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班醉酒,UCMJ第112條

統一軍事法典(UCMJ)的懲罰性條款

“軍事法庭手冊”2002年第4章第36段

統一軍事法典(UCMJ)是適用於所有軍人的國會軍事刑法

UCMJ的一部分涉及任何軍人在執勤時被發現醉酒的懲罰。

“任何受本章規定而不是哨兵或監視員的人,應當受到軍事法庭的指示而受到懲罰。”

元素。

(1)被告人有一定的責任; 和

(2)被告人在執勤時被發現醉酒。

說明。

(1)醉酒。 見第35c(6)段。

(2)職責。 本文中使用的“義務”是指軍事責任。 上級當局可能合法地要求官員或被徵募人員執行的各項職責必然是軍事責任。 根據本條的意思,在實際行使指揮權時,在船上執行任務的指揮官,指揮官或分遣隊的指揮官都經常執勤,而指揮官也是如此。 就其他軍官或士兵而言,“值班”涉及駐守地,駐地或野外的職責或日常或細節,並且與那些不需要履行義務的時間有關命令或條例,軍官和士兵佔據休閒狀態,稱為“下班”或“自由”。在一個積極的敵對區域,情況往往是這樣的,一個指揮官的所有成員都可以適當地被視為持續本文意義上的值班。

因此,在這篇文章的意義範圍內,當天的一名官員,警衛人員或值班人員在他們的整個旅程中都值班。

(3)犯罪的性質。 被告在實際上被指控的責任中被發現是醉酒的必要條件,被告在上班前變得醉酒的事實是必要的,儘管材料在縮小範圍內並不影響有罪問題。

但是,如果被告不承擔責任或根本不承擔責任,則被告的行為不屬於本條款的規定範圍,也不屬於不履行義務並且被發現醉酒的人如此缺席。 包括在文章中的是醉ness while an of of of such such such such such such such such an an an an aircraft aircraft aircraft aircraft aircraft aircraft aircraft aircraft aircraft aircraft aircraft aircraft aircraft aircraft or or or or or or or or or or or

(4)防禦。 如果上級當局知道被指控的人在分配任務時被喝醉了,並且被告隨後被允許承擔這項義務,或者如果醉酒是由於藥物意外濫用而造成的,那麼被告人將會有這種罪行的辯護。 但請參閱第76段(失去工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