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日內瓦公約?

關於戰俘待遇的日內瓦公約

日內瓦公約是一項國際協議,即許多國家的軍隊在戰爭時期必須遵守的一系列條約。 它們首先由國際傷員救濟委員會實施,該委員會後來成為紅十字與紅新月國際委員會。

日內瓦公約旨在保護不再參與戰鬥的士兵。

這包括海上武裝部隊的傷病員和遇難船員以及戰俘和一些輔助平民。

什麼是日內瓦公約?

該公約實際上是一系列條約和協議。 在日內瓦召開的1977年增加的1949年公約和兩項議定書構成了戰爭時期國際人道主義法的基礎。 1951年和1967年的兩項日內瓦公約保護難民。

1949年的日內瓦公約是在1864年,1906年和1929年之後發生的另外三次公約。1949年公約更新了前三項公約達成的原則,規則和協議。

1949年實際上有四項公約,第一項是對協定原始版本進行第四次修訂。 它不僅擴大了對傷病員的保護,而且擴大了對神職人員和醫務人員的保護。

第二次1949年“日內瓦公約”向戰時期間在海上服役的軍事人員提供保護,包括限制在醫院船舶上的人員。

它改編了1906年海牙公約所實施的條款。

第三次1949年公約適用於戰俘,並取代了1929年的戰俘公約。 最值得注意的是,它為囚禁場所的位置和必須維護的標准設定了條件。

第四公約進一步保護平民,包括被佔領領土上的平民。

總共有196個“締約國”或國家多年來簽署並批准了1949年的各項公約,包括許多在幾十年後才參與或簽署的公約。 這些包括安哥拉,孟加拉國和伊朗。

戰俘待遇(第60條)

“日內瓦公約”第60條是更為人所熟知的規定之一,涉及為戰俘付款。 它的部分內容如下:

“拘留國應將所有戰俘按月支付的數額,其數額應通過兌換確定為上述國家的貨幣,數額如下:

第一類:中士以下的囚犯:八瑞士法郎。

第二類:警長和其他士官,或同等級別的囚犯:十二瑞士法郎。

第三類:低於主要等級或囚犯等級的囚犯官員和委託軍官:五十瑞士法郎。

第四類:專業,中尉,上校或同等級別的囚犯:六十瑞士法郎。

第五類:一般軍官或同等級別的囚犯:七十五瑞士法郎。

但是,有關衝突各方可以通過特別協議修改前幾類囚犯的工資預付金額。

此外,如果上述第一段所述的數額與拘留國的武裝部隊的工資相比會過高,或者由於任何原因會使拘留國陷入嚴重困境,那麼在等待與權力達成特別協議之前羈押犯依賴改變上述數量,拘留權:

(a)應繼續用上文第一段所述數額記錄囚犯的賬目;

(b)可以暫時將這些預付給戰俘的工資用於自用,限制在合理的數額內,但對於第一類,其數額絕不低於扣留權給予的數額自己的武裝部隊的成員。

立即給予保護國任何限制的理由。“

日內瓦公約今天仍然在繼續嗎?

儘管“日內瓦公約”實施的條約今天仍在生效,但近年來已經進行了一些關於再次更新它們的討論。 最令人生畏的問題是日內瓦公約對戰俘施行的人道主義權利是否應該與恐怖主義分子或嫌疑恐怖分子有關。

世界各國領導人質疑,這些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寫成並在越南戰爭後更新的規則是否適用於今日的衝突,特別是在2001年9月11日事件之後。如果是這樣,那麼它們如何能更有效地執行? 是否應該修改它們以處理新的威脅,例如恐怖主義行為?

哈米迪訴拉姆斯菲爾德案在2004年引起了人們的關注,當時美國公民哈米迪被指控在美國境內加入塔利班部隊。

因此,這使他成為敵方戰鬥人員,並將他置於日內瓦公約的保護範圍之外。 美國最高法院另有裁決,根據自2001年以來生效的國會決議,允許總統對任何參與9/11恐怖主義襲擊的國家使用一切必要和適當的武力。

此外,公約規定所有締約國 - 包括阿富汗 - 都有義務提供普遍管轄權和支持其保護。 他們必須在自己的土地上強制執行。 有待進一步更新以適應這些不斷變化的時代還有待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