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人有權在美國軍隊服役。 聯邦法律和國防部的指令為軍隊提供了很大的選擇空間,以確定他們想要接受哪些人參加徵兵或獲得佣金。
申請人的犯罪和“道德”歷史對他們是否有資格加入美國軍隊起著很大的作用。 這裡需要注意的是,聯邦法律要求申請人在招聘申請時披露所有的 犯罪記錄 ,包括被刪除的,密封的或少年的記錄。
此外,在大多數州,軍事調查人員都可以訪問這些記錄,無論您是否聽到相反的聲音。
這個過程始於 陸軍徵兵員的 一次採訪,詢問申請人關於逮捕,指控,少年法庭判決,交通違法行為, 緩刑期 ,被駁回或未決指控或定罪的記錄,包括已被刪除或蓋章的記錄。 提供虛假信息或扣留所需信息屬於聯邦犯罪,可由聯邦,平民或軍事法庭審判。
如果申請人承認犯罪或招聘人員有理由相信申請人隱瞞犯罪或在入境國家機構檢查(ENAC)期間顯示記錄,則招聘人員將向當地執法機構索取完整的犯罪記錄。
有些犯罪可以放棄,其他犯罪則不能。
招聘人員本身並沒有放棄批准/不批准的權力。 招募營指揮官可以批准/拒絕一些豁免,其他豁免必須得到陸軍徵召司令部的總指揮批准/不批准。
請注意,需要豁免的申請人不符合入伍條件,除非/直至豁免獲得批准。
申請人承擔的責任是放棄當局證明他們已經取消了入伍資格並且他們的接受符合陸軍的最佳利益。 在考慮豁免申請時,豁免當局會考慮“全人”的概念。 如果棄權被駁回,則不會提出上訴(豁免程序本身就是上訴 - 個人不具備入伍資格並提交豁免請求,呼籲陸軍徵兵當局在其個案中作出例外)。
申請人有犯罪記錄(無論是否處分)或有問題的道德品質,但由於被駁回的指控,認罪協議或未經起訴而予以釋放,必須對入伍決定進行適宜性審查。 審稿人將確定是否需要與申請人進行個人面談,如果是,可以通過電話方式完成。 無論法院如何處理刑事犯罪,適宜性審查小組都會確定是否需要豁免。
在對所有申請人進行道德豁免處理之前,將對下列費用(不論處置情況)進行適宜性審查:
- 五次或更多次要的非交通費用
- 兩項或兩項以上的輕罪指控
- 四次或四次以上輕微的非交通或輕罪收費
- 一個嚴重的犯罪不端行為
可以免除的罪行/道德行為
- 輕微交通違法行為 。 對於每次違法罰款250美元或以上的六項或更多輕微交通違法行為 ,受到民事法庭定罪或其他不利處理。
- 輕微的非交通違法行為 。 針對輕微非交通違法行為收到四次或更多民事定罪或其他不利處分。
- 輕罪罪行 。 對於軍方認為是輕罪的民事上的信念或其他不利傾向的人,需要放棄兩三,四人。 對於四次以上民事定罪或其他不良處罰的個人,豁免不適用於輕罪。
- 組合 。 共受理四起民事定罪或其他不良交易,並處以輕微非交通和輕罪(例如1輕罪和3輕微非交通罪)。
- 嚴重犯罪 。 對陸軍認為是重罪的任何定罪或不利傾向都需要放棄。 同樣,陸軍有自己的清單,認為它是嚴重的罪行。
定罪
“定罪”是對“有罪”的認定或認罪。 以下也被認為是軍隊的“信念”:
申請人已經接受法庭接受的“Nolo Contendere”認罪請求,儘管後來在同一案件中處理了允許基於以下任何一項的解僱,取消,赦免,赦免或寬大處理,但被認為有定罪:
(1)沒有後來的違規行為。
(2)康復的證據。
(3)令人滿意地完成期間緩刑或假釋。
(4)任何其他法律上訴不以自己的優點改變最初的裁決。
未遂犯罪將被歸類為同一類別,作為成功的嘗試。 (例如,企圖佔有被盜財產,價值低於250美元,將被列為“被盜財產,明知收到,價值低於250美元”之下的輕罪。)
被逮捕,引用,指控或控告某一犯罪行為並被允許以較輕的罪行認罪的人必須列出原始指控以及犯下有罪判決的較輕罪行。 (例如,因大盜竊罪和2件被盜財產被判有罪而被捕,罪名為2件被盜財產的罪名,價值低於250美元)。在這種情況下,該人需要輕罪豁免 。 但是,如果逮捕或提問不會導致提出指控,或者如果指控未經定罪或其他不利處置而被駁回,則不需要放棄。
即使不需要放棄,也必須報告逮捕情況。
其他不良處置
這個術語包括所有非民事法庭判決的違法行為,但是導致逮捕或引用犯罪行為,隨後對任何政府機構或法院正式實施處罰或對犯罪人提出任何其他要求。
其他不利傾向的例子。 不利處置的一些例子包括 -
- 入場分流或類似的節目。
- 入場成人第一罪犯方案。
- 延期接受認罪程序被判處刑罰。
- 試圖成為一個年輕的罪犯。
- 參加監督計劃。
- 支付賠償金,支付罰款,服務社區服務,支付法庭費用,參加課程或服務不構成民事法庭定罪的試用期的命令。
- 無條件緩期執行和無監督無條件緩刑。 這些術語被定義為法庭判決的緩刑或緩刑狀態。
清除記錄
一些州有程序,以便稍後“刪除記錄”,解除指控或赦免(有證據表明罪犯得到康復)。 這種行動消除了“初步定罪”或“其他不利處分”,以致根據州法律,申請人沒有定罪或不利青少年裁決記錄。 儘管此行為具有法律效力,但可能要求放棄此類申請人,並且必須揭示基本事實。
