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3年的“同工同酬法”
什麼是同酬行為?
1963年的“同酬法”是對“ 公平勞工標準法”(FLSA)的修正案,禁止雇主根據性別支付不平等的工資。
在同一機構就業的男性和女性,工作基本相同,必須支付相同的工資。 “民權法案”第七章,“ 就業年齡歧視法”和“ 殘疾美國人法”是保護僱員免受薪酬歧視的其他法律。
什麼是“大致相同的工作?”
讓我們來看一個法律將會考慮基本同等工作的例子:
Erica和Eric在同一天開始在一家會計師事務所工作。 他們都是近期擁有類似技能和經驗的大學畢業生。 他們的工作基本相同,都不負責監督其他工人。 他們都在公司的主要辦公室,但每個人都到全國各地的客戶辦公室。 僱用埃里卡和埃里克的公司必須向他們支付相同的工資,因為他們正在從事的工作在“同酬法”中被認為是“基本平等的工作”。
什麼時候不平等支付好嗎?
埃里卡和埃里克的雇主在什麼情況下不需要平等支付? 他們的雇主可能會給埃里克和埃里卡不平等的工資,如果他們的工作基本上不平等,原因包括工作,責任和工作條件所需的努力和技能。
如果兩名員工不在同一地點工作,他們的工作通常不會被視為基本平等,但這條規則也有例外。 一些地點雖然在物理上是分開的,但它們被視為同一機構的一部分,因此被視為基本平等。 其他可能導致不平等報酬的因素包括年資差異,工作質量或數量或優點。 以下是埃里卡和埃里克的雇主不需要一視同仁的情況:
- 如果埃里卡擁有比埃里克更多的經驗或更高的教育程度,他們的雇主就不必為他們提供相同的工資。 由於他們的教育水平或經驗不同,他們的工作不會被視為基本平等。
- 如果埃里卡在北達科他州的俾斯麥和埃里克在紐約市工作,他們的雇主可以向埃里支付更高的工資。 一個員工通常必須在同一個機構工作,才能被視為擁有基本平等的工作。
- 如果埃里卡監督其他員工,但埃里克沒有,他們的雇主可以以更高的薪酬支付埃里卡。 埃里卡比埃里克擁有更多的責任,因此他們的工作不能被視為基本平等。
- 如果埃里克必須每天從工作地點到工作地點,而埃里卡的工作允許她每天在家中工作,他們的工作就會有很大差異,埃里克可能會獲得更高的薪水。
- 如果Eric在Erica開始工作之前開始在會計師事務所工作很長一段時間,那麼雇主可以根據他的資歷向他支付更高的薪水。
如果你的老闆不遵守同酬法案該怎麼辦?
雇主並不總是遵守1963年的“同工同酬法”或其他需要同工同酬的法律。 在2009財政年度,平等就業機會委員會(EEOC)收到942件有關工資歧視的投訴,其中包括指控雇主違反“同酬法”,“民權法案”第七編,“就業年齡歧視法”和殘疾美國人法案(同工同酬法案:1997財政年度至2009財政年度。
平等就業機會委員會)。 如果您在工作或招聘過程中遇到薪酬歧視,請訪問EEOC網站並閱讀“ 就業歧視申報規則” 。
資料來源: 1963年的“同工同酬法”。 平等就業機會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