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司法101 - 排放

軍事放電

放電方法。 getty的

一旦你簽署了在軍隊中為你的國家服務的合同,你有義務履行合同,因為軍方有義務提供工作,健康和牙科護理,晉昇機會和休假(假期)。 然而,服務人員對其服役的義務一直持續到終止。 一般而言,這段時間取決於徵募合同的條款,但可能因行政或紀律分離而導致提前終止,這是基於服務成員特別確定的行為。

軍隊中的對與錯沒有灰色地帶。 軍事和民事法律適用,並可在“統一軍事法典”(UCMJ)中引用。

美國武裝部隊給予服役人員的早期分離有兩種類型:懲罰性排放和行政分離。

懲罰性排放。 懲罰性排放是軍事法庭的授權懲罰,並且只能根據違反UCMJ的定罪被判為經批准的軍事判決。 有兩種類型的懲罰性排放: 不良排放(DD) - 只能由一般軍事法庭來判斷,在不利條件下是分離的; 和不良行為解除(BCD) - 可以由一般軍事法庭或特殊法庭審判,並且在光榮以外的條件下分離。

行政分離。 行政分離不能由軍事法庭授予,並且不具有懲罰性質。 根據具體情況的事實,入伍人員可以在行政上與服務特徵(特徵分離)或分離描述分開。

排放類型取決於服務特徵

分離時的表徵基於會員服務的質量,包括下面分離和指導的原因。 軍方根據國防部和軍事部門頒布的“ 統一軍法典”(UCMJ)指令和條例中規定的可接受的個人行為和軍人履行職責的標準來確定“服務質量”,以及歷史悠久的兵役習俗和傳統。

現役軍人或培訓現役軍人的服務質量受到軍事服務的詆毀性質或損害良好秩序和紀律的行為的不利影響,無論該行為是否受到UCMJ管轄權。 表徵可能基於平民社區的行為,被訪者表明這種行為並未對被訪者的服務產生不利影響。

軍方在人物刻畫問題上考慮分離的原因,包括構成分離基礎的具體情況。

一般來說,法規要求軍方根據行為模式而不是孤立的事件來確定特徵。 然而,在某些情況下,單一事件所反映的行為或履行職責是表徵的基礎。

排放類型

尊敬的。 當成員的服務質量一般符合軍事人員可接受的行為和履行職責的標準時,或者在其他方面如此有功以致任何其他特徵明顯不適當時,尊敬的特徵是適當的。

一般(在良好條件下)。 如果會員的服務一直誠實守信,那麼在光榮的條件下表徵該服務是恰當的。 當成員的行為或履行職責的重大消極方面超過成員的軍事行為或履行職責的積極方面超過記錄的積極方面時,服務作為一般(在光榮條件下)的表徵是有保證的。

許多人認為,在正常服務期限結束時分開保證榮譽出院。 事實並非如此。 所有行政排放都考慮到個人的行為和績效。 過多的紀律違規或低績效報告評級可能導致一般(在光榮條件下)解僱。

除了優惠條件。 OTH排放可以通過行政方式獲得的最低排放量。 這是必要的,因為分離的理由是基於一種行為模式,這種行為模式顯然背離了軍事部門成員預期的行為,或者分離原因是基於一項或多項構成重大事件的行為或不作為離開軍事部門成員的預期行為。

可能考慮的因素包括使用武力或暴力來造成嚴重的人身傷害或死亡,濫用特殊的信任地位,忽視上級慣例的上下級關係,危害安全的行為或不作為美國或其他軍事服務人員的健康和福利,以及嚴重危害他人健康和安全的蓄意行為或不行為。

不名譽的排放。 OTH放電與不良放電之間有區別。 OTH不需要軍事法庭來離開軍隊,這純粹是通過行政程序發生的。 然而,不光彩的排放是你可以接受的最低排放形式,必須來自一般的軍事法庭 - 換句話說 - 試驗。 這些典型的犯罪行為會導致不光彩的放電。 你不但不會讓軍隊沒有得到任何好處,而且你會帶著未來雇主看到的犯罪記錄。

放電過程。 行政分離分為兩個基本領域:自願分離和非自願分離。 服務期限結束時的解僱是自願分離的一個例子。 然而,非自願放電過程相當簡單。 指揮官選擇進行非自願解除程序,並書面通知答辯人。

一旦指揮官收到來自答辯人的附帶信件,他/她將確定是否繼續進行解除程序。 如果指揮官選擇召開行政排除委員會(如果需要)。 如果不需要委員會,則指揮官將該包轉發給審批機構(通常是安裝指揮官),以供最終批准或不批准。

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分離主管機關可以在留存或分居問題上考慮以下因素:

孤立的事件和時間偏遠的事件通常對確定是否應該實行行政分離沒有多大價值。 這些記錄的使用通常限於涉及長時間表現的行為模式的案件。

行政管理局。 分離機構至少向管理委員會任命三名經驗豐富的委任,授權或非委任官員。 入選董事會的人員必須達到E-7或以上的等級,並且必須是受訪者的高級人員。 董事會中至少有一名董事必須是O-4或更高級別的董事,並且董事會的大多數成員必須是委託或授權董事。 高級成員是董事會主席。 分離機構也可以任命一位非投票記錄員。 可委任非投票法律顧問協助董事會。

