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和懲戒力量的使用

強制決策如何制定和控制策略是否得到評估

溫哥華警方在2011年回應斯坦利杯暴亂。查爾斯·德耶斯通過Creative Commons

刑事司法職業中 ,或許沒有其他地區或行動引起公眾的審查,有時甚至會感到憤怒,而不是使用武力。 執法和懲戒官員有權使用各種形式的物理控制來執行他們的工作。 然而,使用武力的情況,程度和程度往往是嚴肅辯論的主題。

執法歷史和使用武力

雖然執法的觀念歷史悠久 ,但事實上現代的警察制度,我們知道這是一個相對較新的社會制度。

職業警察隊歷史不到兩個世紀。

在成立常設執法機構之前,公眾對許可權力和權威感到非常擔憂,因為他們害怕成為另一個佔領軍,因此社會上一直存在一些輕微的不信任。誰發誓要為他們服務和保護他們。 雖然他們在必要時被授予使用武力的權力,但公眾一直對這種權力的濫用持謹慎態度。

儘管如此,在一個更加粗陋的時代,需要採取更加粗糙和t tact的策略。 軍官沒有像他們現在那樣擁有盡可能多的武力選擇,社會也沒有像現在這樣對待嚴厲的正義。

改變時代,改變氣質

然而,隨著社會的進步和發展,公眾對犯罪和懲罰以及執法和警察手段的態度也有所改變。

隨著時間的推移,公眾開始要求對犯罪行為採取比較溫和的措施,而不是暴力行為。

增加審查

近年來,隨著視頻和攝影技術的普及,電視和互聯網首先出現了這種情況。 從羅德尼金和馬文安德森到安德魯“別惹我,兄弟”邁耶和最新的YouTube警察視頻即日,執法和懲戒官員已註意到公眾正在觀察他們的行為以及他們如何做,他們根本不害怕表達他們的不滿。

追加的審查對於保持警員的誠實和揭露那些不守信的人來說已經有了很大的進展。 為了應對越來越多的關注,警察, 懲教人員和其他犯罪學和刑事司法專業人員在政策和技術方面取得了進展。 此外,法院和刑事司法標準以及郵政委員會已經制定了指導方針,以幫助官員在何時以及如何使用武力方面作出合理決定。

在話語中斷開

儘管警察戰術和技術有所發展,公眾對執法培訓,目標和實踐以及警察和懲戒官員如何接受控制情況的實際培訓反應仍然存在。

控制權使用中的執法目標

大多數情況下,當公眾對官員使用武力提出質疑時,他們首先質疑武力是否有必要。 同樣,法院傾向於首先關注是否有任何武力在提起過度武力這個話題之前是合理的。

為了正確看待這個問題,我們首先必須了解官員使用武力的最終目標。

一般而言,其目的是實現逮捕並帶來潛在的危險情況,盡可能迅速而和平地得出結論,而不會傷害公職人員或無辜成員。

顯然,最好的結果是讓一個抵制的對象讓自己被和平地逮捕。 但是,如果這種情況沒有發生,軍官們必須做出一個快速,分秒的決定,不管是否使用武力,以及使用何種武力。 在這個決策過程中,犯罪嫌疑人的福祉通常是次要問題。

客觀合理性

因為這些決定必須迅速完成,所以官員可能沒有掌握有關主體在他們認為必須採取行動之前實際構成的威脅水平的全部信息。 在格雷厄姆與康納的對比中,美國最高法院制定了“客觀合理性標準”來確定武力是否合理。

客觀合理性只是詢問具有類似培訓,知識和經驗的合理人員是否會在類似情況下採取相同行動。 在作出這一決定時,應用了三個因素:受試者是否構成直接威脅,所稱犯罪的嚴重程度以及受試者是否企圖逃跑或拒絕逮捕企圖。 在所謂的“格雷厄姆因素”中隱含著這樣一個問題:該官員是否有理由行使逮捕權。

最重要的是,客觀合理性標準認識到,軍官必須快速思考,行動迅速。 在這種情況下,軍官在決定使用武力時可以得到的事實是軍官的判斷標準,而不是事後可能會發現的事實。

例如,如果一名軍官射擊一個正在威脅他的對象並指著他的槍,後來證明槍沒有裝上就沒關係。 如果官員能夠在事件發生時說明他相信自己的生命或其他人的生命處於危險之中,那麼他將有理由使用致命武力。

