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裝衝突法(LOAC)

戰爭規則

LOAC定義

LOAC起源於文明國家的願望,以防止不必要的痛苦和破壞,同時不妨礙有效發動戰爭。 LOAC是國際公法的一部分,對武裝敵對行為進行管理。 它還旨在保護平民,戰俘,傷者,病者和遇船難者。 LOAC適用於國際性武裝衝突以及在武裝衝突中進行軍事行動和相關活動,但這些衝突具有特徵。

LOAC政策

DoDD 5100.77DoD Law of War Program ,要求每個軍事部門設計一個確保LOAC遵守的程序,防止LOAC違規,確保迅速報告違反LOAC的指控,適當地訓練LOAC中的所有部隊,並完成對新武器的法律審查。 儘管一些服務通常將LOAC稱為戰爭法(LOW),但在本文中LOAC和LOW是相同的。 根據1949年“日內瓦公約”的規定,LOAC培訓是美國的條約義務。 培訓應具有一般性; 然而,機組人員,特種部隊,特種作戰部隊,步兵部隊,醫務人員和安全部隊等某些群體會接受額外的專門培訓,以解決他們可能遇到的獨特問題。

國際和國內法

LOAC來自習慣國際法和條約。 習慣國際法基於各國按法律要求接受的做法,確立了管理武裝衝突中軍事行動的傳統規則。

美國憲法第六條規定,美國的條約義務是“土地的最高法律”,美國最高法院認為國際法包括習俗在內是美國法律的一部分。 這意味著美國進入的條約和協議享有與國會通過並由總統簽署的法律一樣的平等地位。

因此,所有受美國法律約束的人都必須遵守美國的LOAC義務。 特別是,軍事人員必須考慮LOAC來規劃和執行行動,並且必須在戰鬥中服從LOAC。 根據“ 統一軍事法典”(UCMJ),違反LOAC的人可能會因戰爭罪而被追究刑事責任。

原則

武裝衝突的三項重要LOAC原則 - 軍事必要性,區別和比例性。

軍事必要性。 軍事上的需要要求作戰部隊只參與完成合法軍事目標所必需的行為。 攻擊應嚴格限於軍事目標。 在將軍事必要性應用於瞄準時,這一規則通常意味著美國軍方可能瞄準那些如果被摧毀就會盡快引導敵人部分或完全屈服的設施,裝備和部隊。

作為在沙漠風暴行動期間遵守軍事必要性原則的例子,考慮我們瞄準和摧毀伊拉克飛毛腿導彈電池和伊拉克軍隊和空軍。 這些行動迅速取得了空中優勢,加速了伊拉克軍方的失敗。

軍事必要性也適用於武器審查。 AFI 51-402“武器評估”要求空軍對旨在滿足軍事要求的所有武器和武器系統進行法律審查。 這些審查確保美國遵守其國際義務,特別是與武裝衝突法有關的國際義務,並有助於軍事規劃人員確保軍事人員不使用違反國際法的武器或武器系統。 非法武裝武器包括有毒武器和在武裝衝突中不斷膨脹的子彈。 即使合法武器在特定情況下可能需要一些限制,以增加對LOAC的遵守。

區別。 區別意味著區分合法的戰鬥目標和非戰鬥目標,如平民,平民財產,戰俘和受傷人員。

區分的核心思想是只參與有效的軍事目標。 不分青紅皂白的攻擊是無差別地擊中軍事目標和平民或平民目標的攻擊。 區別要求維護者將軍事物體與民用物體分開,並儘可能將其分開。 因此,在彈藥廠旁邊安置醫院或戰俘營是不合適的。

相稱。 相稱性禁止使用超出實現軍事目標所需的任何種類或程度的力量。 比例性將獲得的軍事優勢與獲得這種優勢的同時造成的傷害相比較。 相稱性需要通過攻擊合法的軍事目標和預期的偶然的平民傷害或損害來預測具體和直接軍事優勢之間的平衡測試。

在這種平衡測試下,禁止過多的意外損失。 在平民傷亡明顯超過軍事收益的情況下,相稱性旨在防止襲擊。 這一原則鼓勵作戰部隊盡量減少附帶損害 - 由於合法的軍事目標的合法攻擊而發生的偶然的,無意的破壞。

