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法史
證券法起初是為應對另一場金融危機而形成的 - 這是1929年更大的市場崩潰災難。作為富蘭克林·德拉諾·羅斯福的“新政”的一部分,國會頒布了1933年的“證券法”和1934年的“證券交易法”成立了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
在1933年和1934年法案之前,州法律以所謂的“藍天法”管轄證券。這些州法律在特定情況下仍然適用,在這些情況下,證券仍不受聯邦法律的保護。
工作責任
證券代理人代表股票,共同基金,債券和其他金融工具。 這項工作主要分為三大領域 - 交易實踐,監管實踐和訴訟 。
證券交易
交易性工作需要管理首次公開發行,二次發行,兼併和收購和證券私人出售的法律技術。 股票或其他證券的發行被用來為全球的商業融資。 交易律師代表他們的客戶從大型企業到個人投資者推動這些業務。 證券律師經常與稅務專家密切合作來組織這些交易。
證券法規
雖然交易律師對“交易”的榮耀感到陶醉,但該實踐的監管方面維護了交易的完整性。 1933年法案的核心是確保披露重要的財務信息。 專門從事監管工作的律師可以幫助公司和某些個人及時披露適當的信息。
這些規定不僅由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執行,還由其他監管機構執行,包括貨幣審計局,全國證券交易商協會,紐約證券交易所和納斯達克證券交易委員會。 證券律師經常依靠律師助理來幫助提交涉及監管工作的大量文書工作。
證券訴訟
如果公司違反這些規定,證券訴訟人將成為中心人物。 證券訴訟人在民事和刑事舞台上工作,因為他們提起民事訴訟以及民事或刑事執法行動。 例如,證券律師可能代表公司的一名公司股東參與針對公司高管和董事的證券欺詐訴訟,或者他們可能會協助客戶處理違反證券交易委員會規定的事宜。
教育和技能
當然, 法律教育對成為證券律師至關重要。 雖然需要法學博士學位,但財務或會計背景對證券律師的發展也至關重要。 除了擁有出色的寫作技能之外,證券律師還必須能夠閱讀和理解財務數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