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條:毆打或故意不服上級委託人
文本:
“任何受本章限制的人 -
(1)在其執行職務期間,罷免其上級委託人或抽取或提起任何武器或對他提供任何暴力; 要么
(2)故意不服從他上級委託人的合法指揮; 如果犯罪發生在戰爭時期,死亡或軍事法庭可能指示的其他懲罰,並且如果罪行是在任何其他時間實施的,則通過死刑以外的這種懲罰作為法庭應受到懲罰可能會指示。“
分子
(1) 打擊或毆打上級委託人 。
(a)被告人襲擊,吸引或舉起武器,或向某名委託人提供暴力;
(b)該人員是被告的上級委託官員;
(c)被告當時知道該人員是被告人的上級委託官員; 和
(d)上級委託官員當時正在執行職務。
(2) 違反上級委員官 。
(a)被告人接受某委託人的合法指揮;
(b)這名軍官是被告的上級委託官員;
(c)被告當時知道這名軍官是被告的上級委託軍官; 和
(d)被告故意不服從合法指揮。
說明
(1) 打擊或毆打上級委託人 。
(a) 定義 。
(b) 執行職務 。
一名官員在從事任何由條約,法規,規章,上級命令或軍事用法要求或授權的行為或服務時正在執行職務。 一般而言,任何對該人員有責任維持紀律的人對任何上級人員施加暴力或使用暴力,都會在執行職務時打擊或使用針對該人員的暴力行為。
船上的指揮官或外地單位的指揮官通常被認為在任何時候都值班。
(c) 知識 。 如果被告人不知道該人員是被告人的上級委託人員,則被告人可能不會被定罪。 知識可以通過間接證據來證明。
(d) 防禦 。 在對違反本條規定的襲擊或毆打上級委員的起訴中,被告人有責任正確履行某項責任,或者受害人以對待被告人的方式行事而失去保護( 見 第13c(5)段 )。 例如,如果受害人對被告發起了非法襲擊,這將剝奪受害者對本條的保護,此外,根據具體情況,可以原諒包括襲擊在內的較少的襲擊罪。 ( 見第54c段; RCM 916()。
(i) 高級委託人員 。 第13c(1)( a )和( b )段中的定義適用於此處和c(2)小節。
(二) 罷工 。 “罷工”意味著故意的打擊,並且包括任何無禮攻擊人員的人員,無論輕微。
(iii) 吸取或提起任何武器 。 “吸引或提起任何武器”一語涵蓋以所述方式進行的任何簡單攻擊。 以侵略性方式繪製任何武器,或在上級在場時以威脅的方式提升或揮舞武器,就是被禁止的行為。 “舉起來”中包含了以恐嚇的方式提升槍支,無論是否裝載,俱樂部或可能造成嚴重打擊或傷害的任何事情。
(iv) 提供任何暴力行為 。 “提供任何暴力侵害”一語包括任何形式的毆打或僅僅是在前面更具體的術語中沒有包含的“毆打”和“拉升”。如果沒有執行,暴力必須是身體上的企圖或威脅。 從本文的角度來看,僅僅用言語來威脅並不是一種暴力行為。
(2) 違反上級委員官 。
(a) 訂單的合法性 。
(一) 合法性的推斷 。 要求履行軍事責任或行為的命令可能被推斷為合法,並且在下屬危險時被違反。 這一推斷不適用於明顯的非法命令,例如指導犯罪的命令。
(ii) 簽發官員的權力 。 發布命令的委託官員必須有權發出這樣的命令。 授權可以基於法律,法規或服務習慣
- (三) 與軍事任務的關係 。 該命令必須涉及軍事責任,其中包括完成軍事任務合理需要的所有活動,或維護或提高指揮員的士氣,紀律和實用性,並與維持服務中的良好秩序直接相關。 沒有這種有效的軍事目的,命令不得乾涉私人權利或個人事務。 然而,一個人的良知,宗教或個人哲學的支配不能證明或推the違反其他合法命令的理由。 不服從以其唯一目的達到某種私人目的為目的的命令,或者僅僅是為了增加對預期被告可能犯下的罪行的懲罰而給予的命令,不受本條規定的懲罰。
(iv) 與法定或憲法權利的關係 。 該命令不得與接受命令的人的法定或憲法權利相衝突。
(b) 訂單的個人性質 。 訂單必須專門針對下屬。 違反規定,常設命令或指令或未履行以前規定的義務不受本條規定的懲罰,但可能違反第92條 。
(c) 訂單的形式和傳輸 。 只要命令是可以理解的,命令的形式就不那麼重要了,就像將它傳送給被告的方法一樣。
(d) 訂單的特殊性 。 該命令必須是執行或不執行特定操作的特定任務。 根據本條規定,“服從法律”或執行軍人義務的勸告不構成命令。
(e) 知識 。 被告人必須對命令以及發布命令的人是被告的上級委託官員有實際的了解。 實際的知識可以通過間接證據來證明。
(f) 不服從的性質 。 “故意不服從”是對權威的有意藐視。 不遵守命令通過無視,寬容或健忘不違反本條,但可能違反第92條。
