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CMJ的懲罰性文章

第91條:對準尉,國家歸口單位或採購部門的非從屬行為

文本 。 “任何准許人員或入伍人員 -

(1)在該人員執行其職務期間,襲擊或攻擊強迫官員,士官或小型官員;

(2)故意不服從準尉, 非士官或小職員的合法命令; 要么

(3)在該人員執行其職務期間,對war嚇人員,未成年人員或小型人員的蔑視或對其語言或行為不尊重; 應當按照軍事法庭的指示予以懲罰。“

元素。

(1) 襲擊或毆打手令,未服役的或小手腕

(a)被告人是強制執行官員或被列入名單的成員;

(b)被告人襲擊或攻擊某一手令,未投入使用或小型官員;

(c)襲擊或襲擊是在受害人執行任務期間犯下的; 和

(d)被告人當時知道被襲人或毆打的人是手令,未成年人或小型官員。 注:如果受害人是被告人的上級未成年人或小職員,則添加以下要素

(e)受害人是被告的上級未成年人或小職員; 和

(f)被告隨後知道被控人或被毆打的人是被告人的上級非受委託人或小人員。

(2) 不服從手令,未服役或小型軍官

(a)被告人是強制執行官員或被列入名單的成員;

(b)被告人從某些手令,未投入使用或小型官員那裡收到某種合法命令;

(c)被告人當時知道發出命令的人是一名手令,沒有執行任務的人員或小型官員;

(d)被告有義務服從命令; 和

(e)被告故意不服從命令。

(3) 以輕蔑或以不禮貌的態度對待手令,不受委託或小職員的言辭或行為不端

(a)被告人是強制執行官員或被列入名單的成員;

(b)被告人確實或遺漏某些行為或使用某種語言;

(c)這種行為或語言是用於某個手令,未投入使用或小型官員的視線或聽覺之內的;

(d)被告人然後知道被指控行為或語言的人是一名手令,沒有執行任務的人,或是一名小職員;

(e)受害人當時正在執行職務; 和

(f)在這種情況下,被告以這種行為或語言藐視或不尊重上述逮捕令,未成年人或小型官員。 注:如果受害人是被告人的上級未成年人或小職員,則添加以下要素

(g)受害人是被告的上級未成年人或小職員; 和

(h)被告人知道被指控行為或語言的人是被告的上級未成年人或小職員。

說明。

(1) 一般情況 。 第91條與第89條和第90條關於委託官員的權利證明,服兵役和小規模官員有相同的一般主張,即確保順從他們的合法命令,並保護他們免受暴力,侮辱或不尊重。

然而,與第89條和第90條不同,本條不要求上下級關係作為任何被譴責的罪行的要素。 本條不保護代理人員或代理人員 ,也不保護不是執勤人員 ,非人員或小型人員的 憲兵或海岸巡邏人員。

(2) 知識 。 第91條禁止的所有犯罪行為都要求被告確實知道受害人是執法人員,非執勤人員或小職員。 實際的知識可以通過間接證據來證明。

(3) 襲擊或毆打手令,不准任何人或小人員 。 關於“罷工”和“執行辦公室”的討論, 第14c段 。 有關“攻擊”的討論,請參閱第54c段

根據第一百二十八條或第一百三十四條的規定 ,已被解除服役的囚犯或任何其他受軍事法律約束的平民對手令,士官或小型軍官的襲擊應予以控告。

(4) 不服從手令,不服從或小職員。 關於合法性,個人性質,形式,傳播和秩序的特殊性,不服從的性質以及遵守命令的時間的討論, 第14c(2)段

(5) 以蔑視或不禮貌的態度對待手令,非委託人或小型官員 。 “走向”要求行為和語言在相關令狀,未投入使用或有關的小職員的視線或聽力範圍內。 關於“執行其辦公室”的討論, 第14c段 。 有關不敬的討論, 請參閱 第13c段

次要罪行包括在內。

(1) 在執行任職期間觸擊或毆打手令,未服役的人員或小人員

(a) 第128條 -保護; 毆打由電池完成; 用危險武器進行襲擊

(二) 第一百二十八條 -毆打未在執行任職的手令,士或小型官員

(c) 第80條 -企圖

(2) 不服從手令,未服役或小型軍官

(a) 第92條 - 不服從合法命令

(b) 第80條 -企圖

(3) 在執行職務時藐視或以不禮貌的態度對待手令,不准任何人或輕率的官員

(a) 第117條 - 使用挑釁或責備言論

(b) 第80條 -企圖

最大處罰

(1) 襲擊或襲擊準尉 。 不當罰款,沒收所有工資和津貼,並禁閉5年。

(2) 毆打或刁難優秀的未成年人或卑鄙軍官 。 不合理的解僱,所有工資和津貼的遺失,以及3年的監禁。

(3) 襲擊或毆打其他未成年人或卑鄙的人員 。 罰款罰款,沒收所有工資和津貼,以及禁閉1年。

(4) 故意違反逮捕令的合法命令 。 不合理的解僱,沒收所有工資和津貼,並禁閉2年。

(五) 故意違反未成年人或者小職員的合法秩序的 。 不良行為解除,沒收所有工資和津貼,並禁閉1年。

(6) 藐視或不尊重准許人員 。 行為不當,沒收所有工資和津貼,以及禁閉9個月。

(7) 蔑視或不尊重上級的士官 。 不良行為解除,沒收所有工資和津貼,以及禁閉6個月。

(8) 藐視或不尊重其他未成年人或卑鄙的人員 。 沒收三個月三分之二的工資和三個月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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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資料來源於2002年軍事法庭手冊,第4章第15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