後續程序
儘管在後續程序中適用,以刪除法院或機構記錄的初步裁定有罪或實施指稱的不當行為。 這些仍然必須報告,並且適當的豁免處理。 聯邦和州法院使用的後來程序的例子包括 -
- 刪去
- 記錄密封
- 撇開審判或重新審理的案件,將原來的調查結果/認罪承認為無罪
- 解除原始請願
不能被免除的罪行/道德行為:
- 在應用時或處於徵募的任何加工階段時,使用酒精或藥物時受到酗酒或受其影響。
- 民事當局對他們提起的刑事或少年法庭指控。 特別說明:未付費用包括未付的交通違規。 授權的接待營指揮官和初始入門培訓(IET)指揮官可以考慮,在某些有功效的情況下,後來在入境後支付的未付小交通車票不構成欺詐入境。 在這些有限的情況下,欺詐性徵募的分離處理不是必需的。 所有其他符合欺詐入境標準的案件必須按照AR 635-200進行處理。
- 受限制的人,如監禁,假釋或緩刑。
- 最初的民事法庭定罪或不良處罰的主題為一個以上的嚴重犯罪。 (注:申請人在青少年犯重罪的申請人在入伍申請的5年內沒有犯罪的,可以被認定為有權獲得豁免)
- 對三項或三項以上其他犯罪(交通除外)的嚴重犯罪的民事定罪
- 初步民事法庭定罪或其他不利處置的主題涉及銷售,分銷或販運(包括“意圖:)”大麻(大麻)或任何其他受控物質。
- 以前的服務軍隊與一個RE代碼“4”
- 行為不好或不流暢的人。
- 申請人有慢性大麻(大麻)使用或心理依賴大麻史(如AR 40-501中所定義)的歷史。
- 提供服務的人最後從武裝部隊的任何部門出院,因吸毒或酗酒 ,或在上次服務期間出現康復失敗。
- 在申請入伍之前的5年內,醉酒,麻醉或受損駕駛時,三次或更多次的定罪或其他不利處置。
- 確認酒精或藥物的陽性結果(在MEPS進行測試)
- 在申請入伍前有5人或5人以上輕罪的定罪或其他不利處分。
對於正在進行限製或緩刑的個人或正在進行限製或緩刑的個人,不能發放豁免。 請看下面的等待時間。 此外,作為任何民事定罪或不利處置或通過民事或刑事法院的任何其他理由的條件,申請人被命令或受到懲罰,暗示或徵收入美國武裝部隊不符合資格為了征募除非
- 該條件被相同或更高級別的判決刪除。
- 由於過期的句子,條件被刪除。
- 條件是強制施行超過12個月,法院,市,縣或州不再對申請人承擔這種責任。
特別提示
除非在豁免封面頁或文件中另有說明,否則根據本章授予的豁免有效期為自批准日起6個月,除非狀態發生變化。 (例外的是DEP /延遲的MSO人員,如果資格沒有發生變化,豁免有效直到RA入伍。)獲得豁免批准後獲得額外犯罪或取消資格的人員必須在徵兵前重新提交棄權重新考慮。
招聘人員不會:
- 直接或間接參與釋放未決控訴的人,以便他或她可以參加軍隊,作為將來的起訴或進一步的不利青少年或成人訴訟的替代方案。 同樣重要的是,招募人員決不會直接或間接地為軍隊寬恕這種做法的錯誤觀念作出貢獻。 受到待決費用的人因此不符合入伍條件,因此他們沒有資格獲得預先處理程序以確定精神或醫療資格。
- 以任何方式參與從任何類型的民事約束中獲得釋放的人,以便他或她可以徵募或完成入伍處理以確定入伍資格。 民事限制一詞包括禁閉,緩刑,假釋和緩刑。 因此,使他們沒有參加入伍資格的民事約束類型的人員沒有資格進行處理,以確定入伍的精神和體格資格。
- 處理任何有犯罪嫌疑的人。 例如,雖然未被列為特定的“待決費用”,但申請人可能會有可能的起訴或逮捕待決; 此外,招聘人員可能已經獲得了表明申請人的角色可能有問題的信息。 這些情況不能在資格或取消資格的過程中被定義為絕對的。 如果對可能的未決逮捕,起訴或未決性質存在疑問,必須通過指揮系統進行澄清。 舉例來說,如果申請人沒有逮捕記錄並且沒有未決費用,通過指揮系統澄清申請人的資格和“可疑的道德品質”,但是當地執法人員指出申請人是嫌疑人,並且有可能收費即將提交。
等待期
民事約束解除後的等待時間給了這個人一個表現令人滿意的康復的機會。 它讓陸軍有時間評估申請人的康復程度。公民限製或豁免申請後的等待期如下:
- 如果申請人獲得假釋,緩刑或緩期執行,在處理民事拘留期限之後的30天等待期限需要在處理或提交豁免之前完成。
- 如果申請人在少於15天的時間內被監禁為少年或成人,則申請人可以處理或提交棄權之前需要等待3個月。
- 如果申請人在未滿15天的情況下被監禁為少年或成人,則需要等待6個月才能進行處理或提交豁免。 作為一個例外,如果申請人被判處罰款,並且作為一種替代方式,服刑期間,招募營指揮官可以在6個月的等待期內放棄3個月。 法院實施監禁需要書面核實。 任何由英國國家統計局CDR發出的例外情況都必須在DD Form 1966的備註部分加註釋,並在豁免備忘錄中註明,如果需要豁免的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