1949年的日內瓦公約

一些最重要的LOAC規則來自1949年的日內瓦公約。日內瓦公約由四個獨立的國際條約組成。 這些條約旨在保護戰鬥人員和非戰鬥人員免遭不必要的痛苦,這些人可能在敵對行動期間傷亡,生病,遇船難者或戰俘。 他們還設法保護平民和私人財產。 這四項條約規定在戰爭或武裝衝突期間治療傷病部隊, 戰俘和平民。

戰鬥

日內瓦公約區分合法的戰鬥人員,非戰鬥人員和非法戰鬥人員。

合法戰鬥員。 合法的戰鬥員是由政府當局或LOAC授權參與敵對行動的個人。 合法的戰鬥員可能是正規武裝部隊或非正規部隊的成員。 在任何情況下,合法的戰鬥員都必須由下屬負責人指揮; 已經確定了遠距離識別的特殊標誌,例如製服; 公開攜帶武器,並根據LOAC進行他或她的戰鬥行動。

武裝衝突法適用於參與武裝衝突敵對行動的合法戰鬥人員,並為衝突期間合法的戰爭行為提供戰鬥豁免權,但違反武裝衝突法除外。

非戰鬥人員。 這些人未被政府當局或LOAC授權參與敵對行動。 事實上,他們不參與敵對行動。 這一類別包括伴隨武裝部隊的平民; 沒有戰鬥力的戰鬥員,如戰俘和傷員,以及屬於未經授權從事戰鬥活動的武裝部隊成員的某些軍事人員,如醫務人員和牧師。 非戰鬥人員不得成為直接攻擊的對象。 但是,如果這種攻擊是通過合法手段達到合法目標的,那麼他們可能會因為直接攻擊軍事目標而遭受傷害或死亡事件而沒有這種違反LOAC的攻擊。

非法戰鬥人員。 非法戰鬥人員是指未經政府當局或國際法授權不經政府授權直接參與敵對行動的個人。 例如,搶劫和掠奪的土匪和襲擊被擊落的空軍人員的平民是非法戰鬥人員。 參與敵對行動的非法戰鬥人員違反LOAC並成為合法目標。

他們可能會遇難或受傷,如果被抓獲,可能會因為他們違反LOAC而被當作戰犯審判。

未確定狀態。 如果對某人是合法的戰鬥人員,非戰鬥人員還是非法戰鬥人員存在懷疑,則應擴大日內瓦“戰爭罪犯公約”的保護範圍,直至身份確定。 佔領國必須召集一個主管法庭來確定被拘留者的地位。

軍事目標

LOAC管轄空中作戰行為。 軍事必要性原則限制對合法軍事目標的空襲。 軍事目標是指那些根據自身性質,位置,目的或使用對敵人的軍事能力作出有效貢獻的軍事目標,並且在發動攻擊時存在的情況下,其全部或部分的破壞,捕獲或中和可以增強合法的軍事目標。

針對人員。 LOAC保護平民。 禁止軍事攻擊城市,鄉鎮或村莊,不得以軍事需要為由。 攻擊非戰鬥人員(通常稱為平民)的唯一目的是恐嚇他們也是被禁止的。 儘管平民不可能成為直接攻擊的對象,但武裝衝突法警察組織認識到,軍事目標無需倖免,因為它的破壞可能造成附帶損害,導致意外死亡或平民傷亡或財產損失。

指揮官及其指揮官必須考慮到直接攻擊軍事目標而導致的意外間接平民傷亡和可能的傷亡程度,並且在符合軍事需要的情況下,設法避免或盡量減少平民傷亡和破壞。 預期的平民損失必須與所尋求的軍事利益相稱。 法官的支持者,情報人員和作戰人員在確定目標是否合適以及指揮官在計劃攻擊時已知的特定情況下使用武器的選擇方面發揮著關鍵作用。

