員具備工作資格或在雇主通過合理努力合格後可以成為合格人員,該人員仍可繼續受僱或具有類似資歷和工資待遇的職位; 或(B)在開始提供軍人服務的服務開始之日就業的職位,或具有類似資歷,地位的職位,並支付該人有資格擔任的職務只有當該雇主沒有合格的資格執行(A)款所指職位的職責後,雇主才有資格對該人進行資格認定。
(2)如果僱員無法獲得上述(A)或(B)中的職位資格:在任何其他較低職位和薪酬的職位上,但最接近上述職位(按此順序)有資格執行完整的資歷。
“自動扶梯”位置 。 再就業計劃中優先考慮的再就業崗位反映了“自動扶梯”原則,這一原則一直是聯邦退伍軍人再就業立法的一個關鍵概念。 自動扶梯原則要求每個退回服務人員實際上在該人員一直保持僱用的情況下退回到該人員可能佔用的地點的資歷自動扶梯。
該職位可能不一定是以前所持有的同一份工作。 例如,如果該人在合理確定的情況下得到晉升,如果該人沒有缺席,則該人在復職後有權獲得該晉升。 另一方面,這個職位可能比之前的職位要低一些,可能是一個不同的工作,或者可能會裁員。
資格努力 。 雇主必須作出合理的努力,使沒有資格獲得再就業崗位的返回服務人員獲得資格,否則他們將因其他原因而不能享有因服兵役而導致的殘疾以外的其他原因。
雇主必須提供進修培訓以及任何必要的培訓,以在因技術進步而導致員工不再具備資格的情況下更新返回員工的技能。 如下所述,如果對於雇主來說過於艱難,則不需要進行培訓。
如果在上述方案中合理努力不能使第一再就業崗位和第二再就業崗位合格,則必須將該人員置於等同或最近似的崗位並支付該人有資格執行的崗位(上述第三再就業崗位方案)。
“及時”再就業 。 法律規定返回的服務成員應“及時再就業”。 什麼是提示將取決於每個個案的情況。 週末國民警衛隊的職責恢復通常是下一個定期工作日。 另一方面,在現職五年後復職可能需要通知已經佔領該服務成員職位並可能不得不騰出該職位的在職員工。
改變了情況。 如果雇主的情況發生了很大的變化,這個人的再就業是不可能的或不合理的,那麼就可以再就業一個人。 包括該人在內的減稅將是一個例子。
不切實際的艱辛。 雇主可免於努力使返回的服務人員有資格獲得資格,或從容納有服務障礙人士中獲得資格,這樣做會造成“過度困難”的困難或開支。
資歷權利
再就業服務人員有資格獲得資歷和以資歷為基礎的所有權利,如果他們繼續受僱,他們可以合理確定地獲得資格。
如果權利或收益是由服務期限決定或累積的,則以資歷為基礎。 另一方面,如果是對已完成工作的補償或有重大意外事件,則權利或收益不屬於資歷。
權利不基於資歷
必須將離職的服務人員視為正在請假 。 因此,當他們離開時,他們必須有權參與任何權利和福利,而不是基於可供非員工離職員工享有的資歷,不論是有薪還是無薪。 如果不同類型的非軍事休假有所不同,服務人員有權獲得最優惠的待遇,只要非軍事休假是可比較的。 例如,為員工提供為期三天的非軍事休假,無論是有薪還是無薪。 如果不同類型的非軍事休假有所不同,服務人員有權獲得最優惠的待遇,只要非軍事休假是可比較的。 例如,三天的喪假假與兩年的現役期沒有可比性。
返回的僱員不僅有權在離職時享有非資歷的權利和福利,而且有權在服役期間生效。
假期支付和健康福利
服務人員必鬚根據他們的要求,允許他們使用在服兵役之前累積的任何假期,而不是無薪假期。 然而,服務人員不能被迫使用假期服兵役的法律仍然是一項法律。
法律規定,即使在雇主不受COBRA保護的情況下,缺勤的人也可以繼續為軍隊服務。 (僱員少於20人的雇主可豁免COBRA。)
如果一個人的健康計劃保險由於服兵役而缺席而終止,該人可以選擇在缺席開始後或服務期限內延長健康計劃保障長達18個月(加上申請時間再就業),以較短者為準。 該人不能被要求支付全部保險費的102%以上。 如果服兵役的時間為30天或更少,則該人不能被要求支付超過正常僱員的任何保險費份額。
