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軍和海軍陸戰隊獎和裝飾品

美國海軍和海軍陸戰隊的獎牌和絲帶

獎勵給1961年5月1日或之後執行的服務的武裝部隊成員,包括積極或非積極的後備部隊成員,主要和初級中尉指揮官級別的成員。獎勵應立功或在基於持續績效或具體最高成績的基礎上在戰鬥或非戰鬥情況下取得的成就,並且應該具有如下優點:比適合性報告或績效評估更可靠,但不能保證海軍和海軍陸戰隊嘉獎勳章或更高。

考慮到個人的等級或比率,訓練和經驗,需要海軍和海軍陸戰隊成就獎章的專業成就必須明顯超過通常所需或預期的成就; 並且是對美國和海軍服務的重要貢獻。 領導成就值得NA的成就必須值得注意,持續或取得特殊成就,並且最能反映出個人為完成單位任務而付出的努力。

在越戰期間,戰鬥鑑別裝置於1967年7月17日後獲准服役並於1974年4月停止使用; 它於1991年1月17日重新授權。

海軍和海戰作戰絲帶

授予海軍,海軍陸戰隊和海岸警衛隊的成員(當海岸警衛隊或其部隊在海軍控制下運作),並且積極參加地面或水面作戰的上校級和上校級。

在向其指揮官員提交證據後,獲得戰鬥步兵徽章或戰鬥醫療徽章的人員可能被授權穿戴該CAR。

主要資格標準是個人必須參加真正的地面或水面戰鬥滅火或行動,在此期間他/她遭到敵方槍擊,並且他/她在遭受火災時的表現令人滿意。

戰鬥區域內的服務不會自動授權服務成員加入CAR。

精選海軍陸戰隊後備役勳章

授予選定的海軍陸戰隊保留區 (SMCR)的成員,從1996年1月1日起,在有組織的海軍陸戰隊保留區的任何三年服役期內完成指定的服務要求。 在1925年7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的這段期間內,需要四年的服務期。

選定的海軍陸戰隊後備隊證書(MAVMC 10592)將由指​​揮官在確認向有關成員介紹權利時填寫。

直徑3/16英寸的青銅星戴在懸掛帶和色帶上,以表示隨後的獎項。

海軍陸戰隊良好行為勳章(MCGCM)

資格要求是三年的持續現役服務,定期或預備。 根據“軍事司法統一法典”第15條,軍事法庭或非司法懲罰(NJP)沒有定罪的其他合格服務可以獲得MCGCM,並且不會由於疾病不當行為或傷害失當而失去時間。

指揮官在確認向有關成員介紹權利時將填寫好的行為獎勵證書(NAVMC-71)。

懸掛帶和色帶條上將佩戴3/16英寸的青銅星表示隨後的獎項。

海軍良好行為獎章(NGCM)

作為常規海軍或海軍預備役士兵的三名連續現役軍人。 在規定的現役服役期限內,個人必須有明確的記錄(沒有法院裁決的定罪,沒有非司法懲罰(NJP),不因疾病行為而失去時間,沒有涉及道德墮落罪的民事定罪。

武裝部隊遠征勳章

授予美國武裝部隊的人員作為美國軍隊成員參加美國的軍事行動,遇到外國武裝反對派或外國武裝部隊即將發起的敵對行動。 參謀長聯席會議(JCS)應指定符合武裝部隊遠征勳章的行動。

這些行動可能是美國的軍事行動或美國的行動直接支持聯合國或援助友好的外國。 這些行動可能在外國領土,鄰近水域或領空。 僅出於培訓目的而出現在某個地區的船舶和單位不符合獲獎條件。 他們必須是從事該行動的單位的善意成員,或者滿足支持該行動的服務中的一個或多個標準。

空氣獎章

個人獎。 授予那些在以美國武裝部隊的身份服役期間,在參加飛行命令下的空中飛行的過程中,以英雄/功勳的成就來表彰自己。 佩戴3/16英寸的青銅星表示首次獲得個人獎章。 金星被戴上以表示第二次和隨後的個人獎章。

罷工/飛行獎。 授予那些在美國軍隊任職期間,在參加飛行命令下的持續空中飛行操作的過程中,憑藉其功勳而獲得成功的人員。 佩帶青銅色數字表示罷工/飛行獎的總數。 罷工/飛行獎勵只能在海軍部長制定的參數(區域,時間等)內批准; 該獎項的授權具有特定性質,並且始終以書面形式提供。

在1974年4月4日以後,戰鬥鑑別裝置可以授權單個任務用於勇氣(英雄主義)的空中獎章。

海洋服務部署功能區

將軍:授予美國海軍和海軍陸戰隊的軍官和士兵。 每項服務都有明確劃分資格的標準; 分配給海軍陸戰隊部隊的海軍人員遵循海軍陸戰隊的政策,反之亦然。

具體:對於分配給美國(包括夏威夷和阿拉斯加)的海軍和海軍陸戰隊人員的母艦/部署單位或艦隊海軍部隊 (FMF)命令,12個月累計海上關稅或FMF責任,其中包括至少一個連續90天部署。 對於分配到海外母港船舶/部署單位或FMF命令的海軍和海軍陸戰隊人員,12個月累計向FMF徵收海關稅或關稅。 對於此類別的用戶,不需要90天的部署。

為了滿足財政限制內的業務承諾而部署模式的變化導致部分服務力量部署長度減少到90天以下,部署頻率增加。 因此,並於1991年10月18日生效,授予在每12個月內完成兩次部署至少80天的部隊成員授予海上服務調配功能區的授權。 此更改不具有追溯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