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學史

犯罪與犯罪學,從古人到文藝復興

只要有人,就有犯罪。 犯罪學作為一門學科,是對犯罪與犯罪因素的研究,其成因及其抑制與預防。犯罪學的歷史在很多方面都是人類的歷史。

隨著人類社會經過數千年的發展,我們也了解犯罪的原因和社會對此的反應。 通常情況下,現代犯罪學的歷史在古代就有其根源。

罪與罰的古代觀

在整個歷史中,人們都犯下了各自的罪行。 在古代,普遍的反應是複仇之一; 受害者或受害者的家人會確切地認為他們是對他們犯下的罪行的恰當回應。

通常,這些反應不是衡量或相稱的。 結果,原來的犯罪分子常常因為對他或她採取的行為而認為自己已成為受害者,因為他們認為這與他所犯的罪行不符。 經常發生的血世仇,有時可能持續幾代人。

第一法律和法規

儘管犯罪對所有社會都是一個問題,但對早期社會犯罪的回應也構成了自己的問題。 明確規定了犯罪和相應懲罰的法律,既是為了平息犯罪,也是為了製止導致受害者報復的血腥事件。

這些早期的嘗試仍然允許犯罪受害者發布懲罰,但是試圖澄清對特定犯罪的回應應該與犯罪本身的嚴重程度相等。 “漢謨拉比法典”是最早也是最著名的為犯罪建立懲罰性規模的企圖之一。

守則中提出的原則最好形容為“報復法”。

宗教與犯罪

在西方文化中,有關犯罪和懲罰的早期觀點在聖經舊約中得到保存。 這個概念最容易被認為是“一隻眼睛的眼睛”這個表達。

在早期的社會中,犯罪以及其他所有事情都是在宗教的背景下進行的。 犯罪行為冒犯了眾神或上帝。 正是在這種情況下,復仇行為才是合理的,作為安撫眾神對罪犯所犯的侮辱行為的一種手段。

早期哲學與犯罪

我們對犯罪和懲罰之間關係的現代理解大部分可以追溯到希臘哲學家柏拉圖和亞里士多德的著作,儘管他們的許多概念需要超過一千年才能紮根。

柏拉圖是第一個理論認為,犯罪往往是由於教育水平低下所致,應根據犯罪程度評估對犯罪行為的懲罰,從而可以減輕犯罪的可能性。

亞里士多德提出了這樣的觀點:對犯罪的反應應該試圖防止未來的犯罪行為,無論犯罪分子還是其他可能傾向於犯下其他罪行的人。

最值得注意的是,對犯罪的懲罰應該成為對其他人的威懾。

世俗法與社會

羅馬共和國是第一個制定全面法律法規的社團,包括刑法典。 羅馬人被廣泛認為是現代法律制度的真正先驅,它們的影響至今仍然存在,因為拉丁語被保留在許多法律術語中。

羅馬對犯罪行為採取了更為世俗的觀點,認為犯罪行為是對社會的冒犯,而不是對上帝的侮辱。 因此,它承擔了將懲罰確定為政府職能並作為維護秩序社會的手段的角色。

中世紀的犯罪與懲罰

西方基督教的傳入和傳播,帶來了犯罪與懲罰之間的宗教關係的回歸。

隨著羅馬帝國的衰落,缺乏強大的中央權威導致對犯罪態度退步。

犯罪行為開始被認為是魔鬼或撒旦的作品和影響。 犯罪等同於犯罪。

與古代相比,為了安撫眾神而經常進行懲罰,現在在“上帝的工作”的背景下進行懲罰。 苛刻的懲罰是為了清除犯罪的罪犯並使他們擺脫魔鬼的影響。

現代犯罪觀的基礎

與此同時,基督教引入了寬恕和同情的優點,對犯罪和懲罰的看法也開始演變。 羅馬天主教神學家托馬斯阿奎那在他的論文“Summa Theologica”中最好地表達了這些概念。

