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4年民權法案第七章

防止就業歧視

在1964年民權法案通過之前,雇主可以因為種族,宗教,性別或國籍而拒絕求職者。 雇主可以拒絕一名員工晉升,決定不給他或她一個特定的任務,或以某種方式歧視那個人,因為他或她是黑人或白人,猶太人,穆斯林或基督徒,男人或女人或意大利語,德語或瑞典語。

這一切都是合法的。

什麼是1964年民權法案的第七章

當1964年“民權法案”第七章通過時,基於個人種族,宗教,性別,民族血統或膚色的就業歧視成為非法行為。 該法律保護公司員工和求職者。 所有擁有15名或更多員工的公司都必須遵守1964年民權法案”第七章規定的規則該法還建立了平等就業機會委員會(EEOC),該委員會是由五名成員組成的兩黨委員會由總統任命。 它繼續執行第七章和其他保護我們免受就業歧視的法律。

1964年民權法第七章如何保護你?

1964年“民權法案”第七章保護僱員和求職者。 根據EEOC的說法,以下是其中的一些方法:

1978年,“懷孕歧視法”修訂1978年“民權法案”第七條,並規定在與就業有關的事項上歧視孕婦是非法的。 閱讀有關懷孕歧視法案。

如果你的老闆或未來的雇主不遵守標題要怎麼做VII

僅僅因為有一項法律,並不意味著人們會遵守它。 在“民權法案”第七章通過後近半個世紀,2013年,EEOC收到了93,727件個人投訴。 許多人聲稱有多種類型的歧視。

關於種族歧視的投訴有33,068起,性別歧視的投訴有27,687起,基於宗教的歧視有3,721起,歧視性歧視3,146起,國籍歧視的起訴10,642起(收費統計:1997財年至2013財年。 平等就業機會委員會 )。 如果您在工作或招聘過程中遇到歧視,請訪問EEOC網站並閱讀“ 就業歧視申訴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