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離職津貼率幾年來一直沒有變化。
FSA的類型
有三種家庭分離津貼:
- FSA-R - 這種類型的家庭離職津貼是在成員被分配到永久工作地點 (海外或州內)時支付的,其中成員的家屬不得以政府支出旅行。 一旦成員與其受撫養人分離超過30天,付款便開始。
- FSA-S - 這種類型的FSA是在軍隊成員駐紮在船上時支付的,並且該船連續離開母港超過30天。 在1996年2月9日之前,家屬被要求居住在母港附近,以便該成員繼續接受這種類型的FSA。 從1996年2月10日起,受撫養人不再需要居住在母港附近。
- FSA-T - 當會員在持續超過30天的時間內連續離開常設電視台臨時工作(TDY)(或臨時性額外關稅)時,需要支付此類FSA,並且該成員的家屬不居住在TDY或其附近站。 在1996年2月9日之前,受撫養人被要求居住在長期工作地點附近,以便該成員繼續接受這種類型的FSA。 從1996年2月10日起,受撫養人不再需要居住在常設工作地點附近。
一個成員一次只能支付一種類型的FSA。 例如,如果一個成員因為他/她被安置在受依賴限制的基地而接受FSA-R,並且該成員隨後在本地離開本地超過30天(FSA-T)執行臨時職責(TDY),那麼該會員不能收到雙重付款。
FSA即使在進行初始任務之前也需要支付臨時工/培訓費。 這意味著新員工在初次加入軍隊時參加基本培訓和/或工作培訓,一旦與他們的受撫養人分離超過30天,即獲得FSA。
應付金額和分離要求
FSA每月支付250美元。 FSA不受聯邦所得稅的約束。
除非由於軍事命令而造成的分離是“非自願的”,否則FSA不會被授權。 換句話說,受撫養人不得有權以政府支出前往新的工作地點。 例如,如果軍事人員接受海外派往德國的任務 ,並且可以選擇陪同參觀,但選擇參加較短的無人陪伴的參觀,則FSA不會被支付(因為該成員可以選擇陪同由受撫養人自願選擇無人陪伴)。
這一規則有一個例外:如果由政府支付授權家屬的運輸,但由於經過認證的醫療原因,成員選擇無人陪伴的巡視,因為受撫養人不能陪同該成員前往或在該母港/永久站,應支付FSA 。
當軍人與其配偶合法分居時 (除非有其他符合資格的家屬)FSA不能獲得支付。 如果孩子在另一個孩子的合法監護下,FSA也不能支付與受撫養子女分居的費用。 唯一的例外情況發生在成員對兒童(ren)有聯合的身體和法定監護權時,而兒童(ren)則以其他方式與成員居住,但是為了當前的轉讓。
如果所有受撫養人都居住在工作地點或其附近,家庭離職津貼不會計入成員。 如果一些(但不是全部)家屬自願居住在工作地點附近,則FSA可代表那些不居住在工作地點或工作地點附近的家屬累積。 如果成員實際上每天通勤,無論距離如何,軍方都認為家屬居住在工作地點附近。
如果他們居住在該工作站的合理通勤距離內,也可將其視為居住在工作地點附近,無論該成員是否每天上下班。 單程50英里的距離通常被認為是站在合理的通勤距離內,但50英里的規則並不靈活。 指揮官根據個人情況作出決定。
軍事情侶
不多年前,由於軍事命令而與軍人配偶分開的軍人無權享受FSA,除非他/她也與他/她的未成年受撫養人分離。 現在這已經改變了。 但是,對於任何一個月的已婚夫婦 ,每月可以支付不超過一個月的津貼。 每個成員可能有權在同一個月內獲得FSA,但只有一個可以收到付款。 通常付款給其訂單導致分離的成員。 如果兩位會員在同一天收到要求離開的訂單,則付款交給高級會員。
臨時社交訪問
對於FSA-R,如果受撫養人訪問他/她的時間不超過三個月,成員可以繼續獲得FSA。 事實顯然必須表明,受撫養人僅僅是前往(不改變居住地),而且這次訪問是暫時的,並且不打算超過3個月。
對於FSA-S(船舶在港口時)和FSA-T,社交訪問不能超過30天,或者FSA的權利丟失。
有關家庭分離津貼權利的完整信息,請參閱國防部薪酬法規第27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