據信上帝確立了“自然法”,並且犯罪被理解為違反了自然法,這意味著犯了罪的人也犯下了與上帝分離的行為。

人們開始明白,罪行不僅會傷害受害者,還會傷害罪犯。 犯罪分子雖然受到懲罰,但也同樣受到憐憫,因為他們把自己置於上帝的恩典之外。

雖然這些想法源於宗教研究,但我們今天在世俗的犯罪和懲罰觀念中盛行這些概念。

現代犯罪學與世俗社會

那些時代的國王和王后聲稱他們對上帝的意志擁有極權主義的權威,聲稱自己已被上帝掌權並因此在他的意誌之內行事。 對人身,財產和國家的罪行都被視為對上帝的罪行和罪惡。

君主自稱是國家元首和教會領袖。 懲罰往往是迅速和殘酷的,很少考慮到罪犯。

隨著教會與國家分離的概念開始紮根,關於犯罪與懲罰的想法採取了更為世俗化和人文化的形式。 現代犯罪學是在社會學研究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

現代犯罪學家的核心是尋找犯罪的根源,並確定如何最好地處理犯罪並防止犯罪。 早期的犯罪學家主張採用合理的方法來處理犯罪,並推動政府當局的濫用行為。

現代犯罪學中的理性呼喚

意大利作家Cesare Beccaria在他的著作“犯罪與懲罰”一書中主張根據犯罪的嚴重程度,規定一個固定比例的犯罪和相應的懲罰。 他認為犯罪越嚴重,懲罰越嚴厲。

貝卡里亞認為,法官的作用應限於確定有罪或無罪,並應根據立法機構制定的指導方針進行處罰。 過度的懲罰和辱罵法官將被淘汰。

貝卡里亞還認為,預防犯罪比懲罰犯罪更重要。 因此,懲罰犯罪應該有助於使其他人免於犯下這些罪行。

思想是,快速司法的保證會說服某人可能犯罪,首先考慮潛在後果。

人口統計學與犯罪之間的關係

犯罪學進一步發展,因為社會學家試圖了解犯罪的根源。 他們研究了環境和個人。

隨著1827年法國首次發布國家犯罪統計數據,比利時統計學家Adolphe Quetelet研究了人口統計學與犯罪率之間的相似性。 他比較犯罪率較高的地區以及犯罪者的年齡和性別。

他發現犯罪人數最多的是受教育程度低,年齡較小的男性。 他還發現更多的犯罪是在富裕而富裕的地理區域犯下的。

然而,犯罪率最高的地區是身體最靠近貧困地區的富裕地區,這表明窮人將前往富裕地區犯罪。

這表明犯罪主要是由於機會而發生的,並表現出經濟狀況,年齡,教育程度和犯罪之間的強相關性。

生物學,心理學和犯罪之間的聯繫

在19世紀後期,意大利精神病學家切薩雷隆布羅索根據個人的生理和心理特徵研究了犯罪的原因。 最值得注意的是,他建議大多數職業罪犯不像其他社會成員那樣演變。

Lombrosso發現了犯罪分子之間共同的某些身體屬性,導致他認為存在導致個人潛在犯罪的生物和遺傳因素。

現代犯罪學

這兩種思維方式,生物學和環境學,已經逐漸相互補充,同時認識到導致犯罪原因的內部和外部因素。

這兩種思想形成了今天被認為是現代犯罪學的學科。 犯罪學家現在研究社會,心理和生物因素。 他們向政府,法院和警察組織提出政策建議,以協助預防犯罪。

隨著這些理論的發展, 現代警察部隊刑事司法系統演變也在發生。

警察的目的是為了預防和發現犯罪,而不是簡單地對已犯下的罪行作出反應。 刑事司法系統現在用來懲罰犯罪分子,以遏制未來的罪行。

犯罪學的職業潛力

犯罪學已經成為一個高度多元化的領域,其中包含社會學,生物學和心理學的元素。

研究犯罪學的職業包括警察 ,研究人員, 犯罪現場和法醫實驗室技術人員 ,律師,法官, 安全專業人員心理學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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