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CMJ的懲罰性文章

第八十三條欺詐入伍,任用或分居

文本

“任何人─

(一)以明知虛假陳述或者故意隱瞞自己在徵兵或者任用的資格獲得武裝部隊征兵或者任用的,並收到其中的工資或者津貼的; 要么

(2)明知是虛假陳述或蓄意隱瞞他是否有資格離職,從而與軍隊分離;

應當按照軍事法庭的指示予以懲罰。“

元素。

(1) 欺詐徵募或任用

(b)被告故意歪曲或故意隱瞞某些關於被告人入伍或任命資格的重要事實或事實;

(c)被告人的徵募或任用是通過故意虛假陳述或故意隱瞞取得或獲得的; 和

(d)被徵收或被任命的被告收到薪金或津貼或兩者兼有。

(2) 欺詐性分離

(b)被告故意歪曲或故意隱瞞有關被告離職資格的某些重要事實或事實; 和

(c)被告的分居是通過故意虛假陳述或故意隱瞞取得或獲得的。

說明。

(1) 一般情況 。 欺詐性招募,任用或分離是通過明知虛假陳述,對法律,法規或具體入伍,任命或分離命令所規定的任何資格,或對任何這些人的故意隱瞞取消資格的。

對招募,任命或分離可能具有實質意義的事項包括招募,任命或分離官員在任何特定情況下就徵兵,任命或分離作出決定所使用的任何信息,以及任何通常會有的信息在被提供給該官員時被認為是如此考慮。

(2) 收到工資或津貼在徵募或接受任用時,如果沒有經常與先前的徵兵或任用分開,任何一名武裝部隊成員只有在該成員已經通過欺詐徵募或ap分級獲得了工資或津貼的情況下,才應根據第八十三條負責。 從政府接受食品,衣服,住所或交通工具即可獲得津貼。 然而,被告人在監禁期間提供的任何東西,監禁,拘留,逮捕或其他限制,以等待欺詐性徵兵或任命的審判不被視為允許。 可以通過間接證據證明收到薪酬或津貼。

(3) 一項罪行 。 通過虛假陳述或隱瞞自己的入伍,任命或分居而獲得的一項徵募,任命或分居資格的人,僅犯第83條規定的一項犯罪。

次要罪行第80條 -嘗試

最大處罰。

(1) 欺詐徵募或任用 。 不合理的解僱,沒收所有工資和津貼,並禁閉2年。

(2) 欺詐性分離 。 不當罰款,沒收所有工資和津貼,並禁閉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