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保護和限制令

在民事司法制度中,當一方向法院申請保護另一人時,法官會發布“限制令”或“保護令”。 美國的軍事司法制度有其自己的“限制令”,通常稱為“軍事保護令”,但它是官方的“自由條件”。

“軍事法庭手冊”(MCM)第304條允許指揮官在某些情況下施加“預審限制”。

預審約束是對犯罪處置之前和期間實施的人身自由的道德或身體限制。 預審約束可以由限制來代替逮捕,逮捕,禁閉或自由條件。

逮捕勒索的限制

代替逮捕的限制是通過口頭或書面命令限制某人,指示該人保持在指定的限度內; 除非另有指示,受限制的人員在受到限制時應履行全面的軍事職責。

逮捕

逮捕是指通過口頭或書面命令限制某人,而不是作為懲罰,指揮該人保持在規定的限度內; 處於逮捕狀態的人可能不需要履行全面的軍事職責,例如指揮或監督人員,擔任警衛或攜帶武器。 逮捕狀態自動終止,當事人被下令逮捕或上級當局執行職務時,與逮捕狀態不一致,但這並不妨礙要求被逮捕的人進行普通清潔或警察,或參加例行培訓和職責。

坐月子

審前羈押是指根據主管當局的命令強加的身體上的限制,在處置犯罪之前剝奪一個人的自由。 禁閉是否得到授權有非常嚴格的限制。 有關更多信息,請參閱我們的預審監禁文章

自由條件

關於自由的條件是通過指令某人做或不做某些行為的命令實施的。

這些條件可以與其他形式的約束或分開施加。 “軍事保護令”屬於“自由條件”範疇。

與需要法官授予保護令或限制令的民事司法制度不同,在軍隊中,任何委任官員都可以對任何入伍成員施加自由條件。 只有成員所主管的權威指揮官才能對委託或授權官員施加自由條件。 對委員會或授權官員施加自由條件的權力不得轉讓。

但是,指揮官可委派手令軍官,小型軍士和非軍官官員對指揮官的命令的入伍者的自由或受該指揮官的授權施加條件。 例如,指揮官將權力強加於自由條件的權力賦予其第一中士是很常見的。

當局不能隨心所欲地對自由施加條件。 為了使保護令生效,必須有“合理的信念”:

以下是一些軍事當局通常會對自由施加條件的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