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CMJ的懲罰性條款(第120條)

強姦,性侵犯和其他性行為不檢。

注:作為2006財年軍事授權法的一部分,大會修訂了“統一軍事司法法典”(UCMJ)第120條,對2007年10月1日及以後發生的犯罪有效。第120條以前稱為“強姦和肉體知識,“但現在題為”強姦,性侵犯和其他性行為不端“。

新的第120條規定了36項罪行。 這36項罪行代替了原第120條規定的罪行和根據第134條(“總則”)原來屬於MCM罪行的罪行。

新的第120條取代了以下第134條罪行:

UCMJ的修改還修改了兩項第134條罪行:

(1)向另一方傳達的不雅語言 - 除了在有兒童在場的情況下傳播外 - 仍然受到第134條的懲罰。如果語言是在兒童在場的情況下傳達的,則屬於第120條的犯罪。

(2)根據第一百三十四條的規定,販賣(有人實施賣淫行為)依然屬於犯罪行為,但如果欺凌行為是“被強迫”的話,就會成為第120條的罪行。

這一變化還增加了新的第120a條,“跟踪”。

犯罪要件

強姦

通過使用武力:被告引起另一個任意年齡的人通過對他人使用武力從事性行為。

通過造成嚴重的身體傷害:被告造成另一個任意年齡的人通過對任何人造成嚴重身體傷害而從事性行為。

通過使用威脅或恐嚇:被告引起另一個任意年齡的人通過威脅或讓另一個人擔心任何人會遭受死亡,嚴重的人身傷害或綁架。

通過渲染另一個無意識:被告引起另一個任意年齡的人通過使另一個人無意識從事性行為。

通過服用藥物,麻醉劑或其他類似物質:

(i)被告人使任何年齡的另一人通過向該另一人施用毒品,麻醉品或其他類似物質從事性行為;

(二)被告以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或未經該另一人知情或允許的方式管理藥物,毒品或其他類似物質; 和

(iii)因此,其他人評價或控制行為的能力大大減弱。

性侵犯加劇

通過使用威脅或恐懼:

(i)被告人引起另一個任何年齡的人參與性行為; 和

(ii)被告人是這樣做的:威脅或讓另一人擔心任何人會遭受身體傷害或其他傷害(除了威脅或讓另一人擔心任何人會遭受死亡,嚴重的身體傷害或綁架)。

通過造成身體傷害:

(i)被告人引起另一個任何年齡的人參與性行為; 和

(ii)被告通過對他人造成身體傷害而這樣做。

一個人實質上無行為能力或實質上無法評估該行為,拒絕參與或表達不願意:

(i)被告人與任何年齡的他人進行性行為; 和(注意:添加下列元素之一)

(二)其他人實質上無行為能力;

(三)其他人實質上不能評估性行為的性質;

(iv)另一人實質上不能參與性行為的下降; 要么

(五)其他人實質上不能交流不願意從事性行為。

強姦一個孩子還沒有12

(i)被告與兒童進行性行為; 和

(二)在性行為時,孩子還未達到十二歲。

強姦已達到12歲但未滿16歲的兒童

通過使用武力:

(i)被告與兒童進行性行為;

㈡在性行為時,兒童已達到12歲但未滿16歲; 和

(iii)被告通過對該孩子使用武力這樣做。

通過造成嚴重的身體傷害:

(i)被告與兒童進行性行為;

㈡在性行為時,兒童已達到12歲但未滿16歲; 和

(iii)被告通過對任何人造成嚴重身體傷害而這樣做。

通過使用威脅或恐懼:

(i)被告與兒童進行性行為;

㈡在性行為時,兒童已達到12歲但未滿16歲; 和

(iii)被告通過威脅或者讓那個孩子擔心任何人會遭到死亡,嚴重的人身傷害或者綁架而這樣做。

通過渲染那個孩子無意識:

(i)被告與兒童進行性行為;

㈡在性行為時,兒童已達到12歲但未滿16歲; 和

(iii)被告通過使該孩子失去知覺而這樣做。

通過服用藥物,麻醉劑或其他類似物質:

(i)被告與兒童進行性行為

(二)在性行為時,兒童已達到12歲,但達到了令人厭惡的狀態,或未達到16歲;

(三)(a)被告人是通過向該兒童施用毒品,麻醉品或其他類似物質而這樣做的;

(b)被告以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或未經該兒童知曉或允許的方式管理毒品,麻醉品或其他類似物質; 和

(c)結果,那個孩子評估或控制行為的能力大大減弱。

年齡達到12歲但未滿16歲的兒童遭到嚴重性侵犯:

(a)被告與兒童進行性行為; 和

(b)在性行為時,該兒童已達到12歲,但未滿16歲。

性接觸加重

通過使用武力:

(一)被告人與另一人發生性接觸; 要么

(二)被告與他人發生性接觸或由他人與他人發生性接觸; 和

(iii)被告通過對他人使用武力來這樣做。

通過造成嚴重的身體傷害:

(一)被告人與另一人發生性接觸; 要么

(二)被告與他人發生性接觸或由他人與他人發生性接觸; 和

(iii)被告通過對任何人造成嚴重身體傷害而這樣做。

通過使用威脅或恐懼:

(一)被告人與另一人發生性接觸; 要么

(二)被告與他人發生性接觸或由他人與他人發生性接觸; 和

(iii)被告通過威脅或讓另一人擔心任何人將遭受死亡,嚴重身體傷害或綁架而這樣做。

通過渲染另一個無意識:

(一)被告人與另一人發生性接觸; 要么

(二)被告與他人發生性接觸或由他人與他人發生性接觸; 和

(iii)被告通過使其他人失去知覺而這樣做。

通過服用藥物,麻醉劑或其他類似物質:

(一)被告人與另一人發生性接觸; 要么

(二)被告與他人發生性接觸或由他人與他人發生性接觸; 和

(三)(a)被告人是通過向另一人施用毒品,麻醉品或其他類似物質而這樣做的;

(b)被告以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或未經該另一人知曉或允許的方式管理毒品,麻醉品或其他類似物質; 和

(c)因此,其他人評價或控制行為的能力大大減弱。

虐待性接觸

通過使用威脅或恐懼:

(一)被告人與另一人發生性接觸; 要么

(二)被告與他人發生性接觸或由他人與他人發生性接觸; 和

(三)被告人這樣做是通過威脅或讓另一人擔心任何人會遭受身體傷害或其他傷害(除了威脅或讓另一人擔心任何人會遭受死亡,嚴重的身體傷害或綁架)。

通過造成身體傷害:

(一)被告人與另一人發生性接觸; 要么

(二)被告與他人發生性接觸或由他人與他人發生性接觸; 和

(三)被告通過對另一人造成身體傷害而這樣做的。

通過渲染另一個無意識:

(一)被告人與另一人發生性接觸; 要么

(二)被告與他人發生性接觸或由他人與他人發生性接觸; 和(注意:添加下列元素之一)

(三)其他人實質上無行為能力;

(iv)另一人實質上不能評估性接觸的性質;

(五)其他人實質上無力拒絕參與性接觸; 要么

(vi)另一人實質上不能交流不願意進行性接觸的人。

錯誤的性接觸

(a)被告人與另一人發生過性接觸;

(b)被告未經另一人的許可而這樣做; 和

(c)被告沒有任何合法理由或合法授權進行這種性接觸。

一個人實質上無行為能力或實質上無法評估該行為,拒絕參與或表達不願意:

與未滿12歲的兒童發生嚴重性接觸

(i)被告與兒童有性接觸; 要么

(二)被告與兒童或其他人與兒童發生過性接觸; 和

(三)在進行性接觸時,兒童未滿十二歲。

與已達到12歲但未滿16歲的兒童發生嚴重性接觸

通過使用武力:

(i)被告與兒童有性接觸; 要么

(二)被告與兒童或其他人與兒童發生過性接觸; 和

㈢在進行性接觸時,兒童已達到12歲但未滿16歲; 和(iv)被告通過對該孩子使用武力這樣做。

通過造成嚴重的身體傷害:

(i)被告與兒童有性接觸; 要么

(二)被告與兒童或其他人與兒童發生過性接觸; 和

㈢在進行性接觸時,兒童已達到12歲但未滿16歲; 和

(iv)被告通過對任何人造成嚴重身體傷害而這樣做。

通過使用威脅或恐懼:

(i)被告與兒童有性接觸; 要么

(二)被告與兒童或其他人與兒童發生過性接觸; 和

㈢在進行性接觸時,兒童已達到12歲但未滿16歲; 和

(iv)被告通過威脅或者讓該孩子或其他人害怕任何人將遭受死亡,嚴重的人身傷害或綁架而這樣做。

通過渲染另一個或那個孩子無意識:

(i)被告與兒童有性接觸; 要么

(二)被告與兒童或其他人與兒童發生過性接觸; 和

㈢在進行性接觸時,兒童已達到12歲但未滿16歲; 和

(iv)被告通過使該孩子或其他人失去知覺而這樣做。

通過服用藥物,麻醉劑或其他類似物質:

(i)被告與兒童有性接觸; 要么

(二)被告與兒童或其他人與兒童發生過性接觸; 和

㈢在進行性接觸時,兒童已達到12歲但未滿16歲; 和

(iv)(a)被告人是通過向該兒童或該另一人施用毒品,麻醉品或其他類似物質而這樣做的;

