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的軍費和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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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分居津貼(FSA)僅支付給有家屬的會員。 基本上,軍人因軍事命令而被迫離開家屬30天以上時,可領取家庭離職津貼。

有兩種類型的FSA:I型和II型。 這兩種類型的費用除了會員可能享有的任何其他津貼或每日津貼外還應付。 一個成員可以在同一時期獲得這兩種類型的資格。

當大多數人想到“家庭分離津貼”時,他們想到的是第二類。 當一名軍人被迫與其家屬分離的時間超過30天並且是每月一筆固定金額時,這筆款項才會支付。 另一方面,當軍人被迫與其家屬分離並且必須離開基地時,才能支付第一類。 在這種情況下,除了他/她可能已經獲得的為其家屬提供住房的任何住房補貼之外,還向該成員支付額外的“ 住房補貼 ”。

家庭分居津貼類型一

第一類金融服務管理局的目的是向軍人支付因強制與家屬分居而產生的住房開支增加的成員,因為軍人必須在新的地點居住。

  1. 家庭分離津貼 - 支付給在美國境外或阿拉斯加州長期執勤的每名有家屬陪同的成員,並且他們滿足以下所有條件:
  1. 將家屬運送到長期工作地點或靠近該工作地點的地點不得由政府承擔費用。
  2. 家屬不住在永久工作地點或附近。
  3. 沒有足夠的政府宿舍或住房設施分配給一名會員,並且會員被指示離開基地。

家庭分居津貼II類費率與海外住房津貼(OHA)費率(無受撫養人)相同。

家庭分居津貼類型II

第二類金融服務局為在下列任何一種情況下因強製家庭分離而產生的額外費用提供補償:

  1. 家屬(包括在訂單生效日期之後獲得的受養人)的運輸未經政府支付授權,受養人也不居住在成員的本港/長期工作地點附近。
  2. 該成員在船上執勤,並且該船連續離開母港超過30天。
  3. 該會員持續離開常設電視台超過30天的TDY(或臨時附加稅),並且會員的家屬不在TDY電台或其附近居住。 它包括那些需要在開始工作之前完成TDY工作的成員(例如基礎培訓和技術學校/ AIT / A-School)。

FSA Type II的金額為每月250美元。

軍人結婚

FSA-II支付給與另一名成員結婚的成員,不論該成員是否有任何其他一般條件得到滿足的非現役義務家屬,並且提供成員由於執行軍令而分居前立即一起居住。

對於任何一個月的已婚軍人,每月可以支付不超過一個月的津貼。 每個成員可能有權在同一個月內獲得FSA-II,但兩者不能同時獲得授權。 應向訂單中導致分離的成員付款。 如果兩位會員在同一天收到要求離開的訂單,則付款將交給高級會員。

如果某成員符合FSA-II的信用要求,但配偶的現有配額狀態妨礙享有權利,則第二位成員如果仍符合資格,則可在配偶身份終止時立即享有FSA-II的權利。 這對夫婦可能有資格獲得FSA-II的順序權利,只要軍事命令使他們不斷分離。

為了有資格獲得FSA-II的後續權利,已婚夫婦不得因軍事命令而分居,應重新建立聯合家庭並共同居住。

相關分離要求

在以下情況下,會員不被視為“有家屬的會員”的FSA-II權利:

答:唯一的受撫養人被安置在一個機構中已知的時間超過1年,或無限期地預計超過1年。

B.唯一受撫養人是合法分居的配偶或由另一人合法監護的子女。 例外情況:如果會員擁有兒童(ren)的聯合實體和法定監護權,並且其他人將與該會員居住在一起,但對於當前的任務,該會員應被視為FSA的“有家屬的成員” -II權利。

C.會員的受撫養父母不居住在家中,在情況允許的情況下,由會員控制,監督和維持互相使用。

臨時社會訪問的依賴

家庭分居津貼,第一類和FSA第二類,當成員在PCS分配中時,受養人未被授權以政府費用出差 :當成員的受撫養人在其常設站點或其附近訪問時,信用繼續累積,但對於否連續3個月以上。 事實顯然必須表明,受撫養人僅僅是前往(不改變居住地),而且這次訪問是暫時的,並且不打算超過3個月。 如果由於意外原因(由於疾病或其他緊急情況),真正的社會訪問超過3個月,在3個月期限結束時停止FSA的信貸。 如果此次訪問最初計劃超過3個月,請在受撫養人抵達會員常設電台前的一天停止FSA信用。 在受撫養人離開常設電台的當天和之後,再次授權信用卡。 但是,即使一名成員有權代表未訪問該成員的受撫養人,但有一名成員有權享有FSA-I和/或FSA II,即使一名或多名(但不是全部)受撫​​養者訪問時間超過3個月。

家庭分居津貼,第二類,當成員為TDY時 :信用繼續累積至其受撫養人連續30天或更短時間訪問臨時工作地點或其附近的成員。 事實必須表明,家屬只是在訪問。 如果訪問時間超過30天,除非由於疾病或其他緊急情況而延期訪問,否則該成員無權享有FSA的任何部分時間。 在這種情況下,津貼的支付限於30天。 如果會員的TDY從該日期起延長30天以上,則在受撫養人離開臨時工作地點的那一天恢復FSA的權利。 如果一名或多名(但不是全部)家屬訪問時間超過30天,如果其他成員有權代表未訪問該成員的家屬獲得FSA,則享有FSA的權利。

第二類家庭分離津貼當會員被分配到離開本國港口的船舶時 :對於其受扶養人在工作地點(或任何港口)或其附近訪問的成員連續工作30天或更少。 事實必須表明,家屬只是在訪問。 如果訪問時間超過30天,除非由於疾病或其他緊急情況而延長訪問,否則FSA的權利在受撫養人抵達日期前一天結束。 在這種情況下,FSA的支付限於30天。 如果一名或多名(但不是全部)家屬訪問的時間超過30天,如果該成員有權代表未訪問該成員的家屬獲得FSA,則享有FSA的權利。

受扶養人居住在工作地點附近

如果所有受撫養人都居住在工作地點或其附近, 家庭分離津貼不會累計給成員。 如果一些(但不是全部)家屬自願居住在工作地點附近,則FSA可代表那些不居住在工作地點或工作地點附近的家屬累積。 如果成員每天實際上下班,不論距離如何,都應將家屬視為居住在工作地點附近。

如果他們居住在該工作站的合理通勤距離內,不論該成員是否每天通勤,都應將其視為居住在工作地點附近。 單程50英里的距離通常被認為在車站合理的通勤距離內; 然而,50英里的規則並不靈活。 不尋常的條件可能允許確定家屬不能在合理的通勤距離內生活,即使所涉及的距離在一個方向上小於50英里。 在距離小於50英里的情況下,通常使用的路線和運輸方式的單程通行時間將超過1-1 / 2小時,被視為不應居住在會員的工作地點附近除非該成員每天實際上下班。

如果家屬被授權與工作人員同時前往工作地點,並因個人原因而被授權居住在離會員工作地點超過50英里的地點,而不是因家屬限制旅行而受到軍事限制,則FSA享有的權利不會累積。

有關家庭分離津貼權利的詳細信息,請參閱國防部(DOD)薪酬法規第7A卷( 現役和儲備金),第27章 - 家庭分離津貼(FS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