被申請人的權利:被申請人可以自己的名義作證,但須遵守UCMJ(自訴)第31(a)條的規定。 在訴訟過程中,答辯人或律師可隨時提交書面或記錄的事項供董事會審議。 被申請人或律師可以代表他或她致電證人。 答辯人或律師可以詢問出席董事會的任何證人。 答辯人或律師可以在董事會結束案件審理調查結果和建議之前提出論點。

委員會需要在閉門會議中確定其結論和建議。 只有董事會有表決權的成員可以出席。 董事會決定如下:

非自願分離的依據。 個人可以處理非自願分離有幾個原因。 以下是最常見的:

為人父母。 如果成員確定該成員不能令人滿意地履行其職責或無法進行全球任務或部署,則成員可能因為父母而分居。 直到成員獲得正式的缺陷諮詢,並有機會克服適當諮詢或人事記錄中反映的這些缺陷之後,才能啟動分離處理。

身體或精神狀況。 根據指定的身體或精神狀況,個人可能會不由自主地分開,並不等同於殘疾,可能會干擾分配或履行職責。 這種情況可能包括但不限於慢性暈船或暈機,遺尿和人格障礙。 基於人格障礙的分離只有在精神科醫生或心理學家根據有關軍事部門製定的程序完成的診斷得出結論認為該障礙如此嚴重以至於該成員在軍事環境中有效運作的能力是明顯受損。 由於其他原因需要分離時,分離人格障礙並不合適。 例如,如果以不滿意的表現或不當行為為依據進行分離,則不論是否存在人格障礙,成員通常都不會根據本節分開。

失能。 根據10 USC第六章(參考文獻(n))的規定,成員可能因殘疾而分開。 殘疾分居通常會導致榮譽或入門級分離。

錯誤的入伍。 一個成員可能會根據錯誤的入伍,入職或入伍延期而分開。 在下列情況下招募,入職或延期徵兵是錯誤的:(1)如果政府已經知道相關事實或者遵守了適當的指令,則不會發生; (2)這不是該成員欺詐行為的結果; (三)重大缺陷不變。

錯誤的入伍。 通常會獲得榮譽獎勵,除非有資格獲得入門級別的分離(少於180天的軍事服務)。

欺詐性進軍服務。 通過任何故意的重大失實陳述,遺漏或隱瞞,如果在入伍,入職或入境期間知道,成員可以根據採購欺詐招募,入職或服兵役期間而分開。兵役可能會導致拒絕。 服務特徵描述或分離描述是基於服務記錄和欺詐性條目的嚴重程度。 如果欺詐行為涉及隱瞞事先分居的服務未被認定為榮譽,那麼特徵描述通常應該在非榮譽條件之下。

不令人滿意的表現。 如果成員因表現不理想而確定該成員不符合進一步服兵役的資格,則該成員可能會分開。 直到成員獲得正式的缺陷諮詢,並有機會克服適當諮詢或人事記錄中反映的這些缺陷之後,才能啟動分離處理。 對於這種分離原因,諮詢和康復要求特別重要。 由於服兵役不同於任何平民職業,因此,除非按照有關局長規定的標准進行複原努力,否則如果表現不理想,成員不應當分開。 該服務的特點是榮譽或一般(在光榮的條件下)。

酒精濫用康復失敗。 在下列情況下,被提及藥物和酗酒康復計劃的成員可能由於無力或拒絕參加,合作或成功完成該計劃而失敗:(1)缺乏繼續服役的潛力; 或(2)長期康復是必要的,並且該成員被轉移到民用醫療機構進行康復。

不端行為。 因下列情況之一或多種情況,確定該成員不符合進一步軍事服役條件時,成員可因不當行為而分開:

無論成員是否提起民事定罪上訴或已表示有此意圖,均可啟動分離處理程序。 執行已批准的離職通常在上訴結果未獲通過或直至上訴時間已過,但該成員可在應成員的要求或根據有關秘書的指示提出上訴最終訴訟之前分開。

對不當行為服務的表徵通常是在尊嚴條件以外的情況下進行,但對於有突出軍事記錄的人來說,可能需要將其定性為一般(在光榮條件下)。

安全。 如果保留顯然不符合國家安全的利益,則可以根據國防部長在國防部5200.2-R中規定的安全條件和程序將成員分開 表徵基於被訪者的服務記錄和表現。

不滿意參與就緒儲備。 根據美國國防部指令1215.13,有關部長根據相關標準制定的標準,會員可能因不滿意而參與就緒儲備。 服務特徵描述或分隔描述是基於服務記錄和國防部指令1215.13(參考文獻(p))的要求。

體重控制失敗。 當確定該成員不能進一步服兵役時,成員可能會因未能達到體重控制標準而被分開,並且該成員在醫學上未被診斷為患有排除或乾擾體重控制的醫學狀況。 直到成員獲得正式的缺陷諮詢,並有機會克服適當諮詢或人事記錄中反映的這些缺陷之後,才能啟動分離處理。 一般情況下,出院人員的表徵通常是光榮的,除非軍人的記錄證明他是一般人(在光榮的條件下)。

是非自願離職的最常見原因。 根據特定服務的獨特資格,國防部還授權每個軍事部門建立行政解僱的額外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