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就是為什麼,例如,在你的平民工作上遲遲不被認為是“犯罪”,但遲到軍隊工作是一種“罪行”(違反“軍事司法統一法” 第86條 ,或UCMJ)。
軍事指揮官有多種方法可以在單位內執行良好的秩序和紀律 ,從輕度的行政措施,如正式或非正式的諮詢,到全面的普通法庭軍事法庭,其中一個人可以被判處死刑,甚至被執行。
本文的第一部分給出了美國軍事司法系統的一般背景。
其他相關主題包括:
- 諮詢,譴責和額外培訓 。 諮詢可以是正式的或非正式的。 它也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 它可以是積極的(拍背),也可以糾正。 譴責或訓誡是“咀嚼”。 它們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 書面譴責和訓誡可以提供“往績記錄”,稍後可以用它來證明第15條規定的懲罰或行政降級和解僱。 額外培訓與第15條規定的“額外職責”不同。額外職責是“懲罰”,額外培訓不是。 為了合法,“額外培訓”必須在邏輯上與缺陷糾正相關。
- 管理排放 。 行政許可由於各種原因被授權。 行政解僱的特徵可以是尊敬的,一般(尊敬的條件下)和非尊敬的。
- 第十五條 也稱為“非司法懲罰”或“桅杆”(在海軍/海岸警衛隊和海軍陸戰隊)。 這是指揮官擔任法官和陪審團的“迷你法庭軍事”。 它用於UCMJ下相對較小(輕度)的犯罪行為。 授權的處罰受到指揮官的職位和被告人的等級的限制。 在大多數情況下,一個人可以拒絕第15條的懲罰,而是要求軍事法庭進行審判。
- 自我歧視 。 第五修正案保護平民不受非自願的自證。 軍事人員也受到UCMJ第31條的保護。
- 審前監禁與審前調查 。 軍方沒有“保釋”制度。 但是,如果軍事成員在軍事法庭之前受到限制,則必須遵守特殊規則。 第三十二條預審調查是大陪審團聽證會的軍事版本。
- 法庭Martials 。 這些是“巨頭”。 軍事法庭有三種類型:總結,特殊和一般。 特別法院或普通法院的定罪可能是“ 重罪定罪” 。 法院Martials可以判處罰款,裁減,“懲罰性排放”和監禁時間(在辛苦勞動)。 普通法庭Martials甚至可以對某些罪行判處死刑。
- 第138條投訴 。 UCMJ為軍方成員提供了一種方法,如果他們受到指揮官的“冤枉”。 這是軍事司法系統中最強大但尚未被充分利用的工具之一,可以讓成員維護自己的權利。
軍法背景
軍法(軍事司法)是規範政府軍事編制的法律的一部分。
這在本質上完全是刑事或紀律處分,並且在美國包括和類似於平民刑法。 它的來源是多種多樣的,有些大大地早於美國及其憲法。 然而,由於憲法通過憲法開始存在,因此憲法可以被適當地視為管理我們軍事機構的法律的主要來源。 除了憲法之外,還有其他一些管理軍隊的來源,包括書面和不成文的:國際法對戰爭法和影響軍事編制的許多條約作出了貢獻; 國會提交了統一軍事法典(UCMJ)和其他法規; 行政命令,包括法院 - 武術手冊(MCM),服務條例; 武裝部隊的使用習慣和戰爭; 最後,法院系統已經做出了日常的決定,以澄清灰色地帶。
所有這些構成了我們的軍事法律。
美國憲法。 軍事法的憲法淵源源於兩項規定:賦予立法部門某些權力的人,以及賦予行政部門一定權力的人。 此外,第五修正案承認,武裝部隊的犯罪將依照軍法來處理。
權力授予國會。 根據美國憲法第一條第8款,國會授權:
- 定義並懲罰違反國際法的罪行
- 宣布戰爭,給予商標和報復函,並製定有關土地和水上捕獲的規則
- 提高和支持軍隊
- 提供並維護海軍
- 為政府制定規章制度
- 陸地和海軍
- 規定召喚民兵
- 規定組織,武裝和訓練民兵並管理其中可能為美國服役的部分; 和
- 一般而言,制定一切必要和適當的法律,以執行憲法賦予美國政府或任何部門或官員的上述權力和一切其他權力。
管理局在總統徵用 。 根據“憲法”,總統擔任美國武裝部隊司令,在接到聯邦服務部門的邀請後,總統還擔任各種國家軍隊的總司令。 憲法還授權總統在參議院的同意下任命這些部門的官員。 總統委託所有官員,並有責任看到這個國家的法律得到忠實的服務。
第五修正案 。 在第五次修正案中,“憲法”的製定者認識到軍事服務中出現的案件將與平民生活中出現的案件不同。 第五項修正案部分規定:“除非在大陸陪審團的陳述或起訴書中,除非在陸地或海軍部隊中出現的情況,否則不得以任何人對資本或其他臭名昭著的罪行作出答辯,民兵在戰爭或公共危險中實際服役時“。
國際法 。 武裝衝突法是規定戰鬥人員,非戰鬥人員,交戰方和囚犯的權利和義務的國際法分支。 它包括那些在戰爭時期不僅與敵人而且還有受軍事控制的人的地位和關係的原則和用法。
國會行為 。 UCMJ載於美國法典第47章第10章第801至940節。雖然制定武裝部隊規章的權力屬於憲法,但軍事法已有數百年的歷史。 UCMJ的條款對違反美國武裝部隊軍事法的罪行進行了定義,如果被適當的法庭認定有罪,軍隊成員將受到處罰。 他們還闡述了總統行政命令(法院 - 軍事手冊[MCM])實施的廣泛程序要求。 對於會員來說,這個守則就像州或聯邦刑法典中的平民法律一樣。
