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軍事行為守則

第3條

第三條

如果我被抓住了,我會繼續用一切手段抵制。 我會盡全力逃避並幫助他人逃離。 我不會接受敵人的假釋或特殊恩惠。

說明

俘獲的不幸並不能減輕武裝部隊成員繼續以所有可用手段抵抗敵方利用的責任。 與日內瓦公約相反,美國軍隊自1949年以來一直與之交戰的敵人將戰俘大院視為戰場的延伸。

戰俘必須為這個事實做好準備。

敵人利用各種手段來利用戰俘進行宣傳,或者無視日內瓦公約獲取軍事信息。 CoC要求對捕獲者的開採努力予以抵制。 過去,美國的敵人利用身心騷擾,普遍虐待,酷刑,醫療忽視和對戰俘的政治灌輸。

敵人試圖誘使戰俘接受沒有給予其他戰俘的特殊恩惠或特權,以換取敵人所期望的聲明或信息,或者戰俘不願逃跑。

戰俘不得以犧牲其他戰俘為代價來尋求特權或接受特殊待遇。

“日內瓦公約”承認,戰俘國家的條例可能會強制逃跑,戰俘可能試圖逃跑。 在高級軍人和戰俘組織的指導和監督下,戰俘必須隨時準備好利用逃生機會。

在共同拘留期間,必須考慮留守戰俘的福利。 一個戰俘必須“認為逃跑”,如果能夠這樣做就必須試圖逃跑,並且必須協助他人逃跑。

日內瓦公約授權僅在戰俘國家授權的範圍內釋放戰俘,並禁止強迫戰俘接受假釋。

假釋協議是一種承諾,即考慮到特殊特權,例如釋放囚禁或減少克制,POW使捕獲者能夠履行規定的條件,例如不攜帶武器或不逃避。 美國不授權任何兵役成員簽署或簽署任何此類假釋協議。

什麼軍人需要知道

具體來說,服務成員應該:

醫務人員和牧師的特殊規定

根據日內瓦公約,專門從事軍隊醫療服務的醫務人員和落入敵人手中的牧師是“留職人員”,不是戰俘。 日內瓦公約要求敵方允許這些人繼續履行醫療或宗教職責,最好是為自己國家的戰俘服務。 當這些“留職人員”的服務不再需要這些職責時,敵人有義務將他們歸還給自己的部隊。

落入敵人手中的軍隊醫務人員和牧師必須維護他們作為“留職人員”的權利,為戰俘的利益履行其醫療和宗教義務,並且必須抓住一切機會這樣做。

如果綁架者允許醫務人員和牧師為POW社區的福利履行其專業職能,則特殊範圍授權CoC下的這些人員,因為它適用於逃跑。

作為個人,只要敵人將他們視為“留職人員”,醫務人員和牧師就沒有義務逃脫或積極幫助他人逃跑。 美國自1949年日內瓦公約首次締結以來的經驗反映了美國人員對俘虜遵守這些規定的限制。 美國的醫療和牧師人員必須準備被視為其他戰俘。

如果綁架者不允許醫務人員和牧師履行其職業職能,那麼他們在所有其他戰俘中的職責與其在CoC下的職責相同。 在任何情況下,醫療人員和牧師都不得擅自裁定授予任何有損戰俘或美國利益的行為或行為。

額外的文章

第1條
第2條
第4條
第5條
第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