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CMJ的懲罰性文章

第134條 - 博愛

文本

第60段

元素。

(1)被告是受委託或准許的官員 ;

(2)被告人以某種方式與一名或多名某些入伍成員在軍事平等方面進行了友好合作;

(3)被告人知道該人是(an)入伍的成員;

(4)這種兄弟會化違反了被告人的服務習慣,軍官不應與軍人平等地與入伍成員聯誼; 和

(5)在這種情況下,被告的行為是為了損害武裝部隊的良好秩序和紀律,或者是使武裝部隊蒙受恥辱的性質。

說明。

(1) 一般情況 。 這種犯罪的主旨違反了軍隊反對兄弟會化的習俗。 並非所有官員和入伍者之間的聯繫或聯繫都是犯罪。 有關的聯繫人或協會是否屬於違法行為取決於周圍的情況。 需要考慮的因素包括行為是否損害了指揮系統,導致出現偏袒行為,或者破壞了良好的秩序,紀律,權威或士氣。 這些行為和情況必須能夠引導一位在軍事領導問題上有經驗的合理人士得出結論,認為武裝部隊的良好秩序和紀律受到他們傾向於犧牲敬業人員對專業精神的尊重的傾向的偏見誠信和義務。

(2) 條例 。 法規,指令和命令也可以管理全職和當地人員和入伍人員之間的行為。 不同級別的入伍者之間或不同級別的軍官之間的關係也可以類似地加以涵蓋。 違反此類法規指令或命令可能會受到第92條的處罰。

第16段。

次要罪行包括在內。 第80條 -嘗試

最大處罰。 解僱,沒收所有工資和津貼,並禁閉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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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資料來自“軍事法庭手冊”,2002年,第4章,第83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