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有關歧視的州,地方和聯邦法規
許多與就業有關的歧視是非法的。 雇主必須採取謹慎措施,確保他們在任何職位方面做出的決定都是合法的,道德的,並且通過對事實和資格的記錄予以支持。
就業歧視法明確規定,就業歧視是不可接受的和非法的。 具體而言,公司不能因種族,性別,宗教,懷孕和殘疾而在法律上歧視人。 這些法律如何應用差異很大。
聯邦和州法律各不相同
有些聯邦法律規定,每個人都必須遵守,並且雇主必須遵守當地的反歧視法律。 值得注意的是,下面的列表並不全面,僅僅因為某些東西不在這個列表中並不意味著它不在法律範圍內。
例如,沒有聯邦法律禁止歧視超重的人(除非體重被視為殘疾)。 然而,密歇根州和六個城市在這些書上都有這樣的法律。
可能存在解決就業歧視的其他聯邦法律。 當你考慮就業歧視法律時 ,更嚴格的標準,無論是國家還是聯邦,通常都用於就業歧視訴訟。
這些法律中有許多都是古老而成立的,但它們仍然存在問題。 例如,最高法院在2015年決定了涉及1964年第七章法律的法院案件。 在這種情況下,一位年輕女子戴著頭巾在零售商Abercrombie和Fitch上接受采訪。
她得分高,通常會被提供一份工作,但他們因頭巾而拒絕了她。
法院裁定該公司應該問她是否出於宗教原因而不是等待她提問。
畢竟,她不知道這條圍巾違反了他們的政策。
影響雇主的法律
以下是一些保護員工的聯邦法律。 法律不斷被改變和挑戰,所以你需要盡你的努力來保持事物的頂端。 如果對可能影響您所在地的法律有疑問,請諮詢您所在州的聯邦勞動部門和就業法律師。
- 1963年的“同工同酬法”(EPA)保護執行平等工作的男性和女性免受基於性別的工資歧視 。
- 1964年“民權法案”第七章禁止基於種族 ,膚色,宗教,性別或國籍的就業歧視 。
- “1967年就業年齡歧視法”(ADEA)保護年齡在40歲以上的人免受基於年齡的就業歧視。
- 1973年的“康復法”禁止對在聯邦政府工作的殘疾人進行歧視。
- 經修正的1990年美國殘疾人法案第一和第五章(ADA)規定,僱用15名或以上僱員的雇主歧視合格的殘疾人是非法的。 (個別州可能包括僱員較少的雇主。)
- 1991年的“民權法案”在雇主實施故意就業歧視的情況下提供經濟賠償。
- 2008年遺傳信息非歧視法案(GINA)不允許基於申請人,員工或前僱員的遺傳信息進行就業歧視。
- 2009年的Lilly Ledbetter公平支付法修正了1964年的“民權法案”,指出提起歧視官司的180天訴訟時效從每個新的歧視性薪酬開始。
- 1990年的“老年工人福利保護法”保護老年工人的退休金和退休金等福利。
- “懷孕歧視法”規定,由於懷孕或分娩而歧視婦女是非法的。 例如,你不能因懷孕而拒絕僱用孕婦。
這些是就業歧視法律中的主要聯邦要求。 在僱用和管理員工時請記住這些。 你的主要焦點應該始終在表現上,而不是在個人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