(b)被告以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或未經該兒童或其他人知曉或允許的方式管理毒品,麻醉品或其他類似物質; 和

(c)因此,該兒童或其他人的評價或控制行為的能力嚴重受損。

虐待與兒童的性接觸

(a)被告與兒童進行性接觸; 要么

(b)被告與兒童或其他人與兒童發生過性接觸; 和

(c)在進行性接觸時,兒童已達到12歲,但未滿16歲。

與孩子的不雅自由

(a)被告人實施某種行為或交流;

(b)該行為或通信不雅;

(c)被告人在某個兒童的親自存在下實施該行為或通信;

(d)該兒童未滿16歲; 和

(e)被告人意圖實施該行為或通信:

(i)喚起,呼籲或滿足任何人的性慾; 要么

(ii)虐待,羞辱或貶低任何人。

不雅行為

(a)被告人從事某種行為; 和

(b)該行為是不雅行為。

不雅曝光

(a)被告人暴露他或她的生殖器,肛門,臀部或女性乳暈或乳頭;

(b)被告人的暴露行為不雅;

(c)暴露發生在可合理預期所涉行為被被告人的家人或住戶以外的人看到的地方; 和

(d)曝光是有意的。

加重對兒童的性虐待

(a)被告人從事猥褻行為; 和

(b)該行為是與一名未滿16歲的兒童作出的。

強行擠壓

(a)被告人強迫某人從事賣淫行為; 和

(b)被告將另一人引導至該人,然後從事賣淫行為。

注:如果賣淫行為不是被強迫的,而是“被告引誘,誘使或促使某人進行性交行為,並由被告指示該人向被告人引導,以聘用和獎勵某人”見第134條

有關性行為的定義

性行為。 “性行為”一詞的含義是:

(a)陰莖與外陰之間的接觸,並且為了本分段的目的,涉及陰莖的接觸在穿透時發生,無論如何輕微; 要么

(a)用手,手指或任何物體滲透生殖器的另一個開口,以意圖虐待,羞辱,騷擾或貶低任何人,或喚起或滿足任何人的性慾。

性接觸。 術語“性接觸”是指直接或通過衣服有意觸摸另一人的生殖器,肛門,腹股溝,乳房,大腿內側或臀部,或故意使另一人直接或通過衣服,生殖器,肛門,腹股溝,乳房,大腿內側或任何人的臀部,意圖濫用,羞辱或貶低任何人,或喚起或滿足任何人的性慾。

嚴重的身體傷害。 “嚴重身體傷害”一詞意味著嚴重的人身傷害。 它包括骨折或脫位的骨骼,深部切口,身體撕裂的部位,嚴重的內臟損傷以及其他嚴重的身體傷害。 它不包括輕微的傷害,如黑眼圈或流鼻血。 第128條的傷害程度與第18條第2246(4)條的傷害程度相同,程度較輕。

危險的武器或物體。 術語“危險武器或物體”是指:

(a)任何槍支,是否裝載,以及是否可操作;

(b)任何其他使用或打算使用的武器,裝置,儀器,材料或物質,無論是有生命的還是無生命的,都被認為能夠造成死亡或嚴重的身體傷害; 要么

(c)形成或使用的任何物體,以便在該情況下領導受害人合理地認為該物體能夠造成死亡或嚴重身體傷害。

力。 “武力”一詞是指通過以下行動迫使另一個人屈服或克服或阻止他人的抵抗:

(a)使用或展示危險武器或物體;

(b)擁有以使另一人相信其為危險武器或物體的方式擁有危險武器或物體的建議; 要么

(c)適用於他人的身體暴力,力量,權力或限制,足以使對方無法避免或逃避性行為。

威脅或將其他人置於恐懼之中。 “強姦”或“加重性接觸”的指控“威脅或將其他人置於恐懼之中”是指一種足以導致不合規將導致受害人或另一人遭受死亡,嚴重身體傷害或綁架。

威脅或將其他人置於恐懼之中。 一般來說。 “加重性侵犯或”濫用性接觸“指控”威脅或將其他人置於恐懼之中“是指一種足以導致不合規將導致受害人或另一人受到的傷害比死亡,身體傷害嚴重或綁架程度輕。

夾雜物。 這種較小程度的傷害包括:

(i)對他人或他人財產造成身體傷害; 要么

(ii)威脅 -

(一)控告任何人犯罪;

(二)洩露秘密或宣傳斷言的事實,無論是真是假,都傾向於對某人施以仇恨,蔑視或嘲笑; 要么

(三)通過使用或濫用軍事地位,等級或權威,影響或威脅對某人的軍事生涯產生積極或消極的影響。

身體損傷。 “身體傷害”一詞意味著任何冒犯性觸摸他人,無論如何輕微。

兒童。 “兒童”一詞是指任何未滿16歲的人。

猥褻行為。 “猥褻行為”一詞的含義是:

(A)故意以另一人的生殖器而不是通過衣​​服觸摸,意圖虐待,羞辱或貶低任何人,或喚起或滿足任何人的性慾; 要么

(B)故意使另一人觸及任何人的生殖器而不是通過衣​​服觸摸,意圖虐待,羞辱或貶低任何人,或喚起或滿足任何人的性慾。

不雅的自由。 “不雅自由”一詞是指不雅的行為,但不需要身體接觸。 它包括一個具有必要意圖的人將一個人的生殖器,肛門,臀部或女性乳暈或乳頭暴露給一個孩子。 只要溝通是在兒童的親自存在下進行的,不雅自由就可以包含不雅言語的交流。 如果設計用於激發性慾的詞彙是針對兒童說話的,或者是兒童暴露於性行為或涉及性行為,那麼這是一種不雅的自由; 孩子的同意不相關。

不雅行為。 “猥褻行為”一詞是指與淫穢有關的不道德行為,這種淫穢行為非常粗俗,淫穢,令人厭惡,而且往往會激起性慾或貶低性關係方面的道德。 不雅行為包括在未經他人同意的情況下觀察或製作錄像帶,照片,電影,印刷品,負片,幻燈片或其他機械,電子或化學複製的視覺材料,並且違背他人合理的隱私期望, -

(a)該人的生殖器,肛門或臀部,或(如該另一人是女性)該人的乳暈或乳頭; 要么

(b)該另一人正在從事性行為,雞姦(根據第125條 )或性接觸。

賣淫行為。 “賣淫行為”一語是指為了獲得金錢或其他補償而進行的性行為,性接觸或猥褻行為。

同意。 “同意”一詞是指由主管人員就爭議中的性行為達成自由同意的言詞或公開行為。 通過言語或行為表示不同意意味著沒有同意。 由於被告使用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將另一人置於恐懼之中而造成口頭或身體抵抗或提交不足,不構成同意。 當前或以前的約會關係本身或與被告在涉及性行為中涉及的人的著裝方式不構成同意。 一個人不能同意性行為,如果他們是:

(A)未滿16歲; 要么

(B)基本上不能─

(i)評估有關性行為的性質 -

(一)因飲酒,吸毒,類似物質或其他原因導致精神損害或意識喪失; 要么

(二)使人不能理解有關性行為的性質的精神疾病或缺陷;

(ii)參與有爭議的性行為在體力上下降; 要么

(iii)在身體上溝通不願意參與有爭議的性行為。

關於同意的事實錯誤。 “關於同意的事實錯誤”一詞是指被告因無知或錯誤而認為認為從事性行為的其他人同意。 被告人心中一定存在無知或錯誤,在任何情況下都必須是合理的。 為了合理,無知或錯誤必須基於信息或缺乏信息,這會向合理的人表明另一人同意。 此外,無知或錯誤不能基於疏忽的失敗發現真實的事實。 疏忽是沒有適當的照顧。 在相同或類似的情況下,合理謹慎的人應該謹慎行事。 被告在犯罪時的中毒狀態(如果有的話)與事實錯誤無關。 誤認為另一方同意的人必須是在犯罪時具有相當謹慎,普通,謹慎和清醒的成年人的情況。

最大處罰

兒童的強姦和強姦:不良的解僱,死亡或生命監禁,以及沒收所有工資和津貼。

加重的性侵犯:不良排放,禁閉30年,並沒收所有工資和津貼。

加重對兒童的性侵犯:不良排放,禁閉20年,以及沒收所有工資和津貼。

兒童惡化的性虐待:不良排放,禁閉20年,以及沒收所有工資和津貼。

惡化的性接觸:不良排放,禁閉20年,並沒收所有工資和津貼。

加重與兒童的性接觸:不良排放,禁閉20年,並沒收所有工資和津貼。

虐待與兒童的性接觸:不良排放,禁錮15年,並沒收所有工資和津貼。

不雅自由與孩子:不合理解僱,15年監禁,沒收所有工資和津貼。

虐待性接觸:不良排放,禁閉7年,並沒收所有工資和津貼。

不雅行為:不良排放,禁閉5年,並沒收所有工資和津貼。

強行闖入:不良排放,禁閉5年,並沒收所有工資和津貼。

錯誤的性接觸:不良排放,禁錮1年,並沒收所有的工資和津貼。

不雅的曝光:不流暢的放電,禁閉1年,並沒收所有的工資和津貼。

以上信息源自“ 軍事法庭手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