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隊勇敢單位獎

第二個最高單位獎

通過Ipankonin,公共領域

陸軍勇敢單位獎是一次單獨或短時間內針對美國武裝分子的非凡英雄主義行為頒發的一個著名獎項。 這是獲得銀星獎的單元獎,用於個人行動。 最高單位獎是總統單位獎,其中勇猛單位獎是第二高獎。

勇敢單元獎的描述

軍隊勇猛單位獎絲帶在銀星勳章絲帶的圖案周圍有11個條紋的月桂葉金框。

第一條紋是3/8英寸的老光榮紅,其次是1/16英寸群青藍,1/64英寸白,3/32英寸群青藍,3/32英寸白和中心條紋3 / 32英寸的舊榮耀紅。 條紋以相反的順序重複。 軍隊勇猛單位獎的飄帶與銀星勳章絲帶相同。

勇奪單位獎的標準

獲得勇敢單位獎的行動必鬚髮生在1963年8月3日或之後。授予該行動的行動必須與對立的外國部隊發生武裝衝突,或者當該部隊與友好的外國軍隊一起在武裝衝突中服役時美國不是交戰方。

授予陸軍勇敢單位獎所需的英勇程度,決心和團隊精神的程度要低於獲得總統單位獎勵所需的程度。

但是,接受單位必須在參與同一場衝突的其他單位之上,並且在危險條件下為履行其使命而採取的行動以外得到承認。

所要求的英雄主義的程度與在類似情況下將銀星授予個人的理由相同。

只有長時間的戰鬥任務或者參加過幾次作戰任務或空中任務是不夠的。 在多數情況下,當單位參與單個或連續行動,涵蓋相對較短的時間跨度時,該獎勵是有保證的。 除非是非常特殊的情況,否則授予引用所需的行為無法在任何延長的時間段內合理執行。 很少有一個大於營單位符合這種裝飾的獎項資格。

誰能參加勇奪單元獎?

被授予該獎項的單位的所有成員均被批准佩戴陸軍勇敢單位獎的徽章。 標誌被認為是與引用行為有關的人的個人裝飾,並且如果他們繼續成為單位的成員,則會被批准佩戴。 與該單位一起服役的其他人員被批准佩戴該標誌以表明該單位是陸軍勇敢單位獎的獲得者。

軍隊獎勵和裝飾根據陸軍規則600-8-22中的指導被批准。 陸軍條例670-1規定了軍隊獎勵和裝飾的正確佩戴規則。

在AR 840-10中可以找到關於在貴賓和旗幟上顯示單位獎勵和彩帶供應的政策。

勇奪單元獎的歷史

1965年對單位獎勵方案進行了審查,以便根據USMACV指揮官的要求,擴大榮耀單位表彰的範圍,以包括英勇行為。 這項研究發現,獎勵計劃確實存在差距,因為傑出單位獎被授予英勇行為的英勇行為,這將向個人提供卓越服務十字勳章,並且沒有較少的英雄單位獎。

提出了一項建議,以擴大該股獎章的能力,以包括英雄行為。 審查的這項建議沒有得到DCSPER的批准,而是在1966年1月7日向CSA發出了一份備忘錄,建議陸軍勇敢單位獎將被採用,以顯示戰鬥中的單位英勇等同於授予銀星給個人。

1966年1月12日,參謀長批准了這項建議。