定位對象。 LOAC專門描述不應成為直接攻擊目標的物體。 為了反映軍事行動必須針對軍事目標的規則,通常用於和平目的的物品享有免於直接攻擊的普遍豁免權。

具體保護適用於醫療單位或機構; 傷員和病人的運輸; 軍事和民用醫院船舶; 日內瓦公約“下設立的安全區; 宗教,文化和慈善建築,紀念碑和戰俘營。 但是,如果這些物體用於軍事目的,它們會失去免疫力。

如果這些受保護的物體位於法定的軍事目標(LOAC禁止的)附近,那麼當附近的軍事目標合法使用時,它們可能遭受附帶損害。

飛機和戰鬥

敵軍飛機和機組人員。 除非在中立空域,否則敵方軍用飛機可能在任何地方遭到襲擊和摧毀。 如果飛機明顯失靈並失去作戰手段,就必須停止對敵方軍用飛機的襲擊。 從殘疾飛機降落並且不提供抵抗的空軍人員不會受到攻擊。 抵抗血腥或被擊倒並且繼續戰鬥的空軍人員可能受到攻擊。 特定行動的交戰規則(ROE)通常會提供額外指導,以符合LOAC對攻擊敵方飛機的義務。

敵人民用飛機。 由於LOAC保護非戰鬥人員免受直接攻擊,敵方的公共和私人非軍用飛機通常不會受到攻擊。 自二戰以來,各國越來越認識到避免攻擊民用飛機的必要性。 然而,在特殊情況下,民用飛機可能會受到合法攻擊。 如果民用飛機發起攻擊,它可能被認為是直接的軍事威脅並遭到襲擊。

如果有合理懷疑敵意的理由,當這種飛機高速接近軍事基地或未經許可進入敵方領土並無視信號或警告登陸或前往指定地點時,也可能存在直接的軍事威脅,證明攻擊是正當的。

敵方軍用醫療飛機。 敵方軍用醫療飛機通常不受LOAC的攻擊。 但是,至少有六例可能導致合法的襲擊。 如果敵方的軍用醫用飛機可能會被合法地襲擊和摧毀:

執行LOAC規則

違反LOAC的軍人將受到刑事起訴和懲罰。 刑事起訴可能在國家或國際論壇上進行。 從理論上講,美國武裝部隊可能會受到UCMJ軍事法庭或國際軍事法庭的起訴,例如二戰後在紐倫堡和東京,南斯拉夫和盧旺達使用的軍事法庭。 辯護人“我只是遵從命令”,一般不被國家或國際法庭接受為戰爭罪審判中的辯護。

個別飛行員/士兵/水手/海軍陸戰隊員仍​​然對其行為負責,並且預計會遵守LOAC。

報復。 如果違反LOAC的敵人仍然參與武裝衝突,起訴LOAC侵犯行為可能不可行或不切實際。 但是,戰爭罪沒有任何時效限制。 此外,武裝衝突法令允許戰鬥人員進行報復行為,以執行敵方部隊遵守LOAC規則的行為。 報復是為了應對違反LOAC的行為。 如果不是針對敵方先前的非法行為,否則將禁止報復行為。 報復的合法行為不能成為反報復的基礎。 如果針對戰俘,報復總是被禁止的; 海上受傷,患病或遇船難者; 平民及其財產; 或宗教或文化財產。 為了合法,報復必須:

ROE(參與規則)

在JCS審查和批准後,主管指揮官,通常是地域戰鬥指揮官,發布ROE。 ROE描述部隊將開始或繼續參與戰鬥的情況和限制。 通常,執行訂單(EXORD),操作計劃(OPLAN)和操作訂單(OPORD)包含ROE。 根據國家政策目標,任務要求和法治,ROE確保在行動中使用武力。 一般而言,ROE提供了針對特派團政治和軍事性質的LOAC原則的更詳細的應用。 ROE列出了飛行員自衛權的參數。 所有航空兵都有義務和法定義務去理解,記住和應用任務ROE。 在軍事行動期間,LOAC和特別定制的ROE為使用武力提供指導。 CJCS的長期參與規則(SROE)賦予了指揮官在對抗敵對行為或敵對意圖時使用武力進行自衛的方向。

SROE並不限制飛行員固有的使用一切適合個人或單位自衛的必要手段的權利。 基於SROE的一些基本考慮如下:

以上信息來源於AFPAM36-2241V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