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條和被告的權利
聽證
非司法處罰源自對非法行為的調查以及隨後的聆訊,以確定是否應該懲罰被告並在何種程度上懲罰被告。
一般來說,當向被告的指揮官提出申訴時(或者如果該指揮官收到來自軍事執法人員的調查報告),該指揮官有義務進行調查以確定事實的真相。
如果在初步調查之後,指揮官確定NJP的處置是合適的,指揮官必須給被告提供一定的建議。 指揮官不必親自提供建議,但可以將此責任分配給法律官員或其他適當的人員。 但是,必須提供以下建議。
- 政府證據 。 應該告知被告有關指控所依據的信息或被告知他可以根據請求審查所有可用的陳述和證據。
- 拒絕NJP的權利 。 除非被告人附屬於船隻或登上船隻(在這種情況下,他無權拒絕NJP),他應該被告知他有權要求軍事法庭代替NJP進行審判; NJP可能實施的最高刑罰; 事實上,如果他要求由軍事法庭進行審判,可以通過簡易,特殊或一般的軍事法庭將這些指控交付審判; 因為他的反對,他不能在總統軍事法庭上受審; 而且在特殊或一般的軍事法庭上,他將有權由律師代理。
- 與獨立顧問協商的權利 。 美國訴布克 ,5 MJ 238(CMA 1977)認為,因為不附屬於船隻或登上船隻的被告有權拒絕NJP,他必須被告知他有權與獨立律師就他的決定是否接受或拒絕NJP,如果該NJP的記錄將被接受為證據不利於他,如果被告隨後被法庭軍事審判。 然而,如果不能恰當地告知被告與律師協商的權利,或者未能提供律師,則不會使NJP無效或構成上訴理由。
聽證權
如果被告在被告知其權利後通常在合理的時間內(通常3個工作日,除非指揮官給予延期),不要求法庭軍事審判,或者如果要求軍事法庭的權利不適用,被告應有權親自出席NJP聽證會的指揮官。 在這種聽證會上,被告有權:
- 被告知與他有關的違法證據
- 被允許檢查指揮官將依賴的所有證據來決定是否和多少新澤西州強加
- 提出辯護,延長和減輕,口頭,書面或兩者兼而有之
- 根據請求,如果證人的陳述是相關的,並且合理可用,那麼證人就會出庭,包括那些對被告不利的證人。 如果證人出庭不需要政府報銷,不會過分拖延訴訟程序,或者在軍事證人的情況下不會使他或她免於承擔其他重要職責,並且
- 除非指揮官確定為了正當理由關閉訴訟程序,否則程序向公眾開放。 指揮官不需要特別的設施安排。 即使被告人不希望程序公開,但指揮官可以自行決定是否打開程序。 在大多數情況下,指揮官會部分打開他們,並將相關指揮員(XO,第一中士,監督員等)
“軍事法庭手冊”規定,如果被告人放棄其親自出席指揮官的權利 ,他可以選擇在實施新南威爾士之前提交書面事宜供指揮官考慮。 如果被告進行了這樣的選舉,他應該被告知他有權保持沉默,任何提交的事情都可能在庭審中被用於對他的審判。 儘管被告表示希望放棄親自出席NJP聽證會的權利,但如果執行NJP的官員希望他出席,他可能會被要求出席聽證會。
通常,實際持有NJP聽證會的官員是被告人的指揮官。 第五部分,第 4c,MCM(1998年版)允許指揮官或主管官員在特殊情況下將其權限授予另一名官員。
這些情況並不詳細,但它們必須是不尋常和重要的,而不是指揮官方便的事情。 這種授權應以書面形式進行,並詳細說明其原因。 必須強調的是,這個代表團不包括施加懲罰的權力。
在這樣的聽證會上,被授權舉行聽證會的官員將收到所有證據,準備一份所考慮事項的匯總記錄,並將記錄轉交給具有NJP權力的官員。 然後,指揮官的決定將盡快以個人或書面形式通知被告。
個人代表
個人代表在UCMJ第15條中代表被告發言的概念引起了一些混淆。 獲得這種代表的責任在被告身上。 實際上,他可以自由選擇他想要的任何人 - 律師或非律師 ,官員或入伍者 。
被告選擇代理人的這種自由並不是指定律師提供律師的義務,而現行法規並沒有規定律師的權利,只要這種權利在法庭上存在。 被告人可以由任何願意並能夠出席聽證會的律師代理。
雖然律師的工作量可能妨礙律師的出庭,但是一項沒有律師出現在第15條聽證會上的一攬子規則似乎違反了法律的文字即使不是精神。 同樣可疑的是,可以依法命令代表被告人。 可以公平地說,被告可以有任何人能夠並願意代表他出庭,而無需向政府支付任何費用。
雖然指揮官不必提供個人代表,但應該幫助被告獲得他想要的代表。 在這方面,如果被告希望一名私人代表,他必須被允許有合理的時間獲得某人。
非反對程序
個人代表的出現並不意味著要製定對抗性程序。 相反,指揮官仍然有義務追求真相。 在這方面,他/她控制聽證會的進程,不應允許程序惡化為黨派對抗的氛圍。
目擊者
如果聽證涉及有關被指控犯罪的事實問題,則應召集證人出庭作證,如果他們出現在同一船舶或基地上,或以其他方式免費提供給政府。 因此,在 盜竊案件中 ,如果被告人否認他拿走了錢,那麼可以證明他確實拿走了錢的證人必須親自出面作證,如果他們可以免費獲得政府的話。 但是,應該指出的是,沒有權力傳喚平民證人參加NJP程序。
證明責任
指揮官或主管人員必須以優勢證據判決被告犯下罪行。
發現
在考慮了所有因素後,指揮官作出了他/她的發現:
- 一個。 解僱或不附帶警告。 如果指揮官不信任被告犯有罪行的證據,或者根據他的過去記錄和其他情況判定沒有適當的懲罰,則通常採取這種行動。 不論有無警告,解僱都不被視為NJP,也不視為無罪釋放。
- 灣 根據UCMJ 第32條提交軍事庭審或預審調查。
- C。 推遲採取行動(等待進一步調查或其他正當理由,例如民事當局對同一犯罪進行的等待審判)
- d。 徵收NJ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