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4年“民權法”就業相關部分概述

你想了解1964年的民權法嗎?

1964年的民權法(公法88-352)禁止在公共設施,政府和就業方面不平等地實施選民登記要求和歧視。 具體而言,對於雇主而言,在“民權法案”中, 第7編保證就業機會均等。

“公民權利法案”中的其他標題保證了投票權,提供了減輕歧視的權利,授權總檢察長提起訴訟以保護公共設施和公共教育的憲法權利等等。

“民權法”還建立了平等就業機會委員會(EEOC),“通過行政和司法強制執行聯邦公民權利法以及通過教育和技術援助來促進就業機會均等”。

“隨後的立法擴大了EEOC的作用,今天,根據1998-99年美國政府手冊 ,EEOC執行法律禁止基於種族,膚色,宗教信仰,性別,國籍,殘疾或僱用年齡的歧視,促進,解僱,設置工資,測試,培訓,學徒以及所有其他僱用條款和條件,種族,膚色,性別,信仰和年齡現在都是受保護的課程。

只要雇主沒有做出任何就業決定,即雇主是否按照這些受保護的分類進行面談,僱傭,支付,促進,提供機會,紀律或終止僱員的僱傭關係,則雇主就是生活在這項法律中的意圖。

然而,無意識的歧視很容易影響任何這些決定。 人力資源部門在保護和監督方面發揮重要作用,以確保就業決定不違反本法的精神。

例如,招聘時,人力資源部可以分享申請人的簡歷和求職信。

工作申請可能會揭示這些受保護因素中的一些,應該對HR保密。

EEOC詳細的法律和指導可從美國勞工部:法律和指導中獲得。

該行為的相關部分的具體文字供您審核:

“由於種族,膚色,宗教,性別或民族原因造成的歧視

“SEC 703.(a)對雇主來說,這將是非法的僱傭行為 -

“(1)因個人的種族,膚色,宗教信仰,性別等原因,拒絕或拒絕僱用或拒絕任何個人,或以其他方式歧視任何個人的薪酬,條款,條件或僱用特權。或國籍;或

“(2)以任何剝奪或傾向於剝奪任何個人就業機會或以其他方式對其作為僱員身份造成不利影響的方式限制,隔離或分類其僱員,因為這些人的種族,膚色,宗教信仰,性別,或國籍。

“(b)就業機構因種族,膚色,宗教,性別或國籍而未能或拒絕提供就業機會或以其他方式歧視任何個人,或將其歸類或基於種族,膚色,宗教信仰,性別或國籍而提及任何個人的工作。

平等就業機會(EEO)法律規定雇主在某些工作場所歧視僱員或潛在僱員是非法的。

由1964年“民權法案”創立的平等就業機會委員會(EEOC)是聯邦機構,負責“通過行政和司法強制執行聯邦公民權利法以及通過教育和培訓促進就業機會均等 ”技術援助。” EEOC處理有關工作場所歧視的投訴。

雖然國家法律可能有所不同,但聯邦法律禁止就業歧視

EEOC也就這些領域作出了決定,例如:

現在您有機會了解1964年“民權法案”的組成部分,您可以在工作場所使用和應用這些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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