行政命令和服務條例 。 憑藉他作為總司令的權力,總統有權頒布行政命令和服務條例來管理武裝部隊,只要他們不違反任何基本的憲法或法律規定。 UCMJ第36條特別授權總統規定各軍事法庭應遵循的程序(包括證據規則)。 根據這些行政權力,總統已經建立了MCM來實施UCMJ。 總統和國會授權軍事秘書和軍事指揮官執行UCMJ和MCM的各項規定,並頒布命令和條例。 我們的法院一貫認為,如果軍事法規符合憲法或法規,就具有法律的力量和效力。 下級指令發布的條例和命令可以由UCMJ第92條強制執行,UCMJ規定違反一般命令和條例,UCMJ 第90和91 條禁止不服從上級命令。
軍事司法的演變
軍事司法和最早組織的部隊一樣古老。 任何軍事司令部的維持紀律和士氣一直都是必不可少的軍事司法制度。 因此,軍事司法的演變必然涉及到兩個基本利益的平衡:戰鬥和對維持良好秩序和紀律的有效而公平的製度的渴望。
統一軍事法典(UCMJ) (1951) 。 對服務統一的願望導致UCMJ於1951年5月31日生效。它由1951年的“軍事法庭手冊”實施。烏克蘭軍事法庭設立了由上訴軍事法官組成的軍事審查服務法庭, ,這是軍事司法系統的第一級上訴。 UCMJ還成立了美國軍事上訴法院(現稱為美國武裝部隊上訴法院(CAAF),最初由三名文職法官組成,這是軍事系統內上訴審查的最高級別(法院)1991年12月1日,又增加了兩名文職法官。)這種上訴法院結構的創立可能是我國歷史上最具革命性的軍事司法變革,在這種結構上提供上訴和審查法院 - 軍事定罪,對武裝部隊的平民控制權被轉交給軍事司法系統本身。
1969年法院武術手冊(MCM) 。 經過數年的準備,新的MCM於1969年1月1日生效。修訂的主要目的是納入美國軍事上訴法院的裁決所需的變更。 在總統簽署頒布新的1969年MCM的行政命令後不到一個月,國會通過了1968年的軍事司法法案,其中主要部分於1969年8月1日生效。
1968年軍事司法法案 。 1968年“軍事司法法”作出的實質性修改是建立了一個審判司法機構,由每個機構的“巡迴法官”組成。 如果該成員以書面形式提出要求並且軍事法官批准了這項請求,該法還允許被告單獨由一名軍事法官(無法院成員)審判。
1983年軍事司法法案 。 自1984年8月1日起,1983年的“軍事司法法”作出了若干程序性修改,其中包括由軍事法官對某些裁決提出政府上訴的規定。 但是,政府可能不會上訴無罪。 該法還規定了美國聯邦上訴法院對美國最高法院的國防和政府上訴。
趨勢 。 今天的UCMJ反映了幾個世紀的刑法和軍事司法經驗。 軍事司法制度已經從允許指揮官強加和執行死刑的司法制度演變為保障服務人員權利和特權的司法制度,這種權利和特權類似於並且在某些情況下甚至超過其民事同行享有的權利和特權。
軍事法庭的管轄權 。 民事法院是否有管轄權決定某一案件取決於若干因素,包括當事方的地位(年齡, 合法居住地等),所涉法律問題的類型(刑事或民事,合同糾紛,拖欠稅款,婚姻爭議等)和地理因素(在紐約犯下的罪行,有關佛羅里達房地產的合同糾紛等)。 法院管轄權主要涉及以下兩個問題:
- 個人管轄權; 也就是說,被控人是受UCMJ管轄的人嗎?
- 主題事項管轄權; 那就是UCMJ規定的行為?
如果兩種情況下的答案都是“是”,那麼只有這樣,法院 - 軍事小組才有權決定案件。
個人管轄權 :法院管轄權不存在於一個人身上,除非他或她受UCMJ第2條定義的UCMJ管轄。 第2條規定,屬於UCMJ的人員包括以下人員:
- 武裝部隊常規成員的成員,包括在入伍條件到期後等待解職的成員; 志願者從集結或接受武裝部隊時起; 從實際入伍到武裝部隊時受到感染; 以及合法召喚或命令武裝部隊或在武裝部隊任職或接受訓練的其他人,從其要求服從條款或命令的日期開始服從。
- 學員,航空學員和海軍陸戰隊員。
- 預備役部隊的成員在進行非現役訓練時; 但是,在美國陸軍國民警衛隊和美國國民警衛隊的成員的情況下,只有在聯邦服役時。
- 有權支付的武裝部隊常規組成部分的退休成員。
自從UCMJ頒布以來,最高法院認為軍方不能從憲法上對武裝部隊成員的平民家屬進行管轄。 此外,美國武裝部隊上訴法院認為,軍隊在越南衝突期間對武裝部隊平民僱員沒有管轄權,儘管所稱的罪行是在戰區內犯下的。 法院認為,UCMJ第2條第(10)款中的“戰爭時期”一詞意味著國會正式宣布的一場戰爭。
主題管轄權 。 一般來說,軍事法庭有權審判法典規定的任何違法行為,除非憲法禁止這樣做。 軍事法院的管轄權完全取決於被告人作為受UCMJ管轄的人的地位,而不是與被控罪行的“服務聯繫”。 例如,受UCMJ管轄的人會被當地商人抓走。 儘管犯罪本身並不是傳統意義上的服務聯繫,但該成員可以通過法庭 - 軍事法庭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