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職服務的海軍成員(NAVETS)
符合以下標準並參加他們之前的評分的海軍退伍軍人通常參加他們在出院時所持的等級(直到E-6)。 那些必須參加不同等級(PRIZE III)計劃的人參加E-3職等,除了AECF,CTI(N)或核計劃,參加E-4職等(如果E-4或以上在上次入伍期間舉行)。
為了參加他們以前的成績,必須符合以下標準:
- E-2 - 必須有2年或更少的總活躍聯邦服務,不超過6年的服務中斷(自上次出院以來的時間)。
- E-3(具有通過E-4升級考試的證明) - 必須有5年或更少的總聯邦活躍服務,以及不超過6年的破產服務。
- E-3(沒有通過E-4升級考試的證明) - 必須有2年或更少的總聯邦活躍服務,以及不超過6年的破產服務。
- E-4 - 必須有6年或更少的總聯邦現役服務,以及不超過5年的破產服務。
- E-5 - 必須提前8年或以下的服務,不超過5年的服務中斷。
- E-6 - 必須有12年或更少的總活躍聯邦服務,以及不超過3年的破碎服務。
除上述資格外,海軍退伍軍人必須能夠在不超過該等級的HYT的情況下履行服務義務(徵募期限)。
非海軍退伍軍人
如果退伍軍人掌握的技能可以直接轉換為海軍等級,他們通常會以低於他們在出院時所持有的薪酬水平入伍,但不低於E-3。 如果退伍軍人沒有可以直接轉換為海軍評級的技能,則他們在E-3級別上獲得獎勵,而不管之前的職級如何,在大多數情況下(有一些例外)。
對於持有可直接轉換為海軍評級的技能的人員,必須符合以下標準:
- E-1至E-3 - 必須提前6年或以下的服務,不超過5年的破碎服務。
- E-4 - 必須提前6年或更少的服務,不超過3年的破碎服務。
- E-5 - 必須提前8年或以下的服務,不超過3年的破碎服務。
- E-6 - 必須有12年或更少的優先服務,並且不得超過3年的破碎服務。
除上述標準外,所有在先服務必須能夠在55歲之前完成20年的服務。未獲得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