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法庭手冊”(MCM)第304條允許指揮官在某些情況下施加“預審限制”。
預審約束是對犯罪處置之前和期間實施的人身自由的道德或身體限制。 預審約束可以由限制來代替逮捕,逮捕,禁閉或自由條件。
逮捕勒索的限制
代替逮捕的限制是通過口頭或書面命令限制某人,指示該人保持在指定的限度內; 除非另有指示,受限制的人員在受到限制時應履行全面的軍事職責。
逮捕
逮捕是指通過口頭或書面命令限制某人,而不是作為懲罰,指揮該人保持在規定的限度內; 處於逮捕狀態的人可能不需要履行全面的軍事職責,例如指揮或監督人員,擔任警衛或攜帶武器。 逮捕狀態自動終止,當事人被下令逮捕或上級當局執行職務時,與逮捕狀態不一致,但這並不妨礙要求被逮捕的人進行普通清潔或警察,或參加例行培訓和職責。
坐月子
審前羈押是指根據主管當局的命令強加的身體上的限制,在處置犯罪之前剝奪一個人的自由。 禁閉是否得到授權有非常嚴格的限制。 有關更多信息,請參閱我們的預審監禁文章 。
自由條件
關於自由的條件是通過指令某人做或不做某些行為的命令實施的。
這些條件可以與其他形式的約束或分開施加。 “軍事保護令”屬於“自由條件”範疇。
與需要法官授予保護令或限制令的民事司法制度不同,在軍隊中,任何委任官員都可以對任何入伍成員施加自由條件。 只有成員所主管的權威指揮官才能對委託或授權官員施加自由條件。 對委員會或授權官員施加自由條件的權力不得轉讓。
但是,指揮官可委派手令軍官,小型軍士和非軍官官員對指揮官的命令的入伍者的自由或受該指揮官的授權施加條件。 例如,指揮官將權力強加於自由條件的權力賦予其第一中士是很常見的。
當局不能隨心所欲地對自由施加條件。 為了使保護令生效,必須有“合理的信念”:
- 所訂的限制是由情況所要求的。
以下是一些軍事當局通常會對自由施加條件的例子:
- 指揮官收到的信息使他有理由相信他的指揮員與已婚人員有染。 指揮官命令該成員在離婚決定之前不與該人進行任何接觸。
- 第一位中士對分配給他指揮的一名士兵的家中的國內情況做出了回應。 抵達後,他看到發生襲擊的證據。 第一名中士命令軍人當晚在營房內睡覺,並命令該成員與其配偶直接聯繫,直至另行通知。
- 一位委託軍官打破了兩名入圍成員之間的戰鬥。 她命令他們彼此不要有任何联系,直至另行通知。
- 第一名中士被通知她的一名入伍成員已經反彈了幾次支票。 她命令入伍的成員不要再寫更多的支票,直至另行通知。
- 一位成員正在等待他是否要進入法庭的決定。 由於此類決定有時需要數週,他要求休假(休假)一周,並由指揮官批准。 指揮官命令該成員在休假時每天打電話給他的主管辦理登機手續。
雖然大多數自由條件都是書面的,但並不要求它們如此。 口頭訂單同樣有效。 通常情況下,一個當局會對自由施加口頭條件,並在時間允許的情況下以書面命令跟進。
自由的條件是法律秩序。 如果一名成員違反了命令,他或她將受到第90條 “統一軍事法典法典”(UCMJ)的懲罰, 故意 違反 高級委託官員 , 第91條 , 故意 違反 War令官員的合法命令,未委任官員,或小資官員 ,或第92條 , 不服從命令或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