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遵守什麼要遵守非法軍事命令

1/25斯瑞克旅戰鬥隊/ Flikr / CC BY 2.0

當一個人參加美國的軍事,現役或保留時,他們會發出以下誓言:

我莊嚴地發誓(或者肯定)我會支持和捍衛美國憲法來對付國內外的所有敵人; 我會承擔真正的信仰和效忠; 並且我會遵守美國總統的命令以及根據規定和軍事司法統一法規任命的我的軍官的命令。

國民警衛隊的成員也發起了類似的誓言 ,除了他們還發誓遵守州政府的命令。

我發誓

官員根據委員會發誓如下:

我鄭重宣誓,我會支持和捍衛美國憲法,對抗所有國內外的敵人; 我會承擔真正的信仰和效忠; 我自由承擔這項義務,沒有任何心理上的保留或逃避的目的; 並且我將忠實履行我即將進入的辦公室的職責。

軍事紀律和有效性建立在順從命令的基礎上。 新兵被教導立即毫無疑問地服從上級的命令,從訓練營的第一天開始。

合法訂單

不服從上級合法命令的軍人會面臨嚴重後果。 “ 統一軍事法典”(UCMJ) 第90條 規定,軍人必須拒絕上級委託軍官的犯罪。

第91條將WILLFULLY違反優秀的未成年人或俘虜官員定為犯罪。 第92條規定不服從任何合法命令是一種犯罪(根據本條,不服從不必是“故意的”)。

事實上,根據第九十條 ,在戰爭期間,任意藐視上級委員的軍事人員可被判處死刑。

這些文章要求服從LAWFUL命令。 一項非法的命令不僅不需要服從,而且服從這樣的命令可能導致對服從命令的人進行刑事起訴。 軍事法庭長期以來認為,軍方成員即使在遵守命令時也要對其行為負責 - 如果命令是非法的。

“我只是遵從命令。”

我只是遵從命令” ,在數百起案件中都未能成功作為法律辯護(可能最明顯的是二戰後紐倫堡法庭的納粹領導人)。 辯護並沒有為他們工作,也沒有在數百起案件中起作用。

美國軍官使用“ 我只是遵守命令 ”的第一個記錄案例可追溯到1799年。在與法國的戰爭中,國會通過了一項法律,允許其扣押任何法國港口的船隻。 然而,當約翰亞當斯總統下令命令授權美國海軍這樣做時,他寫道,海軍艦艇被授權扣押任何運往法國港口的船隻,或從法國港口出發。 根據總統的指示,一名美國海軍上尉扣押了一艘從法國港口途中的丹麥船( 飛魚 )。

該船的船東在美國海事法庭起訴海軍上尉非法侵入。 他們贏了,美國最高法院維持這一決定。 美國最高法院認為,海軍指揮官在遵守總統令的時候“冒自己的危險”,因為這些指令是非法的。

越南戰爭向美國軍事法庭提交了更多“ 我只是遵從命令 ”防禦的案例,而不是以前的任何衝突。 這些案件的裁決重申,明顯違法的命令不是刑事起訴的可行防禦。 在美國訴基南案中 ,被告(基南)為了拍攝和殺害一名越南老年公民而服從後被判謀殺。 軍事上訴法院認為,“ 如果命令的性質使普通意義和理解的人知道它是非法的,那麼根據命令進行的行為的理由就不存在了。

“(有趣的是,給了基南命令的士兵Luczko下士由於瘋狂而被無罪釋放)。

1968年3月16日,威廉卡利中尉在我的黎大屠殺中扮演的角色,可能是“ 我只是追隨命令 ”辯護的最有名的案例是軍事法庭(並且有預謀殺人的罪名)。軍事法庭拒絕了卡利的觀點是服從上級的命令。 1971年3月29日,卡利被判處終身監禁。 然而,在這場非常公開和有爭議的審判之後,美國公眾的強烈抗議讓尼克松總統給予他寬大處理。 Calley在Fort Benning佐治亞州軟禁花了3年半的時間,在那裡一名聯邦法官最終下令釋放他。

2004年,軍方開始對部署在伊拉克的幾名軍人進行軍事審判,虐待囚犯和被拘留者。 幾位成員聲稱他們只是遵從軍事情報官員的命令。 不幸的是(對他們來說),那個防守不會飛。 根據國際法和軍事司法統一法,虐待囚犯是犯罪(見第93條 - 殘忍和虐待 )。

然而...

根據軍法,很明顯,軍人可以追究“服從命令”的幌子下的罪行,並且不要求服從非法的命令。 然而,這是一個難題:一名軍人違反了他/她自己的危險。 最終,這不是軍方成員是否認為該命令是非法或非法的; 這是軍方上級(和法院)是否認為該命令是非法或非法的。

以Michael New為例。 1995年,Spec-4 Michael New在德國施韋因富特與美國陸軍第3步兵師的1/15營服役。 作為跨國維和特派團的一部分,即將部署到馬其頓的Spec-4新部隊和其他部隊的士兵被命令佩戴聯合國頭盔和臂章。 新拒絕了這個命令,爭辯說這是一個非法的命令。 新上司不同意。 最終,法庭審判小組也是如此。 新被發現違反合法命令並被判處惡劣行為。 陸軍刑事上訴法院和武裝部隊上訴法院一樣堅持定罪。

太危險了

關於參加危險任務的命令呢? 軍方是否可以依法命令一個人進行“自殺任務”? 你打賭他們可以。

2004年10月,陸軍宣布他們正在調查位於南卡羅來納州羅克希爾的第343軍需官公司的19名排長,因為他拒絕在伊拉克危險地區運送補給品。

據家人介紹,部分部隊認為特派團“太危險”,因為他們的車輛沒有裝甲(或者裝甲很少),他們原定的路線是伊拉克最危險的路線之一。

據報導,這些成員根本沒有出現在出發前的任務簡報中。

他們可以因此受到懲罰嗎? 他們當然可以。 執行危險任務的命令是合法的,因為它不是犯下罪行的命令。 根據現行法律和“ 軍事法庭手冊”,“ 要求履行軍事責任或行為的命令可能被推斷為合法,並且在下屬面臨危險時被違反,這一推斷不適用於明顯違法的例如指揮犯罪的指令。

事實上,如果可以證明一名或多名士兵影響其他人不服從的話,他們可能會將第94條規定的叛變罪列入指控名單。 即使在“和平時期”,叛變也會帶來死刑。

服從,還是不服從?

那麼,要服從還是不服從? 這取決於訂單。 軍事人員冒自己的風險不服從命令。 他們也服從命令,風險自負。 犯罪的命令是非法的。 只要不涉及實施犯罪,執行軍事責任的命令,無論合法多麼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