(g) 遵守時間 。 當命令要求立即遵守時,被告聲明不服從的意圖以及未採取任何行動來遵守的行為構成不服從。 如果訂單沒有明確說明或暗示遵守的時間,那麼遵守合理的延遲並不違反本條款。 如果一項命令將來需要履行職責,被告目前違反命令的意向聲明並不構成違反該命令的行為,儘管執行該意圖可能會導致該命令不服從。
(3) 平民和已出獄的囚犯 。 依照軍事法律 ( 見 第2條 )並由委託人員指揮的已退出的囚犯或其他平民應服從本條的規定。
次要罪行包括在內。
(1) 打擊上級委託人執行職務 。
(a)對執行職務的上級委員提出第90條提案或舉起武器或施加暴力
(b) 第128條 -保護; 毆打由電池完成; 用危險武器進行襲擊
(c) 第128條 -對未委託執行職務的人員進行電池襲擊或毆打
(d) 第80條 -企圖
(2) 在執行職務時吸引或舉起武器或向上級委員提供暴力 。
(a) 第128條 -毆打,襲擊危險武器
(b) 第128條 -毆打未執行職務的委託軍官
(c) 第80條 -企圖
(3)故意不服從上級委託人的合法命令。
(a) 第92條 - 不服從合法命令
(b) 第89條 - 不尊重上級委託官員
(c) 第80條 -企圖
最大處罰。
(1) 在執行任職期間,向上級委託人發動攻擊,繪圖或舉起任何武器或提供任何暴力 。 罰款罰款,沒收所有工資和津貼,並禁閉10年。
(2) 故意不服從上級委託人的合法命令 。 不當罰款,沒收所有工資和津貼,並禁閉5年。
(3) 戰時 。 死亡或軍事法庭可能指示的其他懲罰。
下一條 > 第91條 -對準尉,非士官或小職員的從屬行為>
以上資料來自“軍事法庭手冊”,2002年,第4章,第14段
- (三) 與軍事任務的關係 。 該命令必須涉及軍事責任,其中包括完成軍事任務合理需要的所有活動,或維護或提高指揮員的士氣,紀律和實用性,並與維持服務中的良好秩序直接相關。 沒有這種有效的軍事目的,命令不得乾涉私人權利或個人事務。 然而,一個人的良知,宗教或個人哲學的支配不能證明或推the違反其他合法命令的理由。 不服從以其唯一目的達到某種私人目的為目的的命令,或者僅僅是為了增加對預期被告可能犯下的罪行的懲罰而給予的命令,不受本條規定的懲罰。
(iv) 與法定或憲法權利的關係 。 該命令不得與接受命令的人的法定或憲法權利相衝突。
(b) 訂單的個人性質 。 訂單必須專門針對下屬。 違反規定,常設命令或指令或未履行以前規定的義務不受本條規定的懲罰,但可能違反第92條 。
(c) 訂單的形式和傳輸 。 只要命令是可以理解的,命令的形式就不那麼重要了,就像將它傳送給被告的方法一樣。
(d) 訂單的特殊性 。 該命令必須是執行或不執行特定操作的特定任務。 根據本條規定,“服從法律”或執行軍人義務的勸告不構成命令。
(e) 知識 。 被告人必須對命令以及發布命令的人是被告的上級委託官員有實際的了解。 實際的知識可以通過間接證據來證明。
(f) 不服從的性質 。 “故意不服從”是對權威的有意藐視。 不遵守命令通過無視,寬容或健忘不違反本條,但可能違反第92條。
(g) 遵守時間 。 當命令要求立即遵守時,被告聲明不服從的意圖以及未採取任何行動來遵守的行為構成不服從。 如果訂單沒有明確說明或暗示遵守的時間,那麼遵守合理的延遲並不違反本條款。 如果一項命令將來需要履行職責,被告目前違反命令的意向聲明並不構成違反該命令的行為,儘管執行該意圖可能會導致該命令不服從。
(3) 平民和已出獄的囚犯 。 依照軍事法律 ( 見 第2條 )並由委託人員指揮的已退出的囚犯或其他平民應服從本條的規定。
次要罪行包括在內。
(1) 打擊上級委託人執行職務 。
(a)對執行職務的上級委員提出第90條提案或舉起武器或施加暴力
(b) 第128條 -保護; 毆打由電池完成; 用危險武器進行襲擊
(c) 第128條 -通過電池向委任人員進行毆打或毆打,而不是執行職務
(d) 第80條 -企圖
(2) 在執行職務時吸引或舉起武器或向上級委員提供暴力 。
(a) 第128條 -毆打,襲擊危險武器
(b) 第128條 -毆打未執行職務的委託軍官
(c) 第80條 -企圖
(3)故意不服從上級委託人的合法命令。
(a) 第92條 - 不服從合法命令
(b) 第89條 - 不尊重上級委託官員
(c) 第80條 -企圖
最大處罰。
(1) 在執行任職期間,向上級委託人發動攻擊,繪圖或舉起任何武器或提供任何暴力 。 罰款罰款,沒收所有工資和津貼,並禁閉10年。
(2) 故意不服從上級委託人的合法命令 。 不當罰款,沒收所有工資和津貼,並禁閉5年。
(3) 戰時 。 死亡或軍事法庭可能指示的其他懲罰。
下一條 > 第91條 -對準尉,非士官或小職員的從屬行為>
以上資料來自“軍事法庭手冊”,2002年,第4章,第14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