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如何應用這一規則的錯誤認識比比皆是
倖存的兒童細節
請記住,倖存者條款與服務相關的死亡直接相關。
僅有的一個人是獨生子或獨生子的事實不符合他的考慮; 他必須是因服兵役而死的人的倖存者。
法律規定,任何父母或兄弟姐妹在行動中遇害,死亡的人都可享有和平時期的豁免權,死於執行任務,或因美國軍隊服役期間發生疾病或受傷而死亡。
還包括因武裝部隊服役而父母或兄弟姐妹處於俘獲或失踪狀態的人員。 這被稱為“倖存的兒子或兄弟”規定。 一個男人不必是唯一存活的兒子才能獲得資格; 如果一個家庭中有四個兒子並且有一個死亡,其餘三個兒子將有資格獲得尚存的兒子或兄弟身份。
倖存的兒子或兄弟規定僅適用於和平時期。 它不適用於國會宣布的戰爭或國家緊急情況。
倖存兒童規則下的軍事放電
除和平時期的延期草案外,國防部還授權向父母或一個或多個兒子或女兒所在的家庭中的任何兒子或女兒進行治療:
- 在美國軍隊服役期間因傷口,意外事故或疾病而死亡或已死亡
- 處於捕獲狀態或失踪狀態
- 由退伍軍人事務部或其中一個軍事部門確定的永久性100%與服務有關的殘疾(包括100%的精神殘疾),並且由於殘疾而沒有獲得有償就業
這種自願分離不適用於戰爭期間或國會宣布的國家緊急情況。 它也不適用於委託的軍官或準尉,除非他們被非自願地編入武裝部隊 。
此外,服務人員在收到存活倖存者家屬的傷亡通知後,應當被視為放棄,重新入境或自願延長其現役期限的服務人員被視為放棄了作為倖存者的分居權利兒子或女兒。
如果成員放棄了作為未亡子女的分居權,可以隨時要求恢復該狀態。
存活的兒子或女兒的分配限制
除了能夠要求解除義務外 ,唯一倖存的兒子和女兒可以免於非自願部署或分配到戰區。 但是,對於任務限制計劃,存在一些差異。
首先,它適用於委託和准許人員以及徵募成員。
然而,最大的區別在於,根據出院規定,入伍成員不一定是“唯一”存活的兒子或女兒才能申請出院。 然而,在轉讓政策下,必須是“唯一倖存的兒子或女兒”。
根據要求(或其成員的直系親屬的要求),唯一存活的兒子或女兒不得被指派參與通常涉及實戰的任務或在成員可能遭受敵對火力的情況下執勤。 在 空軍中 ,延期請求必須來自會員,而不是直系親屬。
會員可以放棄享受轉讓限制的權利,不管是根據會員本人的申請還是會員直系親屬的要求。
放棄唯一倖存的兒子身份
除非免除權利,否則“唯一倖存者”的軍人將不會被分配到:
- 作戰和敵對的消防區域
- 需要在敵對火區內進行旅行的職責
- 有戰鬥條件的命令,除非該區域的物理位置不在敵對火區的地理範圍內
死亡或殘疾是由服務危害直接造成的要求,並不要求家庭成員的死亡或殘疾發生在戰鬥或指定的敵對火災或即將發生的危險區域,但確實要求死亡是由責任線。
已經放棄單身倖存的兒子或女兒身份的成員可隨時要求恢復該狀態。 如果復職得到批准,會員將立即從敵方火災區域或作戰區域內的安全天堂撤走,直至重新分配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