只是事實

如果一名軍官在他認為是武器的實際上是一把玩具槍,一部手機甚至是一個錢包之後獲悉這一事實,那麼判斷該行動的標準將來自該官員當時所知道的標準。 官員不需要,而且往往無法承受,等待受試者拉動觸發器或試圖在他們作出反應之前刺傷他們。 相反,他們必須權衡整體情況,並根據目前可獲得的事實做出決定。

合理的選擇

客觀合理性標準還規定,軍官不一定限於可能的最小武力。 相反,人員只能使用屬於合理範圍內的力量。 這是一個重要的區別,因為正如任何軍官所知道的,在大多數情況下,存在一系列可用的力量選擇,所有這些都可能是適當的響應。

例如,如果受試者正在抗擊並阻止逮捕,則官員可以選擇使用胡椒噴霧劑, 電子控制裝置或手部控制技術(如關節操作)以獲得依從性。 這些選擇中的任何一個都可能是合理的,儘管公眾可能認為泰瑟槍或胡椒噴霧劑比侵入式手術更具有侵入性並且沒有必要。 因此,官員的行為並不是基於她可以做出不同的評估,而是根據可能被認為合理的評估來評估他們的行為。

判斷致命的情況

這個標准在查看警察致命武力的情況下變得尤為重要。 總的來說,在警察學院教導軍官以致命的力量遇到致命的力量。 他們接受過培訓,並掌握了技術和策略,以確保他們在輪班結束時能夠回家,並且他們花費了大量時間訓練槍支的使用。

重要的是要認識到,在討論官員使用致命武力時,主體行為的預期結果不一定是死亡。 相反,致命武力被描述為可能造成死亡或身體傷害的行為,其中可能包括永久毀容而不致死亡。

所使用的武器類型是軍官決定使用致命武力的重要因素,但這不是唯一的因素。 對於一名警察來說,致命的武力是致命的武力,無論該主體是揮舞著刀子,斧子,槍還是棒球棒。 所有這些都有可能奪走生命或造成巨大的身體傷害。 相反,為了使用致命武力是合理的,軍官必須能夠清楚地表明,嫌疑人具有明顯的能力,機會和合理的意圖意圖實施可能導致死亡或身體傷害的行為。

正當的決定

對於執法和懲戒官員來說,這個標準雖然很重要,但在警察使用武力方面,這個標準常常是公眾混淆的根源。 作為一個例子,一名軍官可能會射殺一名持刀的嫌犯。 一些公眾可能不同意該官員的決定,相反建議他應該使用諸如泰瑟槍之類的非致命武器來解除對象的武裝。

儘管泰瑟槍可能是許多可能的選擇之一,但它可能並不是最合理的,或者更可能的是,它可能是許多合理的力量選項之一,並且因此,鑑於刀能夠造成死亡或嚴重的身體傷害,這名軍官極有可能使用致命武力。

官員和學科因素

評估官員使用武力的另一個重要考慮因素是軍官本人與所討論的主題相比。 身高5英尺2英寸和體重100磅的軍官可能有理由對比6英尺2英寸250磅的受試者使用更大的力量,這比在相似情況下身材更高,體重更大,可能更強的軍官更有效。

建議使用更複雜的力量

所有這些都表明矯正和警察對武力的使用往往比單個新聞故事或互聯網視頻最初使他們出現複雜得多。 眾所周知,執法職業是固有的危險工作,而且官員經常處於需要立即做出生死決定的情況下。

儘管對警察的行為進行評估和審查是完全正確和恰當的,尤其是在他們採用控制技術的時候,在事件發生前所有事實都已知的情況下,扣留判決也是非常重要的。 僅僅根據事件發生時官員已知或感知的事實來判斷這些決定,而不是事後可能知道的事實,這一點尤其重要。

健全的執法需要合理的判斷力

同樣,在決定是否使用武力以及確切使用武力時,對於軍官來說,使用合理的判斷和盡職調查很重要。 公眾正確地把執法人員的道德標準提高到一個合理的水平 。 那麼,官員有義務遵守這一標準,並始終為維護生命和財產而行事,同時保護和保護無辜者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