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與緩刑官員之間的差異

幾乎每一天在美國,個人都被判有罪。 有時他們會進監獄或監獄,有時他們被判處緩刑。 當被定罪的罪犯獲得假釋或被判處緩刑時,他們會接受具有特定工作職責的政府僱員的監督。

假釋官與緩刑官員之間有很多相似之處 。 他們都通過監督,諮詢,社會工作和案件管理的結合,幫助定罪的罪犯成為社會的守法成員。 他們計劃和協調針對每個犯罪人需求量身定制的服務。 例如,假釋或緩刑官員為在反動憤怒中犯罪的罪犯安排憤怒管理班。 這兩個職位所需的技能是相同的。

雖然這些工作非常相似,但假釋官和緩刑官員之間有一些重要的區別。 這些差異在下面解釋。

  • 01個人監督

    假釋官員監督已被定罪並服刑的個人。 假釋之前,假釋通常授予罪犯。 犯罪人在獲得假釋前有很大一部分刑期。 當假釋委員會向犯罪人提供假釋時,該委員會認為,在一些監督下,犯罪人可以重新融入社會,過上免於犯罪活動的生活。

    緩刑官員監督已被定罪的個人,但被判處緩刑而非監禁時間。 有時候,法官會判處監禁時間和隨後的緩刑,但判決通常是一方或另一方。 當法官判處某人感化時,法官認為被定罪的個人可以從緩刑官員的一些指導下擺脫犯罪活動。

    被判緩刑的人對情況有著複雜的感受。 一方面,他們對被定罪感到不安。 另一方面,他們很高興不要坐牢或監獄。 他們的情況可能會更糟糕。 少數諮詢會議和定期與緩刑官員見面的情況比監禁幾個月或幾年更為可取。 與緩刑官員會面比在懲教官員的權力下生活要好。

    假釋人員進入監獄這一事實提出了一項額外挑戰,即假釋官員必鬚麵對緩刑官員沒有的問題。 假釋人員在其他被定罪的罪犯的陪伴下度過了多年。 如果沒有其他原因,維持監獄社會制度的地位,一些囚犯可能會加強和頌揚犯罪行為。 打破假釋根深蒂固的思維模式可能很困難。 這並不是說緩刑官員不必影響人們的思維方式; 然而,那些處於緩刑狀態的人並沒有生活在犯罪分子的製度環境中。

  • 02監督組織

    假釋由州或聯邦假釋委員會監督。 假釋官員在假釋委員會的授權下行使權力。 這些委員會確定罪犯是否準備好被釋放。 假釋犯給予罪犯制度化和獨立生活之間的轉換。

    緩刑是刑事法庭的判刑選擇。 緩刑官員按照量刑法院的授權執行其職責。 官員向法院通報了每個人在滿足法官在罪犯被判緩刑時提出的要求方面的進展。

  • 03案例大小

    假釋官員比緩刑官員的案件數量要少。 平均而言,假釋官比緩刑官員更經常地與罪犯碰面。 任何假釋或緩刑官員的案件數量通常取決於被監督人員和個人之間接觸的頻率。 所需接觸者往往因犯罪者而異。 例如,一個犯有未來犯罪傾向較大的罪犯需要比犯罪行為異常的人更頻繁的接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