排除/等待期間 。 如果沒有服兵役人員的健康覆蓋範圍,則不能對恢復施加等待期限或排除。 然而,退伍軍人事務部門(VA)確定的殘疾是一種例外情況,適用於與服務有關的殘疾。
多雇主 。 多方雇主計劃下的雇主供款和福利責任由計劃擔保人以計劃擔保人提供的方式分配。 如果保薦人沒有提供分配條款,責任應分配給在該人服兵役之前僱用該人員的最後一名雇主,或者如果該雇主不再運作,則將該責任分配給該計劃。
防止放電
根據USERRA,再就業員工可能無法無故解僱,具體如下:
- 如果服役期為六個月以上(181天或以上),則再就業一年之後。
- 如果該人的服兵役期為31至180天,則在再就業之日起六個月內。
30天或更短時間服務的人員無故無法免受放電。 但是,他們因軍事服務或義務而不受歧視。
就業歧視
禁止因過去,現在或將來的軍事義務而造成就業歧視 。 禁令範圍很廣,擴展到大部分就業領域,其中包括:
受保護的人員 。 法律保護成員,現任成員以及申請成為軍警部門任何分支成員的人員的歧視。
此前,只有預備役人員和國民警衛隊成員免受歧視。 在USERRA下,所有軍隊分支機構過去,當前或未來的義務也受到保護。
標準/舉證責任 。 如果個人過去,現在或未來與服務的關係是雇主針對該個人的不利就業行為的激勵因素,那麼雇主已經犯下了違規行為,除非雇主可以證明其不管採取了相同的行動個人與服務的聯繫。 一旦初步證據確立,舉證責任在雇主身上。
頒布的法律闡明,當服務連接只是雇主採取行動的原因之一時,責任是可能的。 為了避免責任,雇主必須證明除服務連接之外的其他理由足以證明其行為正當。
法律規定的標準和舉證責任均適用於所有案件,無論訴訟的起因日期如何,包括根據前任(“VRR”)法律出現的歧視案件。
報復行為
禁止雇主對任何人進行報復:
- 根據法律提起申訴的人;
- 根據法律作證,協助或以其他方式參與調查或訴訟; 要么
- 誰行使根據法律提供的任何權利。
- 無論該人是否服兵役。
法律如何實施
條例 。 勞工部長有權發布實施該法規的條例。 以前,局長缺乏這種權力。 但是,美國勞工部發布的某些出版物被法院賦予了“權衡措施”。
退伍軍人就業和培訓服務(VETS)。 再就業援助將繼續由勞工部的退伍軍人就業和培訓處(VETS)提供。 VETS調查投訴並嘗試解決這些投訴。 用VETS提交投訴是可選的。 可以向當地的VETS辦公室提出投訴。
訪問文檔 。 法律賦予VETS檢查和復制它認為與調查有關的雇主和僱員文件的權利。 VETS還有權利與訪問人員合理訪問與調查相關的信息。
傳票 。 法律授權VETS傳喚證人的出庭和證詞,並提供與所調查事項有關的文件。
政府協助的法庭行動 。 VETS沒有成功解決投訴的人可以要求將他們的投訴提交給總檢察長,以便採取法庭行動。 如果總檢察長確信投訴是有利的,律政司可代表投訴人提起法庭訴訟。
私人法庭訴訟 。 個人仍然可以選擇私下提起法庭訴訟。 如果他們選擇不向VETS提出投訴,或選擇不要求VETS將他們的投訴轉交給總檢察長,或已被總檢察長拒絕陳述,他們可以這樣做。
雙重損害 。 如果發現違法行為是“有意”的,則獎勵滯納金或損失賠償可能會增加一倍。 法律中沒有界定“故意”,但法律的立法歷史表明美國最高法院採用“ 年齡歧視就業法案”案件所採用的相同定義。 根據該定義,如果雇主的行為有意無意地無視法律,則違規是有意的。
費用 。 根據法院的判斷,法律允許律師費,專家證人費和其他訴訟費用支付給成功保留私人律師的原告人。 此外,法律禁止對任何提起訴訟的人收取法院費用或費用。
宣告性判斷 。 只有依法享有權利的人才可以提起訴訟。 根據法律的立法歷史,其目的是為了防止雇主,養老金計劃或工會提交聲明性判決的行動,以確定僱員的潛在索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