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生中有一次或多次定罪或不良判決的申請人需要批准放棄道德取消資格。
在過去三年中有兩次或兩次以上定罪或不利裁決的申請人,或者一生中三次或更多次定罪或不利裁定,都需要經過批准的放棄道德資格的放棄。
在過去3年的365天中,來自第5類的申請人有六次或六次以上的定罪或不利裁決,需要經過批准放棄道德取消資格。
AFRS指令36-2001“ 空軍招募 ”包括關於界定定罪和不利裁決的詳細說明
在評估逮捕記錄時,表明無罪釋放,撤銷指控,刪除記錄,解僱案件或個人是“不起訴起訴”的對象的信息並不否定潛在行為的重要性。 因此,為了保護 空軍 的利益,根據有關某人的行為和行為的可用信息而非刑事訴訟的法律結果來確定基礎資格:
定罪是指由法院,法官或其他授權裁決機構發現犯罪者,犯罪或其他違法行為的人,包括罰金和沒收債券以代替審判。
不利裁定(成人或少年)是一項調查結果,判決,判決或判決,除非無條件地被撤銷,駁回或宣告無罪。
當裁決機構提出導致解僱,撤銷指控或無罪釋放的條件或限制時,裁定被認為是不利的:
裁決機構是聯邦,州,縣或地方政府機構的官員,被授權對涉嫌犯罪(成人或少年)罪行作出調查結果或裁定,並確定犯罪的責任。 實施犯罪的責任是通過定罪確定的,或者當行為等同於認定有罪的行為是由官方指示的(例如,進入轉移性方案,緩刑或撤銷緩刑)。 裁決機構包括:
終止假釋,緩刑,緩刑或定罪的任何監禁期限後,會員不具備入境處理的資格3個月。 例外情況:對輕微交通違法行為以及完成社區服務暫緩執行。
這些因素可能會緩解不合格的信息 。
在豁免過程中考慮它們:
- 由於進攻時的個人年齡而不成熟。
- 有關罪行的情況。
- 行為的孤立性。
- 事件發生在青少年時期,隨後沒有發生犯罪行為。
- 臨時條件有助於行為(如父母離異,嚴重疾病或直系親屬死亡等),而沒有其他犯罪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